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7-16 05:21:35作者:
谢太春今年51岁,家住四川省内江市安岳县石羊镇梨树村二社。尽管他没读过书,对往事的记忆只能用绘图来描绘,但他为人正直,性格外向,在当地人缘极好。他怎么也想不到,只求一生平安的他竟会与一起刑事案件牵扯在一起,更让他无法料想的是,警察为逼他承认“犯罪事实”,竟用刑打掉他的五颗牙齿、打断他的两根指头……在三年不明不白的牢狱之灾后,为了给自己的人身损害维权,他走上了一条艰辛的维权之路。
======================================================================
一、我咋又奸又杀又移尸?
1996年5月6日上午11时左右,谢太春正在山坡上忙农活,辖区的石羊派出所刘中华、尹中文等八名干警,将他控制住,将他押回其家中。
干警问他:到过化山沟(地名)没有?
谢太春说,去过。
警察问:晓不晓得拱猪洞?
谢太春说:晓得。
警察问:什么时候到拱猪洞去过?
谢太春说:前几天扯野麦子去过……
警察旋即给他戴上了手铐,面对面无表情的警察,谢太春顿时懵了,他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也不知警察为什么要抓他。他只喃喃地说,铐拐了你们要负责的哟!警察说,把事情弄清楚我们会放你的。
在石羊镇半边街,一小食店,干警们叫谢拿钱出来吃饭。据小食店老板事后回忆,当时,几名警察在小食店吃的鸡、鸭、猪蹄花,并喝了啤酒,共消费36元。这钱是谢太春给的。
饭后,警察将他带到派出所,由干警刘中华做笔录,对谢太春进行审问,审问前,彭代华对谢太春进行了搜身,共搜得现金568.74元。
当晚,几名干警轮番对谢太春进行拳打脚踢。要谢太春承认奸杀谢小花的“犯罪事实”,但谢太春拒不承认。
晚上一点过,谢太春被殴打至昏迷。一干警一边艰难的撬开他的嘴,给他灌姜开水,一边说,谢太春你快张嘴啊,你死了我们可脱不了手!
人们不禁要问:警方缘何“为难”谢太春?
原来,1996年4月17日,一个年仅11岁的小女孩谢小花被人强奸后杀害,现场惨不忍睹。死者的亲属谢文华、谢世印、蒋兴平及谢文干等人向安岳县公安局石羊派出所举报,强奸杀人的真凶是谢太春。
二、起诉书:将小花骗去看拱猪,小花极力反抗
1996年5月9日,警察王文学见对谢太春动刑不见效,谢太春始终不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王文学威胁谢太春说,你不承认(强奸杀人),到安岳也会弄死你,你早迟都是死,你就认了算了。但谢太春哭着说,我没有杀人,你打死我,我也不认的。
5月14日晚上,王文学、左平等人将谢太春审了一个通宵,因用刑过重,两位警察担心出人命。次日早晨,他们给谢太春买来了两个馒头和一颗跌打损伤丸,要谢太春吃。
5月15日,谢太春被移送安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石羊到安岳的途中,王文学等人叫谢太春跪在警车内,将衣服脱下蒙住自己的头,用一根木棒顶住下巴,头不能偏,稍有一点偏动,就会招来一顿暴打。
到了刑警大队办公室,王文学等人再次要求谢太春承认“强奸并杀死谢小花”,谢太春再次拒绝承认,结果招来王文学等人的再一次毒打,直到谢太春在警察事先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他们才作罢。
1996年月12月3日,谢太春被逮捕。
1998年5月18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谢太春犯故意杀人罪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据内市检刑诉〔1998〕第49号起诉书称:1996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谢太春见本社幼女谢小花在谢文君水沟上拣柴,遂起奸淫恶念,将谢小花骗至拱猪洞“看拱猪儿”,被告人谢太春即对谢小花实施了奸淫,由于谢小花极力反抗,被告人谢太春怕事情败露,用手将谢小花卡死,后移尸“拱猪儿洞”内用石头遮盖,并逃离现场。安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1998年5月23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太春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当公诉员读完起诉意见书后。法官问:谢太春公诉员对你的指控是不是事实?谢太春说。不是事实。
法官问:谢太春,1996年4月17日这天在做什么?
