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9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尽管马加爵案几乎毫无悬念,但是,近百家媒体的记者还是纷至沓来。庭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4月24日,法庭一审判决马加爵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为此案性质恶劣,且之前马加爵本人曾多次表明一心求死,无意提出上诉,这使得该判决基本上已成定局。余下惟一的悬念是如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院判决称“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事项将另行判决”。
失去实质意义的民事赔偿
在4月22日的庭审上,当提到附带民事赔偿的时候,审判员张兆龙宣读了法院对马加爵家境的调查:“全家只有2.1亩的耕地,以前靠熨衣服挣钱,现在不做了。房子是1986年盖的,勉强住人。”
审判员转而问马加爵:“你有多少财产?”马回答:“有一台电脑。”问:“你的生活来源是什么?”马说:“国家的助学贷款。”
而被他杀害的4个同学中有3个的家庭和他家一样穷。4月初,受害人杨开红、唐学李家属分别提出了31万余元和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包括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和住宿费。杨开红的家属另外还提出了索赔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与此同时,邵瑞杰的家属也提出了35万经济损失赔偿。按这种情况,所有受害人家属清楚得很,总额为82万的经济赔偿几乎完全没有兑现的可能。
“面对完全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韩嘉毅律师认为。
韩嘉毅经手刑事诉讼多年,在他经办的众多案子里,只有约1%的被害人得到了一定赔偿,如果照损失来算,赔偿率还要低得多。在以往的官司中,许多次,韩嘉毅陪同他的当事人前往犯罪人家里要求支付法院判定的赔偿,但一看对方家庭的现状,当即丧失了索赔信心。最终这些赔偿只能不了了之。
显然,马加爵案又将是一个重复的例子。
校方有无责任
3月中旬,4名受害人的家属各自从云南大学领到了一笔钱,有报道说是数目从6万到11.5万不等,又有说法是每家均得11.5万。“数目上没有标准可依,只能是双方协商解决”,云南大学宣传部杨老师告诉记者。
一提到“赔偿”这个词,杨老师赶紧声明,“绝不是什么赔偿,而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予的补助。学校有没有责任,这个问题不好谈论,这件案子不是由学校的管理失误导致,而是发生地点恰好在学校。”
2月中旬的云南大学正处于开学前夕。12日,为一次打牌时的小争执而对同学怀恨在心,寒假没有回家的马加爵从附近的市场上买来锤子、黑色塑料袋、胶带纸等物品。从13日到15日,马加爵先后单独邀来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到自己所在的317宿舍,逐夜锤杀。在法庭出示的一份警方问讯笔录里,马加爵描述了杀唐学李的情景:“夜很深了,他在看报纸。我用铁锤朝他后脑勺猛击了一下,他就倒下了,血涌了出来。他尖叫了一声,我又用铁锤砸了几下,他还在叫,我用手、塑料袋、报纸捂住他的嘴和鼻子。这时,铁锤掉在了地上,很响……”
而这一切,三天四命的惨案,云南大学内并无一人觉察。
目前,得到了校方补助金的4名被害人家属中,仅有龚博一家明确提出要起诉学校。龚博的父亲认为,儿子被害与云南大学管理松懈有关。他到云南大学处理儿子后事时了解到,2月13日唐学李曾跟其女友通过电话,说一起过情人节,13日唐学李被害。14日,唐的女友到处找不到唐学李,并向学校反映过此事。紧接着又有三人相继被杀。龚博父亲说,从13日起,3天内学校接连发生了4起命案,但直到23日才被发现,学校未予重视和未及时采取措施是导致这种结果的一个原因。
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杨老师提到了教育部2002年颁布并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63条规定,学生在学校放假或提前返校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我们按教育部的规定办事”,他说。
韩嘉毅也认为,“有了教育部第63条规定,另外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害学生家属提出起诉学校,胜诉的几率恐怕很小。”
“学校这样做的确是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既然发生在学校,不能说一点责任都没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表示。
王大伟说,大多数学校对校园刑事犯罪确实“相当重视”,但其重视的方式却是急于撇清自己的责任,对如何预防犯罪缺乏认识。“在犯罪人无力赔偿、找不着实际责任人的情况下,学校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来。”
事实上,马加爵案并非云南大学发生的首例命案。去年,云南大学也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学生在纠纷中将另一名学生刺死。“我上大学不到两年,就有近十名校友离开我们,这其中包括自杀者,被害者,也包括伏法的凶手。”云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名大二的同学在接受当地媒体时说,“这太不正常了。”
不少人据此认为,无论龚博一家对云大的起诉能否成功,获赔多少,对云南大学的在校学生们来说,都不是个坏消息。
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
4月15日,一纸云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寄到了龚博家里。龚母哭了整整一天。龚博是这个家庭里的独生子。
在法庭上,龚家的律师在陈述以上事实时,几度哽噎。和龚一起被杀害的还有其他三名同学:邵瑞杰、杨开红、唐学李。再过几个月,他们都要告别大学走向社会。对这几个家庭来说,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蒙受了无比巨大的损失。
从目前来看,如果龚博、杨开红等4名被害人的家属无法从马加爵及其相关单位得到补偿的话,就只能独自承受这桩刑事犯罪的恶果。
在美国,此类校园暴力伤害事件发生更频,性质更恶,比如,在1999年的科伦拜恩高中惨案中,共有13名学生丧生。但从1995年后起,美国司法部就设置了犯罪被害人办公室一类的机构,负责管理被害人应急基金,为被害人直接提供各种援助与经济补偿。
“国家作为征税主体,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任何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都意味着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的义务,国家应该为此做出补偿。”韩嘉毅说,这实际上是让全社会来共同承担犯罪恶果,因为,犯罪不是孤立的个体现象,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2004年3月,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了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给经济困难的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必要的救助和补偿,在全国开了被害人补偿制度之先河。淄博市将每年从市财政拨出50万元作为经济困难专项救助资金,同时向社会各界募集捐赠资金。
“应该尽快地、果断地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救助”,王大伟呼吁,“一个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不能仅仅盯在惩罚犯罪人这一点上,以为给马加爵判了刑就完结了。”
1957年,英国建立了“被害者补偿制度”。这个立法上的变革,很快扩散到各英语国家。1963年,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在新西兰诞生。紧接着,英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他15个州、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瑞典、芬兰、日本、德国等国也陆续通过立法建立了犯罪被害补偿制度。
1998年,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中提出:“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一是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二是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养人。”
国外有资料显示,按照每年每万人800例的犯罪率来算,10年累计下来犯罪被害人的数量有可能接近社会总人口的数量。马加爵案、河北石家庄“3·16”爆炸案等恶性案件证明,人人都有可能成为无辜的受害者。
保护被害人,也就是保护每一个人。-
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