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李家超(中)1月31日主持23条立法公众咨询记者会。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左)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右)亦有出席。(图片来源:香港政府新闻处)
【看中国2024年1月30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怀橘报导)香港政府30日起展开23条立法的公众咨询。从出炉的咨询文件可见,内容包括9章,涵盖五大罪行。
第一及二章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记者会上介绍称,咨询文件共有9章。第一及二章阐述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区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和立法的必要性,并解释立法原则、考虑因素和研究方法。
第三至七章就罪行方面提出建议,涵盖五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大部分建议是“完善”现行法律;此外,政府亦建议按香港实际情况和需要新增一些罪行。该五章涵盖的罪行类别包括:
第三章:叛国及相关行为(罪行一)
邓指,政府建议“完善”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I、第II部及普通法,将与叛国相关的罪行纳入23条。“完善”的范围包括将不合时宜的部分删除或修改,例如一些以前被殖民统治时期所用的提述,以及纳入一些需要防范的叛国及相关行为,例如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参与涉及境外势力的操练。
第四章: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行为(罪行二)
邓炳强称,政府建议“完善”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II部,将这些罪行纳入23条。“完善”的范围包括调整“煽惑离叛”罪涵盖的煽惑对象,由只涵盖煽惑警务人员、政府飞行服务队成员及辅助警察队成员,扩阔到负责制订及执行政策、维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财政、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针对政府部门的法定调查权力的公职人员等。
同时,政府也会引入“叛乱”罪,处理危害国家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的“暴动”行为,或属一个中国内的严重内乱甚至武装冲突。
第五章: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罪行三)
邓炳强指,政府建议“完善”《官方机密条例》相关条文,以保护与中国大陆或香港有关的秘密事项,免受窃取或非法披露;并遏止间谍以及勾结境外势力,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政府建议在23条中详细定义“国家秘密”,以及就保护国家秘密订立相关罪行,包括“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管有国家秘密”及“非法披露国家秘密”。
就“间谍活动”,政府建议“完善”现行《官方机密条例》中有关间谍的罪行,以涵盖现代的间谍活动,例如境外势力透过策动其境内代理人发布虚假或误导信息,借此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我们亦建议仿效其他国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境外情报组织的利益。
第六章: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等活动(罪行四)
邓炳强表示,建议于23条中新增此类罪行,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和透过电脑或电子系统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他表示,涉及破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的严重行为,或者是在没有合法权限下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作为,均会对国家安全构成非常严重的威胁,必须予以禁止。
第七章:境外干预及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罪行五)
邓炳强指,政府建议订立一条“境外干预”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势力透过不当手段干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事务,包括香港特区的选举、香港特区立法及司法机关的决定,以及损害中国大陆或香港与任何外国或中国任何其他地区的关系的行为。
政府亦建议“完善”现行《社团条例》中与维护国家安全或禁止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或台湾的政治性组织有联系有关的条文,并将之纳入23条中。其中,为更好防范和制止透过成立现行《社团条例》不适用的组织以危害国家安全,建议将《社团条例》相关规定涵盖这些组织。
第八章:就上述罪行订立域外效力
咨询文件第八章建议就上述某些罪行订立相称的域外效力。邓炳强称,当中充分考虑了国际法原则及国际惯例、《香港国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规定、香港特区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的现行做法。
第九章:“完善”国安案件“短板”和不足
咨询文件第九章提出了办理国安案件经验所揭示的一些“短板”和不足,例如在复杂的国安案件中,警方需要比处理一般案件较长的时间完成搜证和决定是否落案起诉(被捕人),邀请大家就此提出意见,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