谢太春说,那天我在山坡上栽玉米,有本社的谢太东、王大忠、李树芬、王树芳做证。
我直到天黑才回家。
法官问,既然检察机关对你指控的不是事实,那你为何向公安机关做了供述?
谢太春将自己被打落的牙齿和血衣拿上法庭,说。警察对我进行逼供,打掉了我五颗牙齿,打断了我两根手指,我是在无法忍受时说的……
谢太春在关押期间,他的侄儿谢文康去看望他,他哭着说,我没杀人,我要打官司。
1999年9月3日,下午5时许,这起[公安部通报嘉奖案件]实在玩不下去了。安岳县公安局对谢太春故意杀人一案,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谢太春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口腔牙齿及右手损伤,其右手损伤程度为七级伤残,其牙齿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经全面分析,按照相关规定,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三、赔我钱来,叫板检察院
1999 年11月3日,谢太春以没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错误逮捕为由,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15日作出安检赔受通字(2000)第一号通知书,告知谢太春其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赔偿范围,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谢太春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分院方(现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作出了资分检(赔复)[200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驳回谢太春的复议申请。同年6月28日,谢太春以复议机关不作出决定为由,向本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后,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又将上述材料寄回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2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01)资法委赔字第01号赔偿决定,认定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驳回谢太春的赔偿申请。该赔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该赔偿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变原决定。2004年10月8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04)资法委赔偿监字第01号赔偿决定。决定:
1、撤销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4年7月20日作出的(2001)资法委赔字第01号赔偿决定。
2、重新审理此案。
2004 年11月4日赔偿办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谢太春作了三次有罪供述,对现场的许多细节都作了描述,讯问笔录谢太春也盖了手印;案件属于“证据不足”,不是没有证据;公安人员对谢太春没有刑讯逼供行为;该案不属于赔偿范围,即使赔偿也最多只赔260天。赔偿义务机关是内江市人民检察院。谢太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谢太春作三次有罪供述系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谢太春没有作有罪供述的故意,如果谢太春有罪早就被法办了,检察院为何要把谢太春释放?请求赔偿被关押1207天的限制人身自己赔偿金。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谢太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决定是对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的确认。因此,谢太春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谢太春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作了三次“有罪”供述,但是公安机关并不能证明谢太春故决做虚伪供述,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免责条款,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证据不足与没有证据在法律上的结果是一致的,赔偿不能分段进行,所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只赔偿260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不成立。
最后,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谢太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67395.65元。
2005 年4月28日,谢太春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书,请求安岳检察院立案侦察王文学、左平涉嫌刑讯逼供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年6月15日,安岳检察院以谢太春控告王文学、左平涉嫌刑讯逼供一案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同年12月21日,谢太春向资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06年2月13日,资阳市公安局经审理后认为,安岳县公安局作出的《安岳县公安局不予确认决定书》符合规定。应予维持。
2006年3月7日,谢太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请求法院判决安岳县公安局依法归还1996年5月6日中午,午石羊派出所工作人员强行要求谢太春付出的生活费36元;依法归还1996年5月6日下午2点左右,在派出所办公室隔壁审询室安岳县公安局石羊派出所工作人员强行对谢大春搜身没收现金568.74元;伤残赔偿金 140630.00元。
四、面对政府耍赖 维权的路还有多长?
近日,记者赶赴四川安岳采访,在谢太春家,记者见到他九十多岁的老母。她对儿子谢太春的事已麻木,不想再说什么,只说,相信政府。谢太春的妻子陈朝芬在谢太春被捕之后,在割草时摔伤,因无钱医治落下了终身残疾。大女儿也因谢太春的事受影响,“没有脸再到学校读书”。仅读完小学,就失学了……
据当地村民证实,谢文干和谢太春有个人恩怨,他曾怀疑谢太春与他的嫂子关系暧昧。一直想“弄”谢太春,当他从山洞里发现死者谢小花的尸体后,他对死者的二爷谢世印说,这是谢太春干的,他还说他亲眼看到谢太春弄死谢小花。然后,谢文华、谢世印、蒋兴平向派出所报案……
目前,谢太春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从事发到现在,时间已过去了十年多,谢太春整天奔波在安岳、资阳、成都……他要为自己失去的牙齿和残疾的指头讨一个说法,他不知道他的这种维权路还有多长?
