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听证会(公共领域)
【看中国2020年3月30日讯】当一切尘埃落定,甚至不用等到那个时候,中共将发现自己背腹受敌,哪怕出动千军万马也无力招架咄咄逼人的西方国家律师。根据国际法规定,各国完全有理由起诉中国政府、中共政党,让他们对自身不负责任、令全世界蒙受损失的行为买单,这一点变得越来越毋庸置疑。美国法学专家詹姆斯・克拉斯卡(James Kraska)在其研究中探讨了这个问题。虽然我不完全认同他所说的内容,但是我想在此总结并拓展他的一些观点,同时补充我自己的看法。
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确,若世界要起诉中国,这是基础。2002年,SARS在中国广东省爆发并向外扩散,截至2003年已波及28个国家,死亡总数达774人。与武汉肺炎受害者人数相比,这个数字现在看来微不足道,但是全世界都已经意识到,当初疫情爆发后的数周内如果中国不刻意隐瞒,许多人的死亡完全可以避免。因为SARS的肆虐,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制定并于2005年通过了新版《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下称《条例》)。《条例》对世卫组织所有成员国皆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中国。《条例》特别提到SARS以及“由新亚型病毒引起的类似疾病”(例如引发武汉肺炎的病毒),规定成员国有责任“在24小时内”与世卫组织共享相关信息。
无论中国利用多少政治影响力来操控世卫组织领导人的言论,它显然没有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履行通报责任。李文亮医生(1986—2020年)的故事清楚地表明,中国不希望武汉病毒的相关信息在国际上公开,李文亮死后,中共才向其家人“道歉”,而那些敢公开谈论武汉肺炎的人则遭到中共的威吓,甚至抓捕入狱。中共对国内外隐瞒重要信息长达数周,现在世界普遍认为,如果中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成千上万条性命将得以被挽救。
国际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制裁。宣布联合国成员国要对自身行为负责容易,难的是对他们实施制裁。为了帮助解决国际法落实难这一棘手问题,联合国早在1947年便成立了国际法委员会(ILC,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颁布《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下称《草案》)。许多人注意到了国际法委员会的局限性:委员会颁布的文件虽具有权威性,但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国际法院的判例法却截然不同,国际法院已开始用国际法委员会的文件(包括《草案》)作为解读国际法的指导方针。《草案》第34条规定,故意不履行国际责任的国家要“充分赔偿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按照本章的规定,单独或合并地采取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的方式。”《草案》第39条同样与受害国利益有关,规定“在确定赔偿时,应考虑到受害国或寻求赔偿所涉任何人或实体由于故意或疏忽以行为或不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这意味着,除了中国这个国家之外,至少那些“导致”中国违反了通过世卫组织向世界各国立即共享信息义务的实体(例如中共)或个人(例如习近平等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损失无疑是惨重的。中国可能会千方百计地想挣脱国际法院的管辖。顺便提一下,国际法院的院长是中国籍女法官薛捍勤。但是,各国自有惩罚不法分子的其他办法。从2016年开始,《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授予了美国采取行动制裁侵犯人权者的权力。全世界的法院也能受理向外国官员索赔损失的民事诉讼案件。西方国家律师的想法总是层出不穷,应该能想出很多办法让中国政府、中共政党、习近平以及所有参与隐瞒疫情的人对大批的死亡、人间悲剧及经济损失负责。中共当心:律师来了。对世界人民而言,这也许是个好消息。
(文章授权转载自《寒冬》杂志。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