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辱抑郁跳楼身亡的女孩(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8年8月26日讯】昨天,甘肃检院发布公告,对猥亵庆阳六中高三女生李某而导致该女生跳楼身亡的班主任吴某执行逮捕,撤销了原先庆阳市西峰检察院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今年6月20日,该女生因受辱抑郁在庆阳闹市跳楼身亡。跳楼前,一大帮无耻看客高喊“快跳”、“你不跳怎么对得起我们等你这么久”等等,引爆了全国愤怒的舆情。
但无耻看客并不是这一事件的核心,受害人李某及其亲属、加害人吴某,以及包庇吴某导致女孩走上不归路的该校领导和不作为的当地教育局才是焦点。
我仔细研究了该事件的各方报道,从目前呈现的事件经过看,班主任吴某固然是始作俑者,是罪魁祸首,但在导致女生最终自杀这件事上,该校领导包庇吴某对受害女生造成的伤害,不说超过,至少也不亚于吴某的所作所为。而这,恰恰是有关部门在追究责任时所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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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5日晚,高三女生李某因突发胃痛被罗老师安排到公寓楼休息。晚9点左右,班主任吴某趁学校停电来到公寓楼,坐到女生床边问候病情后,借着黑暗壮起贼胆突然扑向女生,亲吻其额头、脸和嘴唇,意欲不轨。但恰好此时罗老师来叫女生回自己寝室,女生得以逃脱,未造成更严重后果。
但事件发生后,该女生出现明显的应急性心理病症。校方也安排了心理咨询对其安抚疏导,却诱导她不要告诉家长真相,别把事情闹大。事发当晚,该女生打电话把父亲叫到学校。李父在心理辅导室见女儿缩在一角,一直浑身哆嗦,问她什么也不说话。校方接待李父的几个老师都不告诉李父真相,让他自己去问女儿。李父一头雾水,还以为是女儿在学校犯了什么事,或是生了什么病。以至于随后几天带女儿到市内医院一个科室一个科室地作检查,查身体到底哪出了问题。直到事发一个月之后,李父才从女儿口中得知事情原委!
更严重的是,事发后,校方没有对涉案班主任吴某作应有处罚。按正常的理解,在确认吴某作为班主任猥亵女生后,这样的行为即使只是亲吻几下从刑法的角度属“情节轻微”,即使认为不够报警级别,校方也应该立即作出行政处罚。这样的人还能当老师吗?还不应该清除出教师队伍吗?但校方却意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因为吴某是个引进的高级教师?),既没有公开事件的真相,以正视听,也没有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以儆效尤。只是把吴某调到了别的班,继续上课,继续当他的“人民教师”!
更为恶劣的是,李父得知真相后,与校方交涉,与女儿一起坚决要求处理吴某。这本来并不是什么过分的要求,校方却支吾推诿,一开始说要处理,后来却说人归教育局管,学校处理不了。李父把学校每个领导都找了,都不管用。校方认为他们“小题大做”,到后来校方干脆把李父拒之门外,见都不见。李父气愤,告到教育局,又告到纪委,2017年2月底到公安局报了案。
2017年5月2日,当地公安以“猥亵”罪名将吴某行政扣留10天,对吴某的处理才稍有转机。当地教育局于2017年7月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由高级教师降为中级教师,但仍留校工作,没有开除,只是调离了教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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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个过程中,该女生的心理疾病却日趋严重。2016年9月,被庆阳中医院诊断为“抑郁症”。10月7日,第一次吞药自杀,洗胃救了回来。到2017年1月这三四个月间,至少有四次自杀未遂。
2017年6月,她又在北京安定医院被进一步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有“抑郁症状”。“创伤后应激障碍”,是心理应激障碍中最预后不良的一种,女性更易出现。患者会不断重现经历创伤时的场景,挥之不去,导致精神无法集中,恐惧无助,情绪失控,乃至精神崩溃。
跳楼女孩曾在她写的一份控诉书中说,她不想再见到这个老师吴某。在接受学校心理辅导时,校方未经她同意,就把吴某叫来向她当面道歉。她一见吴某,就痛苦成分。她想继续上学,参加高考,但在学校里,这个吴某总是在她面前晃来晃去,成了她的梦魇。
校方在案发近一年的时间里,一直不处罚吴某,也未公开吴某恶行,继续让吴某参与教学,在受害女生看来,“感觉像没事一样”。这让渴望惩处猥亵者的受害女生饱受打击,心理进一步重创。校方不惩处吴某,不只是于法无理,也在实质上对处于“创伤后应激障碍”中的受害女生造成了更直接的严重伤害,使她的抑郁症日渐深重,最终坠入深渊,万劫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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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害女生跳楼身亡,此案成为全国舆情焦点后,校方和当地教育局才开除吴某。但一切为时已晚。一个本来年轻活泼的花季少女已经香消玉殒。
现在当地有关部门依然把处理的焦点集中在吴某身上,而对校方包庇吴某产生的严重后果视而不见。
我觉得,对受害女生自杀事件的追责,除了吴某,追责的重点,应该是校方对吴某的违规包庇,以及当地教育局的不作为。因为正是校方对吴某的姑息包庇,使受害女生的病情迅速恶化,最终走上了自杀之路。
试想,如果在案发后,校方能够秉公处理,按常理开除禽兽教师,并及时安排好受害女生的心理治疗和赔偿等善后工作,即使吴某的猥亵给受害女生造成了一时的心理创伤,受害女生也有很大可能慢慢恢复,至少不致于如此迅速恶化,使病情失控。
可现在,有关方面只是盯着吴某这个死老虎。
吴某作了案,做出猥亵女生的违法行为,所有的事情由他引起,他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毫无疑义。但法治也讲究“罪刑相当”,我们也不能因为对禽兽教师恨之入骨,就觉得把他杀了也没关系,或者怎么处置他都行。毕竟还要依法办案,依罪量刑,不能把所有责任归到一个人头上。该不该在已经执行拘留处罚、且违法事项没有变更、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进一步对吴某逮捕追加刑事处罚?这从法律角度看是有争议的。
如果说是因为受害女生出现了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要追加对吴某的处罚,那么就要分析一下,导致受害女生自杀身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根据前文分析,吴某的猥亵伤害是导致受害女生出现心理疾病的直接原因,但如果校方处理得当,按常规及时开除吴某,受害女生的心理病症就不太可能迅速恶化。恰恰是校方对吴某的包庇,在多方面加重了受害女生的心理创伤,导致自杀悲剧。
因此,我个人观点,在导致受害女生自杀这一点上,校方领导和主管教育局要负更大的责任。因而,在受害女生自杀后,追责的重点也应该是校方领导和教育局主管负责人,而不是继续揪住吴某转移视线。
对校方领导的追究应该有两个层面:
首先必须有行政处罚。校内出了禽兽教师却不及时处理,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里,继续让禽兽教师执教,接触学生,这是非常严重的失职,必须有校方领导来承担这个责任。
其次,是对受害女生之死,要从刑法角度追究校方领导对吴某的包庇与受害女生之死间的逻辑关系,如果这种逻辑关系确实存在,就必须追究校方领导的刑事责任。
在我看来,甘肃省检察院作出的最新公告,看似在为受害女生申冤,实质有点司法错位,避重就轻。如果从司法角度觉得确有必要对吴某追加刑事诉讼,那么好吧,也请有关当局不要因此放过更该为受害女生之死负责的校方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