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我们不应再是看客——谈劳教制度的存与废

作者:雷登峰 发表:2012-10-2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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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在笔者大学即将毕业的时候,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孙志刚事件”, 后来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进行违宪审查,后国务院主动废除收容遣送制度,避免了违宪审查制度的首次使用。那是笔者第一次知道,在国家法律之外,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是在那时,笔者开始去了解,这个国家还有一种比收容遣送限制人身自由更长久、更恶劣的制度——劳动教养管理制度。

在轰轰烈烈的废除“收容遣送”运动之时,笔者只是个学生,一个看客,无力为它做些什么。毕业的时候,笔者希望写一篇关于劳教制度方面的毕业论文,试图为废除不合理的劳教制度做点什么,并且准备好了相关材料和提纲,但终因指导老师说太敏感而只能放弃。

做了专职律师之后,特别是薄王(立军)主政重庆之后,展开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运动,让笔者对劳教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一些人为上位,抓“政绩”,下达硬指标,各分局必须抓多少“犯罪分子”。客观地说,这些人当中有些确实有各种犯罪问题,但另一些人真的查不出什么问题,为了不给“打黑”运动“抹黑”,主政者就下令,凡是检察院不批捕的,就一律“劳教”,总之,不能让你干净地出去。于是,就产生了各类荒唐事,有的因为在交巡警平台旁小便就被劳教,有的只是因为在网上转发一幅画就被劳教,举不胜举。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教制度。后又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其它一些国务院或公安部的决定(不是法律),把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甚至上访等都纳入劳教范围,不断扩大。公安部门内部办理劳教案件程序主要按《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执行。而现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就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而所有这些文件,均不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制定的法律,所以现行劳教制度是与中国的《宪法》、《立法法》、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冲突的。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劳教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远超过逮捕时限,却可以不通过检察院、法院决定,这明显违背宪法。《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其中第(五)项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明确排除了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但全国人大尚未批准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在中国,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程序”,是指经过严格的法庭审理。所以,即使将劳动教养制度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如果仍由公安机关单方面决定、不经过法院审判这也是与国际公约直接冲突的。

劳教制度不仅在法律上存在问题,而且在执行过程中,现行的劳教法规也不能遵照执行,存在很多问题,在薄王(立军) 主政时的重庆,表现得尤为突出。下面以笔者了解、接触到的几个案子(有的是网上看到的、有的是笔者代理的、有的是当面或电话咨询请求笔者帮助的)来说明劳教制度之荒唐、废除劳教制度已刻不容缓。

方竹笋的“一砣屎案”,这个是互联网上人人皆知的,方竹笋不满薄熙来、王立军在李庄案(二季)中胡作非为,人为操作案子,企图冤枉李庄,骂薄、王是一砣屎。后被王立军用公权力报复,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名义劳教一年,此劳教决定,在2012年6月29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

彭洪的“转发打黑漫画”劳教案,此案件系笔者代理。彭洪在2009年9月,转发网络上广为人之的打黑漫画《保护伞》,他把这幅漫画作为主文,加上标题《这把伞好怪哟》作为主贴发表。当时网监就在右下方弹出小窗口,让其去网监支队说明情况,后于10月中旬被警察上门抓走,以“诽谤他人“的罪名处以两年劳教。彭洪在被关押了697天后,提前33天于2011年9月10日释放出劳教所。彭洪是家里主要的劳动力和收入支柱,被劳教后,家人遭受沉重打击,生活陷入困境,父母遭人白眼,妻子怀孕无钱改善生活,还要打临工补贴家用,导致孩子营养严重不良、两腿长短不一,留下残疾。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9月7日,通过内部复核纠错的方式,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对彭洪的劳教决定。2012年10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彭洪依法进行赔偿。

谢苏明的跟贴评论案,此案与彭洪案极其相似。谢苏明在天涯一篇赞美重庆某领导人的主贴《王某某说,对待困难群众要像对待亲人一样》后约四十几楼跟贴“草,虚伪的政客,别个和某地产公司老板是干亲家,干亲家(也许)有干股份”,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劳教一年。谢并未指名道姓,也没有诽谤内容,处罚没有任何根据。就算构成诽谤行为,也应是当事人自诉,不应由公权力介入。发贴行为明显不构成寻衅滋事,系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谢苏明案,现还未平反,谢本人正在积极奔走,为自己维权。

任建宇的QQ空间转帖劳教案,任建宇因在自己的QQ空间,转了了一些贺卫方等国内外学者的微博,支持法治、民主建设,就被以“多种方式发表批评、“攻击”政府言论”,被以“反革命罪”的名义劳教两年,2012年10月10日,任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任的代理人是北京著名律师浦志强。庭审结束后,任与女友14个月后首次短暂牵手相依,这一幕,让无数七尺男儿泪流满面。此案近期将宣判。

熊梦丹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被劳教案。熊梦丹于2009年10月,在网上发表《文强情妇卖官敛财千万》的贴子,说某人是文强情妇,被公安机关抓获,要其交待所写的情节,以查出文强的更多的犯罪行为。熊承认系自己编造,文中所写之人,根本不是文强情妇,完全是自己的诽谤。但重庆劳教委还是以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名义将其劳教一年。

刘世银“诽谤”案,刘世银也是在网上发贴,“诽谤”了重庆市某领导,被处以两年劳动教养。刘向法院起诉,法院见确实无法律依据,就拖着不判。公安机关与刘世银“和解”,让刘撤诉,答应提前放刘出去。刘出来后,就离开了重庆,远去外乡打工。他给笔者来电的时候说:我讨厌薄王统治下的重庆,所以一放出来,就离开了重庆,再也不想回去。可见不合理的劳教制度,对无辜者伤害之深!

