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羅運山在1992年至1997年任漣水縣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單位工程建設、人事安排、福利分房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40次收受他人錢款財物折合人民幣29萬餘元。1994年,羅運山將自己購買的一臺筆記本電腦發票在公安局報銷,非法佔有公款18900元。1995年,羅兩次從公安局預算外資金中共借款15萬元,用於個人營利活動。羅運山現有家庭財產折合人民幣139萬餘元,其中有68.4萬餘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此外,羅還擅自將收繳的一支催淚瓦斯手槍和一支單管獵槍及200餘發獵槍子彈拿回家中,且未按規定申報登記,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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