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这个问题是基于胡锦涛四中全会上关于意识形态的讲话,其实,他的话的本质就是要国民对什么负责的问题。后来在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会上,他又一次讲这些话;宣传口的刘云山又多次对这些话做了发挥;《人民日报》发表金锵的《牢牢掌握意织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又发表郁晓的评论;《求实》杂志的《不断提高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的评论;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奎元发表《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的讲话;中共中央还出台了《关于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引向深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这都是围绕着捍卫意识形态所采取的步骤,是胡锦涛的救党努力。
仅说意织形态我们是不能直解它到底是什么的,共产党就可借着对意识形态的神圣来蒙蔽人民,然后用大棒威胁、打击觉醒者。
若我们对意识形态做出还原呢,一下子就能让人看清:被共产党神圣化的所谓意识形态,不就是让人以什么来做生命存在(活着)的出发点吗?或曰:人活着到底应该对什么负起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胡锦涛在四中全会上是怎么说的吧:“境外敌对势力,媒体大肆攻击我们国家领导人和政治制度。而国内媒体打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旗号,宣传西方资产阶级议会民主,人权,新闻自由,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否定国体和政权。”短短的一段话,胡锦涛就已把他,把共产党要对之负责的对象表露得清清楚楚----
他要对之负责的对象就是:(1)国家领导人;(2)政治制度;(3)四项基本原则;(4)国体;(5)政权。共产党要对某些对象负起责任,就要以对另一些对象的讨伐为条件,这是他们的二分法和矛盾说所不能摆脱的局限。
那胡锦涛们要讨伐,要牺牲的又是什么呢?他说的也很坦白,那就是:(1)境外敌对势力;(2)(国内外的)媒体;
对这些人的何种行为实施讨伐呢?那是:(1)他们大肆的攻击行为;(2)他们宣传的“西方资产阶级议会”民主;(3)“西方的”人权观;(4)“西方的”新闻自由;(5)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6)对中国国体、政权的否定。
从这段话来看,胡锦涛知道他的所好与所恶,也清楚他指的境外敌对势力是哪些人,他谴责的是国内的哪些媒体。他清楚自己是想牺牲什么成全(负责)什么,他也清楚他是向什么对象提出这种要求的。
可是,他知道他的所好所恶,他要讨伐要负起的责任都仅仅是他个人的主观态度吗?可任何事物之做为事物并不是由什么人的态度决定的,而是由事物本身的存在,性质决定的,因而它们之当受讨伐还是当受负责应由它们是什么本质来做判定,是看行为是否违反其本质。任何人的,任何一群一帮人的态度都是个别的,只有自身有效性,而事物的性质却是普遍的,怎么可以拿只对自身的有效性来做普遍的标准呢?
他知道他那些“要求”所要加之的对象是已经的,其性质是不变的,因而它们应负的责任早在它们来世界之时就已经被先天地规定了吗?----
责任就是----“是”,一事物是什么,就对什么负责。
他知道“敌对势力”这个概念的两面内涵吗?他不知道!
做为势力,不管敌对不敌对,都必是一种客体,做为客体它本身只是它本身。
“敌对”仅是评判者的一种态度,或用态度做的评判,并不是它本身的性质,因而是不是敌对不仅可能与它自身有关,也可能是由评判者的立场所决定。
胡锦涛说出这些话来,这些话就转变成政权的路线而对社会发生影响,因而他首先应该澄清若对他的讨伐和责任做还原的话,被他列为“敌对”的那些势力,他要为之承担责任的那些对象,将被还原成什么?这最重要的一点,是胡锦涛的智慧所无能为力的。
他不知道他的“敌对势力”仅是人的主观立场,所以判定什么是“敌对势力”需要一个根据,一个标准。这个根据是什么,标准又是从哪里来的?这些是他所清楚的吗?他采用的标准能够还原进做为客体的“敌对势力”的还原之中吗?二者是同一个世界中的,具有同一个本质吗?只有这样,他的为之负责,他的“敌对势力”这些说法才能成立。这却是胡锦涛未曾想过的----
这些思想对于胡锦涛还是天书。
这个问题是一门学问,而胡锦涛说的话却只是一个个别立场。
学问所面对的是客观世界中的对象,而立场却只是主观的意志。
学问和态度分属两个不同的世界,是人的两个不同能力,各遵循不同的规律:学问仰仗认识能力,追踪的是客观对象的因果联系,服从的是认识论规律;
而立场只是意志的表达,服从的是选择律,属于意志自由问题。
学问要解决的是结论的真伪,学问能保证立场、态度的正当或不当,学问的获取要依靠求证,而证明所遵循的是人类共同理性的规则(即逻辑原理)。而胡锦涛的责任仅是主观的,因而就是个别的立场,至多有个顽固或是脆弱,它是任意选择的,既可以右也可以左,既可能对也可能错,它没有普遍效性。
人对自己的意志是个感觉关系,因而意志被体验为自由。
而学问是对必然关系的求索,所以学问是保证意志正当与否的α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