曹涧寻衅滋事案,曹涧提供给我的材料显示,他是巴南某村委书记,因得罪人被人举报是黑社会老大,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调查,被关押多日后,实在查不出有黑恶行为,就以曹当时曾派人解决其父亲与村人的民间纠纷,相互间有拉扯行为,公安机关就以是其指使为由,以寻衅滋事的名义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由此可以看出,在执行过程中,问题确实层出不穷。劳教首先成为一些人打压言论自由、镇压反对声音的工具。民众(包括网友)的监督,本是提高政府透明度,督促政府真正执政为民的平台,但一些地方官员们习惯了大权独揽,不愿接受监督,认为这不利于其暗箱操作、谋私利,敢非议领导人(或其政策)者,就面临被处以劳教;二是劳教成为某些人求上位、搞“政绩”的工具,为“搞好”治安,某些强权人物下达指标,要抓多少坏人、多少“犯罪分子”,许多人就不幸成为“黑打”下的牺牲品;三是劳教成为某些人维持“稳定”的工具,凡是不利于“稳定”的上访者之类,就用劳教关起来,以求达到表面的稳定。劳教滥用的实质,还是警察权过于强大,而政府维稳又过于依赖公安力量的缘故,在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权、提起权、决定权、复核权集于一身,没有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制约。因此,难免冤案频出。

劳教问题频出,但却久久不能废除,有其背后的原因,最重要的就是与这些年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很大关系。

近年来,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社会对立的加剧,造成治安状况的不理想,于是,执政者,加大维稳力度,靠强力维持稳定,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维持社会稳定,只能加大对社会违法行为的处罚,劳教,就成为对付那些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之人的一个“法宝”。谈废除劳教,来自公安机关的阻力很大,他们的理由就是,废除可以,以后社会治安恶化不要找公安机关负责。在办理劳教案的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触,他们坚持认为:以前劳教的审核过程,还是相当严格的,只是个别人的到来,破坏了这一规矩,才造成这么多冤案,这是个别强权人物的问题,而不是劳教本身的问题。对于那些刑法制裁不了的“违法者”,就得用劳教这个办法对付,否则,社会就会乱套。他们甚至提出“在判刑的犯罪分子中,也有错杀、错判的,是不是需要废除刑法?”

公安机关担心的问题,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但劳教在现实中,并非特殊时期的重庆一个地方出问题,重庆只是表现得更突出而已,在劳教由公安机关独自操作时,在行政权力独大时,劳教必然出现被行政权力滥用的问题。而把劳教用来制裁违法者,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惩罚未构成犯罪的人,本身就没有正当性。

笔者赞成废除劳教,也理解相关机构的担心,所以提出如下几条建议,以解决废除之后面临的问题,同大家探讨:

首先,将劳教中需要刑法制裁的纳入刑法。只有刑法才有权力长时间地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一个国家没有理由,再在刑法之外存在一个可以如此长时间地剥夺一个正常人自由的劳教法规。如果一些违法行为,只有长时间剥夺其自由才能制止,那么国家就有必要把它纳入刑法,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方式来处理,如果没有必要纳入刑法,那就说明它的危害程度,没到必须长时间剥夺自由的程度。对于惯偷等,可在其被行政处罚过一次之后,再犯者,就纳入刑法制裁,而不论盗窃之金额大小。在某些国家,吸食毒品,也纳入刑法制裁,我们也可以借鉴。

第二,引进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满足社会大众之保安要求,对于特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进行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保安处分针对的是,特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重点是毒品成瘾、酒精成瘾有攻击性、提供性服务者中有传播性病危害性之人,针对这类人群,可由法院判决,对其采取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或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以免危及正常人群。在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在刑法中规定,将保安处分规定为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保护管束处分、驱逐出境处分等7种,法院可以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选择适用,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建立“轻罪法庭”,加强社区矫正。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不足以对其惩戒,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可由法院专门成立的“轻罪法庭”,判其在福利院、学校等公益场所,进行规定时间的义务劳动,在不剥夺其自由的情况下,加强社区矫正。如果拒不执行的,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罪名,再进行刑事制裁。

劳教制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现实执行中也出现诸多问题。世界上其他国家,几乎都没有劳教制度,但社会治安好于我们的,比比皆是,劳教制度与治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劳教制度,我们不应再是看客,否则,明天的我们,可能就是下一个方竹笋、彭洪;我们应勇敢地站出来对不合理的制度说不,大声地喊出:尊重法治,废除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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