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很容易了然----现代政治,或宪政,或民主政体所依据的是什么?是依据着人对自己是自然界的一个物种这一事实的承认。只有从这一承认出发,在物种内没有例外,没有差异,因而在主观能力的利用与联系上,就不应有任何的差别。----人的互相间的平等性原则是因为它们在自然事实里的平等性。
这个判断所冲着的是什么?是人在主观能力的运用上不是平等的,人对自身的了解是由主观的感知建立起来的,感知只有在感知能力建成后才有可能,所以感知所完成的不是人的全部,只是感知能力内的,人的更本质的存在并不被感知。但人到底是种什么东西(人性本质)这问题并不是感知可以把握的。在我们的感觉里:自己属于自己,事实上人是属于大自然的。在主观能动性以内看到的自己就不是完整的自己,也不是本质的自己。
在人的意识里,只有“自我”,有你、有他,有张三、有李四……这些都不过是主观能力的设定,是一些相对并列的自我罢了,意识里并没有对自己是自然客体的感觉。每个人都能清楚地感觉自已,自己所处的状态,知道自已需要什么,想干什么,阻力是什么,别人什么态度……等等,可见我们人类的全部活动就只发生在主观意识内,对自己的感知永远超不出这个世界,所以从我们最早的智人祖先开始就只是在我们的主观活动以内来区别是非曲直,也就是用主观能力的应用来判断主观能力的应用,我们以往的社会准则都是主观能力对主观能的。对错真伪的标准是一部分取得了机会(特权)的人依他们的意志主观地设定的,所以只能满足一部分人,而损及其他人。
制度与立法对之负责的是秩序,秩序从全体个体的宏观联系里被把握到,所以秩序的调整内容就是不同主体能力所造成的联系。但这只是秩序的得以表现而非它的本质,秩序的本质是由事物的本性所决定的宏观联系。由于以往的人们只感知承认到自己的主观性,所以把宏观秩序的标准还假设在主观内。就不具有普遍的确实性。这是因为人类是在主观能力后,又是由主观能力来把握到自己的,具实那被把握到的还是主观能力,这就不自觉地把自己当成主观的了。在主观能力内是寻不到普遍有效性的我们只是那些人占在优势地位上,那些人的主观意志就是公众的标准,所以胜利者是王是侯,败者是寇。封建、专制、一党专政、人治……都不足以揭示非宪政的政治制度的性质,那应该用什么呢?其实就是只依据主观性形成的制度和立法。因为主观能力是生命的机能,就在生命内部,各人是各人的,当然就是差异的,个别的,个性的,并且受意志的左右。满足一部分人的主观要求就必损及别些人,所以在主观性以内怎么吵,怎么探寻也建立不起公平,正义来。公平、正义所针对的就是不同个体,而个体受自己的主观性支配,怎么可能造成对一切成员都一个样的秩序呢?在文明的不断开拓中,人们终于领悟到只有在客观世界那里:自然上帝的赐予才是绝对的,不只是人类,凡自然中物种其成员的性质是无差别的。也只有依照大自然的造就才能有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人类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