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三十一日,中共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海外华文媒体《大纪元》九月二日报道聂作坤被调查的消息中,还提到二零一七年六月,聂作坤在朋友圈里转发了一篇关于警察穿警服执法时不需要出示执法证件的文章。聂作坤并跟帖说:“什么年代了还这么麻烦耐心地解释?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警察着制式警服即为表明身份!遇有如此故意刁难者即以妨碍执行公务处置之!本局为你们担当!”
需要指出的是,聂作坤转发的这篇文章严重违背了“警察法”。二零一六年六月,中共官媒新华网也发文指出:警察执法的合法性证明应该是警察证,而不是制服;其实对于警察来说,本不需要公民先说出“请出示你的警察证”,先示证再执法本来就是警察的法定义务。
作为公安局长的聂作坤对法律上的规定置若罔闻,却又在此基础上给要求出示执法证件的公民随意扣上一个“妨碍执行公务”的罪名。
其实,中共官员随意给公民扣上罪名进行迫害的现象相当严重。也就在九月二日这一天,法轮大法明慧网的报道《大连高校法轮功学员遭中共迫害综述》中,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
家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簸箕寨村的法轮功学员陈丽艳,与另一法轮功学员魏桂荣,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到鲅鱼圈区政府,找到政法委书记姜兴业和“六一零”办公室主任左扬,给他俩讲法轮功真相,并真诚的送给他们真相资料。姜、左二人不但不听,还下令将两位法轮功学员绑架。国保大队警察用车把她们二人劫持到刑警队二中队,对她们非法搜身,并强行拍照。陈丽艳因为被过度惊吓、全身抽搐、瘫倒在地。在陈丽艳随时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政法委书记姜兴业和公安局局长牛思群仍然拒不放人,继续迫害,命令刑警队警察,以“扰乱单位秩序”为名,把她们劫持到营口市拘留所。
两位法轮功学员本着诚意给官员讲真相,那能是扰乱单位的秩序吗?两个弱女子,只是动动口,并带着资料送给他们,用得着这么兴师动众吗?政府单位怎么就不准老百姓进去?进去了就是扰乱单位秩序,世间哪有这样的理?她们要是去扰乱,怎么还会给你们送资料?敢把资料内容公之于众吗?一个政法委书记,一个六一零主任,加上一个公安局长,怎么这么霸道?不就是想借此为自己立威吗?这几个官员的品德得败坏到何种程度才会作出如此灭绝人性的决定!
在明慧网这一天的报道中,还有一个案例更离谱。说的是河南新乡市法轮功学员马桂娥,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曾被恶警堵截绑架。绑架的理由是什么呢?竟然是怀疑她“有可能”进京和散发真相资料。就这一个可笑的理由,竟然将她非法劳教三年。后因身体不合格被劳教所拒收。被非法关押半年后,辖区派出所竟然将她的户口注销,所在的单位(管道局)把她的工资也停发了。
且不说去北京和散发资料根本就不构成犯罪,这个“有可能”怎么解释?警察杜撰一个理由就能抓人吗?那警察要是看谁不顺眼,就说他想杀人,从而把人抓起来,这些中共警察绑架好人的借口也太随意了吧。
明慧网在这一天还有一个报道:二零一七年四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轮功学员、黄埔供电局会计李庆华,给以前的同事邮寄了一份法轮功真相资料。就这一个原因,同年的八月十五日,李庆华在工作单位就被绑架了。关押了一年多以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李庆华非法开庭。什么罪名呢?是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惯用的那个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寄封信就能破坏法律实施?那么哪一条法律因为李庆华的信被破坏了?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法律上有规定吗?她写封信就是利用?用这么一个既笼统又模糊不清的罪名给法轮功学员定性,不就是中共为方便迫害法轮功修炼者而特意起的名称吗?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中共迫害好人时,那罪名就象在他们口袋里装着似的,想迫害谁,随手一掏,就是一个罪名。只要罪名往你头上一戴,他就有了下毒手的机会。特别是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有时连罪名都无须有,说个“炼”字,就能把他们投入大牢。前面提到的聂作坤,报道中虽没有说他随意给法轮功学员安什么罪名,可是海外新唐人电视台二零零八年八月电话采访他时,聂作坤却咆哮道:“我就是要把他们(法轮功学员)赶尽杀绝!”那么请问聂作坤,你把法轮功学员赶尽杀绝的理由是什么?
其实所有的中共官员,在迫害法轮功学员时,随意抛出来的所有罪名都是无中生有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对一群只为做好人的修炼人随意扣上罪名,再肆意迫害,中共官员流氓无赖的嘴脸暴露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