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容不得红头文件的玷污

作者:吴龙贵 发表:2014-04-21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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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4年04月21日讯】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利用关系私下说情,最终让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中国青年报》4月17日)

在双峰县的请示报告上作出批示的,是娄底市市委常委、秘书长王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自己只是希望相关的部门研究一下双峰县的申请,因为被抓的是一个企业家,而这个企业有一定规模,不希望因为这个事情把企业搞垮了,“我们绝对没有干预办案的意思。”

这段回应,信息量颇大。其一,整个事件来自于网友的爆料,本来其可信度是存疑的,王雄的回应则相当于承认了事件的真实性。其二,司法审判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断没有“研究”一说。然而在王雄看来,“我们绝对没有干预办案的意思”,这要么是不懂法,要么是当地政府“研究”和决定司法审判活动已成常态。其三,所谓“因为抓的是一个企业家,而这个企业有一定规模”,言外之意就是如果抓的是一个普通民众,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可见在这位市领导的眼中,在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而是分为三六九等。

红头文件干预司法,这不是第一起,也可能不是最后一起。2009年,湖南省安康市旬阳县赵湾镇政府曾以一纸红头文件“否决”了法院的判决。2014年1月,河南固始县政法委曾发红头文件建议法院对一起重审案件做有罪判决。红头文件风光无限的背后,弥漫着一股浓重的“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和组织包括政府在内,一切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司法独立,从根本上说就是司法活动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预。

红头文件作为报答一种政府公文,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用其来指导甚至直接做出司法裁判,说到底就是权力把法律当成了服务于自己的家丁。这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公权力本身也构成了一种伤害。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如果权力可以随意凌架于法律之上,必然会造成其公信力的极大贬值。

无可否认,每一起红头文件干预司法事件的背后,都有一个看似正当的权力诉求,最常用的就是“发展”。在文件中,双峰县表示,李定胜是县里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其中有一家还是省重点企业,“如果对李定胜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投产,进而影响全县”。且不说这种推论是否成立,就算其在逻辑上能够自圆其说,这其实也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当地政府只想到,如果按照法律办事,长期羁押李定胜会造成有形的经济损失,却不曾思考,如果不按法律办事,任其逍遥法外,会造成多么大的无形损失。

“发展”从来不只是一个经济概念,更是一个法律概念。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下,衡量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最核心的指标不是GDP指数,而是其法治化程度。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而一个社会中最大的契约就是法律。倘若法律都得不到尊重,何谈信用?更可怕的是,以发展的名义贱踏法律、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形成一种极其负面的暗示,“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更多个李定胜将不惮于以身试法,这才是对社会稳定最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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