四川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法学教授、知名法学专家周德先认为:谢太春在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错误拘留,刑讯逼供,其人身受到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药费以及残疾赔金,残疾赔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一、我咋又奸又杀又移尸?
1996年5月6日上午11时左右,谢太春正在山坡上忙农活,辖区的石羊派出所刘中华、尹中文等八名干警,将他控制住,将他押回其家中。
干警问他:到过化山沟(地名)没有?
谢太春说,去过。
警察问:晓不晓得拱猪洞?
谢太春说:晓得。
警察问:什么时候到拱猪洞去过?
谢太春说:前几天扯野麦子去过……
警察旋即给他戴上了手铐,面对面无表情的警察,谢太春顿时懵了,他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也不知警察为什么要抓他。他只喃喃地说,铐拐了你们要负责的哟!警察说,把事情弄清楚我们会放你的。
在石羊镇半边街,一小食店,干警们叫谢拿钱出来吃饭。据小食店老板事后回忆,当时,几名警察在小食店吃的鸡、鸭、猪蹄花,并喝了啤酒,共消费36元。这钱是谢太春给的。
饭后,警察将他带到派出所,由干警刘中华做笔录,对谢太春进行审问,审问前,彭代华对谢太春进行了搜身,共搜得现金568.74元。
当晚,几名干警轮番对谢太春进行拳打脚踢。要谢太春承认奸杀谢小花的“犯罪事实”,但谢太春拒不承认。
晚上一点过,谢太春被殴打至昏迷。一干警一边艰难的撬开他的嘴,给他灌姜开水,一边说,谢太春你快张嘴啊,你死了我们可脱不了手!
人们不禁要问:警方缘何“为难”谢太春?
原来,1996年4月17日,一个年仅11岁的小女孩谢小花被人强奸后杀害,现场惨不忍睹。死者的亲属谢文华、谢世印、蒋兴平及谢文干等人向安岳县公安局石羊派出所举报,强奸杀人的真凶是谢太春。
二、起诉书:将小花骗去看拱猪,小花极力反抗
1996年5月9日,警察王文学见对谢太春动刑不见效,谢太春始终不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王文学威胁谢太春说,你不承认(强奸杀人),到安岳也会弄死你,你早迟都是死,你就认了算了。但谢太春哭着说,我没有杀人,你打死我,我也不认的。
5月14日晚上,王文学、左平等人将谢太春审了一个通宵,因用刑过重,两位警察担心出人命。次日早晨,他们给谢太春买来了两个馒头和一颗跌打损伤丸,要谢太春吃。
5月15日,谢太春被移送安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石羊到安岳的途中,王文学等人叫谢太春跪在警车内,将衣服脱下蒙住自己的头,用一根木棒顶住下巴,头不能偏,稍有一点偏动,就会招来一顿暴打。
到了刑警大队办公室,王文学等人再次要求谢太春承认“强奸并杀死谢小花”,谢太春再次拒绝承认,结果招来王文学等人的再一次毒打,直到谢太春在警察事先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他们才作罢。
1996年月12月3日,谢太春被逮捕。
1998年5月18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谢太春犯故意杀人罪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据内市检刑诉〔1998〕第49号起诉书称:1996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谢太春见本社幼女谢小花在谢文君水沟上拣柴,遂起奸淫恶念,将谢小花骗至拱猪洞“看拱猪儿”,被告人谢太春即对谢小花实施了奸淫,由于谢小花极力反抗,被告人谢太春怕事情败露,用手将谢小花卡死,后移尸“拱猪儿洞”内用石头遮盖,并逃离现场。安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1998年5月23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太春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当公诉员读完起诉意见书后。法官问:谢太春公诉员对你的指控是不是事实?谢太春说。不是事实。
法官问:谢太春,1996年4月17日这天在做什么?
谢太春说,那天我在山坡上栽玉米,有本社的谢太东、王大忠、李树芬、王树芳做证。
我直到天黑才回家。
法官问,既然检察机关对你指控的不是事实,那你为何向公安机关做了供述?
