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港督彭定康。(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看中国2018年6月28日讯】(法广RFI)末代港督彭定康早前撰文评论梁天琦因为触犯香港公安条例的暴动法而被判囚6年一事,当时彭定康提到暴动罪所涉及的公安条例中有字眼定义模糊,令条例易被滥用用作政治用途对泛民主派和社运人士作极端判决,文章引起中国外交部及特首林郑月娥批评。
彭定康于26日再度撰文驳斥北京和林郑的批评属于无中生有,强调他的评论并非针对梁天琦的刑期,而是表达对公安条例的忧虑。
彭定康文章指出,以他人从未说过的话攻击对方,用来混淆事件的真相,可以说是口齿灵巧但又心虚。
他的文章说,几个月前,有人无中生有指我攻击主审黄之锋等人的法官,现在又有人指责自己攻击主审梁天琦一案的法官。
以下是文章的简译:
对于首宗事件,我只是批评香港律政司要求对法官就黄之锋的判刑提出司法覆核,不管动机是什么,反正是一不智的政治决定。案件最终到了终审法院之后,黄之锋的刑期被削减。
到了最近,我对梁天琦一案作出批评,但并非是对梁天琦被判的刑期的批评(尽管这是可以理解的),而是对公安条例之存在,以及被利用作为此案控罪的批评,因为它直接牴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香港的基本法本应接受这个公约。
历史可以帮我们了解事件。1967年大陆的文革影响下香港发生暴动,造成超过50人死亡(包括儿童、记者和警察)以及若干炸弹事故。当时的政府于是诉诸紧急的公安条例立法对付局面。此举亦得到当时的中共政府和港共的统战活跃分子赞同。
我并不知道公安条例之后有没有被殖民政府再度使用,但条例曾被修订多次(1980、1986、1991),而到了1990年代中,正如我在拙作《East and West》中所说:经过好几个月白费功夫的努力,我们未能得到他们(北京)的同意,在香港透过立法修订公安条例试图与国际的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公约接轨。我们因此只能够片面行动,因为我不想英国当年在香港留下来的恶法,被日后的特区政府用来限制港人的公民权利。然而,后来的香港政府在北京的鼓励下,把之前我们对公安条例的修订统统推倒,并且否认此举牴触联合国的国际公约。
我的观点就是,香港政府应该解释为什么它不再遵从联合国的公约,难怪现在很多人都害怕,下一步香港将就反国家煽动法立法(基本法第23条)。
最后,我有3个想法。第一,我很乐意聆听有人向我训导什么是法治,但那个人需要对北京国安人员越境绑架港人此等公然违法和践踏香港高度自治的事件作出批评。
第二,到底是谁,好像人民日报那般的,在香港7个警察因为殴打民主运动人士而被判罪名成立之后,谴责香港司法制度的不公(例如香港法院有外籍法官)?
第三,如果港人对自治和基本自由受到践踏并不怎么在意,那为什么有如此多受到尊重的老一辈和年轻的港人却又道出另一个版本的故事,为什么现代港人会移居海外呢?
文章来源:法广R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