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10萬變8萬 儲戶上告敗訴

發表:2001-11-21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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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1月14日

致電人:劉先生

事由:夫婦倆到銀行存錢,本要存10萬,可銀行的點鈔機出故障將錢打飛,撿回後清點竟成八萬

劉先生:營業員近半個小時的操作,竟將十萬變成八萬

劉先生介紹說:去年11月26日,他和老伴兒帶著十萬元錢到工商銀行望京支行下屬的香河園儲蓄所辦理活期存款業務。在填寫了一張十萬元的活期存款憑條後將憑證、身份證、存摺以及現金交給了營業員。營業員在點錢的過程中,點鈔機將其中一捆錢打飛了幾張,營業員就拿著錢離開櫃臺把錢撿回繼續清點,清點完畢後營業員將這筆錢與其已有的錢款放在了一起,然後才告訴他們說錢是八萬而非十萬。

劉先生對記者說:「當時我就感到一陣頭暈,不敢相信在營業員操作了近半個小時後我們夫婦辛苦攢的十萬元錢竟變成了八萬。」當時,劉先生就要求看銀行的監控錄像,但足足等了一個多小時後才被允許看,劉先生說營業員的一些關鍵動作已經看不到了。因此,在法庭上,原告方對銀行提供的錄像內容真實性表示異議,同時也對監控錄像能否作為證據提出異議。

銀行:原告當時存的就是八萬而非十萬

在法庭上,被告方表示當時原告存的錢款就是八萬而非十萬。據銀行有關人員介紹:在點鈔機將錢打飛後,營業員撿回後又手工清點了一遍,發現其存款額是八萬元而非十萬元,而且銀行當時也對該營業員抽屜中的現金進行了清點,並與機器列印出的庫存現金餘額進行核對,並無差錯。至於原告要求看監控錄像,涉及保密是要經過逐級請示的,且原告看完以後就將那八萬元存入了我們銀行。

宣判:舉證不能原告敗訴

在法庭上,記者看到了關於劉先生存錢這一區段的監控錄像。這盤錄像帶已經經過有關部門的鑑定,認為其並未經過剪輯、刪改、內容真實,並鑑定出當時存款的數額是八萬元。但是,銀行的監控錄像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

本案的審判長說:錄像作為視聽材料,若既沒有相關證據加以印證,對方當事人也不認可錄像內容的真實性,那麼雖然經過技術鑑定,但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只能作為補充材料。在經過了近三個小時的審理後,法官當庭宣判: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原告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所存的錢數是十萬,屬舉證不能,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返還財產等訴訟請求。

弱勢群體,如何舉證

庭下,當記者再問劉先生是否上訴時,劉先生回答是:「此事不算完!」

該案原告因為舉證不能而敗訴,那作為普通儲戶在存錢時應怎樣做呢?為此,記者諮詢了問中律師事務所的孫律師。孫律師告訴記者:由於銀行業務的特殊性注定不可能對雙方當事人都公平,儲戶本身就屬於弱勢群體,之所以在銀行存取錢,就是建立在銀行的商業信譽上,誰也不可能在辦理存取錢的業務時帶著公證人員去公證。看來儲戶在舉證上本身就是困難重重,若要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也只能靠儲戶和銀行雙方共同的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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