谢太春将自己被打落的牙齿和血衣拿上法庭,说。警察对我进行逼供,打掉了我五颗牙齿,打断了我两根手指,我是在无法忍受时说的……
谢太春在关押期间,他的侄儿谢文康去看望他,他哭着说,我没杀人,我要打官司。
1999年9月3日,下午5时许,这起[公安部通报嘉奖案件]实在玩不下去了。安岳县公安局对谢太春故意杀人一案,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谢太春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口腔牙齿及右手损伤,其右手损伤程度为七级伤残,其牙齿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经全面分析,按照相关规定,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三、赔我钱来,叫板检察院
1999 年11月3日,谢太春以没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错误逮捕为由,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15日作出安检赔受通字(2000)第一号通知书,告知谢太春其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赔偿范围,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谢太春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分院方(现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作出了资分检(赔复)[200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驳回谢太春的复议申请。同年6月28日,谢太春以复议机关不作出决定为由,向本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后,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又将上述材料寄回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2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01)资法委赔字第01号赔偿决定,认定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驳回谢太春的赔偿申请。该赔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该赔偿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变原决定。2004年10月8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04)资法委赔偿监字第01号赔偿决定。决定:
1、撤销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4年7月20日作出的(2001)资法委赔字第01号赔偿决定。
2、重新审理此案。
2004 年11月4日赔偿办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谢太春作了三次有罪供述,对现场的许多细节都作了描述,讯问笔录谢太春也盖了手印;案件属于“证据不足”,不是没有证据;公安人员对谢太春没有刑讯逼供行为;该案不属于赔偿范围,即使赔偿也最多只赔260天。赔偿义务机关是内江市人民检察院。谢太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谢太春作三次有罪供述系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谢太春没有作有罪供述的故意,如果谢太春有罪早就被法办了,检察院为何要把谢太春释放?请求赔偿被关押1207天的限制人身自己赔偿金。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谢太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决定是对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的确认。因此,谢太春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谢太春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作了三次“有罪”供述,但是公安机关并不能证明谢太春故决做虚伪供述,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免责条款,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证据不足与没有证据在法律上的结果是一致的,赔偿不能分段进行,所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只赔偿260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不成立。
最后,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谢太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67395.65元。
2005 年4月28日,谢太春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书,请求安岳检察院立案侦察王文学、左平涉嫌刑讯逼供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年6月15日,安岳检察院以谢太春控告王文学、左平涉嫌刑讯逼供一案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同年12月21日,谢太春向资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06年2月13日,资阳市公安局经审理后认为,安岳县公安局作出的《安岳县公安局不予确认决定书》符合规定。应予维持。
2006年3月7日,谢太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请求法院判决安岳县公安局依法归还1996年5月6日中午,午石羊派出所工作人员强行要求谢太春付出的生活费36元;依法归还1996年5月6日下午2点左右,在派出所办公室隔壁审询室安岳县公安局石羊派出所工作人员强行对谢大春搜身没收现金568.74元;伤残赔偿金 140630.00元。
四、面对政府耍赖 维权的路还有多长?
近日,记者赶赴四川安岳采访,在谢太春家,记者见到他九十多岁的老母。她对儿子谢太春的事已麻木,不想再说什么,只说,相信政府。谢太春的妻子陈朝芬在谢太春被捕之后,在割草时摔伤,因无钱医治落下了终身残疾。大女儿也因谢太春的事受影响,“没有脸再到学校读书”。仅读完小学,就失学了……
据当地村民证实,谢文干和谢太春有个人恩怨,他曾怀疑谢太春与他的嫂子关系暧昧。一直想“弄”谢太春,当他从山洞里发现死者谢小花的尸体后,他对死者的二爷谢世印说,这是谢太春干的,他还说他亲眼看到谢太春弄死谢小花。然后,谢文华、谢世印、蒋兴平向派出所报案……
目前,谢太春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从事发到现在,时间已过去了十年多,谢太春整天奔波在安岳、资阳、成都……他要为自己失去的牙齿和残疾的指头讨一个说法,他不知道他的这种维权路还有多长?
四川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法学教授、知名法学专家周德先认为:谢太春在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错误拘留,刑讯逼供,其人身受到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药费以及残疾赔金,残疾赔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