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为了尽快控制场面,于今(4)日正式公布《禁蒙面法》,最快于周五午夜起实施,违者将最高可被罚款2万5千元,或者判囚1年。(图片来源 : FB视频截图)
【看中国2019年10月4日讯】香港“反送中”运动在中共十一后迎来另一波高峰,为了尽快控制场面,港府于今(4)日正式公布《禁蒙面法》。未来港警截查有权要求参加示威活动者除下面罩,但是有例外。该法于周六起实施,违者将最高可被罚款2万5千元,或者判囚1年。
港府早上召开特别会议
综合港媒报导,港府一直研究不同方案平息运动,包含引用《紧急法》及《公安条例》下的宵禁令等等。但有关宵禁令的措施,在政府内部未能形成共识,因此最后决定采纳有比较多共识的《禁蒙面法》。
十一之后,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一连两天与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举行闭门会议,准备引用《紧急法》。
有政府消息人士和建制派政党人士透露,林郑月娥于今日召开行政会议的特别会议,并且在会后公布以《紧急法》所授予之权限制定《禁蒙面法》。
多家港媒直击,几名行政会议成员于今日上午约9时先后抵达了特首办,估计是前往出席特别行政会议并且讨论《禁蒙面法》。此外,特首办及政府总部外皆有多位防暴警察戒备。
行政会议为香港政府中协助特首进行决策的最高机构,是由特首主持并自行任命成员,通常在每周二开会。《香港基本法》规定,特首要进行任何重要决策之前,均须征询行政会议之意见。
依据《紧急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规定,香港特首可会同行政会议,在认为属于紧急情况时,订立任何被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此规例将持续有效到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宣布废除为止。
港府下午即公布《禁蒙面法》
政府新闻处今午宣布,林郑月娥下午三时会同司局长在政府总部地下演讲厅会见传媒。
游行集会不得蒙面 违者最高判囚1年
行政会议通过《禁蒙面法》之后,得要刊登宪报才能生效,市民也可提出司法覆核。
若《禁蒙面法》实施后,游行集会无论有否得到警方批准不反对通知书,参与人士都不能蒙面,包括戴口罩。
但是若因宗教理由需戴面纱、传媒在示威现场工作得要戴防毒面罩,又或因医学原因,都是可以获豁免的合理辩解。
林郑表示,《禁蒙面法》将于周六起实施,违者最高将被罚款2万5千元,或判囚1年。
立法会议员:做法愚不可及
新民主同盟立法会议员范国威认为,林郑月娥的做法愚不可及,政府用另一恶法转移视线,不回应市民的诉求,相信香港的市民不会放弃诉求,但是担心冲突会更严重。范国威表示,林郑月娥应看清社会形势,不要火上加油。
共和党大佬: 建议华府制裁
Solomon Yue在推特上表示,建议华府制裁所有支持《紧急法》之行政会议成员。
I just shared🇭🇰pro-dem lawmaker Dennis Kwok's interview w/ DC & recommended 2 sanction Carrie Lam/her entire Executive Council 4 further erode🇭🇰civil liberties by invoking an 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2 impose an masking ban. They must pay 4 turning🇭🇰into a🇨🇳police state! https://t.co/9dEssxsdst
— Solomon Yue (@SolomonYue) 2019年10月3日
新闻工作者区家麟:动用殖民地恶法的新殖民政府
Q:有人说,立《禁蒙面法》合理,因为西方民主国家也有蒙面法。
A:好的,忽然又喜欢用西方民主国家当榜样,值得学习,那么先实行真普选再说吧。
Q:有人说:要用《紧急法》立法限制蒙面。
A:殖民地时代《紧急法》,封尘半世纪,化石出土,而殖民主子的僵尸法律武器,你班废柴想用,并复辟殖民统治,丑不丑?这场运动终于有一个合适的名字,就叫“反殖民运动”。
Q:有人说,用《紧急法》就是依法办事。
A:《紧急法》就是依法的不依法,架空立法会,还凌驾基本法,以法律之名,无法无天。这不叫做法治,你只是以法律作武器,摧毁法治。
Q:有位假博士认为,警察蒙面好合理。
A:警察可以蒙面,市民不可蒙面?警察不可以被人起底,市民就可以被人起底?殖民地的管治机器受尽保护,殖民地的蚁民就受尽凌辱?
Q:有人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这样做。
A:港督只有777票,民望如过街老鼠,连出街都不敢,一众行政局成员骑骑呢呢,凭什么?
Q:有人说,动用《紧急法》只禁蒙面,好克制。
A:今日动用殖民地恶法,直接跳过立法会,不容许蒙面;明天,就可以纵容警方权力,学习宗主国行政拘留,并引入寻衅滋事罪;后天,可以禁止上网、封报馆。表面反蒙面,实则是引入紧急法,令大家习以为常,并习惯殖民地政府作恶。
特首无权引用《紧急法》 大律师公会执委:宣布规例涉违宪
大律师公会执委沈士文曾表示,香港在1997年回归前已订立《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亦吸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容,形容为“新的、先进社会文明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权利”。
而回归后实施的《基本法》作为香港最高的宪制文件,亦再一次确立人权法案,“(若)同《基本法》有牴触,(不论)97年前漏改或无撤销、或者97年后订立的(法例),如果违《基本法》的程序同要求,都是无效”。
他进一步解释,《基本法》并无赋予特首权力直接宣布、订立及运用法例,再加上根据《基本法》第18条,也仅订明香港的主权国就香港是否局势紧急、危害公安和香港社会问题上有决定权。
法政汇思成员杨嘉纬则认为,《基本法》没列明特首有否因应紧急状态宣布法例之权力,要判断有无权引用《紧急法》可有不同见解,但是《紧急法》容让特首绕过立法会立法,与《基本法》所订的立法程序不同。
政府倘引用《紧急法》料会遭到司法覆核挑战,但是杨嘉纬称实际上在法庭有判决前,条例已生效,至于能否同时申请禁制令?他认为理论上能,但需要表面上有很强的理据。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在出席电台节目中表示,从解决问题角度,非靠推行《禁蒙面法》所能解决;同时绕过立法会而引用《紧急法》 相信亦不单只是《禁蒙面法》,做法则进一步限制港人自由。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回应指,引用《紧急法》推行《禁蒙面法》只会将香港推入万劫不复之地,政府下了一个非常大的赌注,因为现时的问题并非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立《禁蒙面法》不但未必止暴制乱,更是向全世界宣示,香港政府不会再遵从法律程序处理法律问题,等于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