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9-05-12 22:30:59作者:
去年12月20日,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强奸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今年3月3日,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称,卢玉敏行为属于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四川在线」5月10日报导此案提到,3月10日,宜宾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认定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构成强奸罪,只属于嫖娼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对方为不满14岁的幼女而奸淫,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国税局长卢玉敏强奸幼女案,就是公安局钻法律条款的空子。
此前,贵州省习水县5名中共党政干部强奸11名幼女案,习水县检察院也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但在大陆网民们和媒体的强烈质疑下,迫使检察机关撤销告诉补充侦查,改称案件事实发生新变化。之后大陆又有多起类似强奸幼女案曝光。
在去年中共人大、政协两会上,政协委员刘白驹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他指出,「嫖宿幼女罪」规定等于在法律上承认幼女具有「卖淫」的行为能力,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川宜宾国税局长强奸幼女案曝光后,大陆网民们纷纷怒骂道:「先阉了然后枪毙,还有那个派出所的头头也应该处理。」「---这就是中国特色:嫖幼或强奸幼女要看主角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