最近,中国大陆的诸多知识份子准备向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一份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进行司法解释的签名征集信。这封信是由大陆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刘晓波先生发起的。刘晓波先生并且在征集签名的过程中还特地嘱咐,希望郑贻春能够予以支持。对此,我的态度很明确,即,凡是有利于推动中国大陆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进步的事项,我都予以毫无保留的、全方位的支持。
要求中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罪”和”煽动颠覆罪”进行司法解释,这当然是一件消解极权、松动专制、明确法律规范、形成社会开明的好事情。对此,我没有任何理由不予以支持。但是,善良的中国人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仅仅要求中共对一百零五条进行司法解释,这,恐怕还是远远地不够的。这,似乎有些与虎谋皮、虎口拔牙的味道。
作为残民以逞和草菅人命的共产恶法,<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颠覆罪”和”煽动颠覆罪”,是从以往的”反革命罪”中演变过来的。第一百零五条彻头彻尾地、全盘照抄地继承了”反革命罪”种种野蛮残暴的衣钵!”反革命罪”与”颠覆罪”的名称尽管看起来有所不同,但两者的专制独裁之实质却是没有任何改变的;在处理问题的形式上可能或也许有所软化,但就其无耻恐怖的硬度而言,似乎是换汤不换药,似乎是恶劣依旧,霸道依旧,瞎整、胡整、乱整依旧。应该实事求是地说,这是秦王嬴政焚书坑儒的复活,这是大奸秦桧残害忠良的莫须有托辞!
就像从魔鬼的母体中脱胎而出、杀尽人性的”反革命罪”一样,<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颠覆罪”和”煽动颠覆罪”,都是与人类文明的普世价值背道而驰的,都是共产王朝藐视人权、否定人权、取缔人权、剿灭人权的,都是把中国人民引入冤狱丛生的莫大悲剧的,都是带来深不可测渊薮的绝望的!
有鉴于此,我认为,仅仅要求中共司法当局解释《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只能暂时地作为争取民主目标的权宜之计,只能成为消解共产权权的一个最原始的基本步骤。这,当然值得肯定,也更会使人倍感欣慰!
105条这个罄竹难书的罪恶法条,业已给中国大陆造成了巨大的、更加巨大的和极其巨大的历史灾难和现实灾难,因而,必须坚决取缔《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必须彻底砸烂这个困扼中国人民身心活动的沉重锁链,就尤其显得需要、显得重要、显得刻不容缓,且事不宜迟!
二零零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