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护私有财产”,原宪法早已有之,本次“修宪”,不过是将原文中“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增加一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联系到另一款,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些改动,显然是针对目前因强行拆迁和暴力拆迁所激化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拆迁中的补偿,历来就有。问题是意愿如何?公平与否?这里的“修改”,并没有解决意愿与公平这两个关键环节,仍然为强行拆迁与暴力拆迁留下了足够空间。增加的内容,倒是进一步强调了拆迁的合法性。实有利官商,不利民众。
至于“保障人权”,仅仅是在宪法中增加了一款(33条第3款),共九个字:“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抽像、空洞、言之无物。十足的表面文章。与其说是“进步”,不如说是“故作姿态”。北京当局多年前就已签订有关“人权保障”的国际公约,却从不遵守,继续其践踏人权之能事。非但如此,当局背离国际通则,以维护其既得利益为出发点,任意定义和解释“人权”概念,结果,倒是当权者自身的人权得到了保障,乃至过度保障,老百姓的人权则毫无保障。道理很简单,没有民主权和自主权,民众不可能拥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所谓“人权保障”,对普通百姓而言,全仗他人施舍,全看他人眼色。说穿了,“修宪”放进的这九个字,不过是当局蒙骗国际舆论,为自己脸上贴金,继续愚弄人民的幌子。干巴巴的九个字,好像是故意扔在那里的一个招牌,也充分折射出当局的胆大妄为。
至于“三个代表”入宪,更是荒谬透顶。且不说江泽民的“三个代表”论,本身与社会现实相矛盾相脱离,就说中国民众中,究竟还有多少人会关心这类空洞而腐臭的所谓“理论”?不说关心,连知晓者,都寥寥无几。提起来,人们至多大惑不解:什么是“三个代表”?神情一片茫然。显然,“三个代表”入宪,不过是行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江泽民,为自己寻找的最后一份精神自慰。
本次“修宪”中的其他“微调”,不一而足,多具象征意味,似在表白“改革仍在继续”。值得注意的是,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换汤不换药,意义何在?原来,历史上,“戒严”一词,往往与白色恐怖或红色恐怖相联系,“紧急状态”一词,则是国际上流行的宪法用语。显然,当局的“偷偷”改动,是为日后更方便自如地对付和镇压反对运动,提前借来一块挡箭牌或“遮羞布”。
中共建政,已经八次“修宪”。其实,对一个国家而言,重要的不是修宪,乃是制宪的公正和宪法的权威。姑且不说,中国宪法,乃少数人所炮制,毫无民意可言;单说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无天;立法者违法、执法者违法,等于藐视宪法。
比如,1989年,各大专院校学生依据当时《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履行“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合法权益,却遭到当局血腥弹压。当局自知理亏,事后,即1989年12月,又补了个所谓《集会游行示威法》,禁绝“集会游行示威”,实际上,是对当局违法在先的“合法” 追认,也是对学生守法在先的“违法” 追认。
又比如,1996年,“两会”通过《教育法》,规定教育经费不得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6%(也是联合国的标准),然而,多年过去了,当局因狂增军费,穷兵黩武,将教育经费一直压缩在国民生产总值的2%左右。此举,受到国际社会一致和严厉批评,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中国法制,形同儿戏。
(自由亚洲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