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美外籍人士注意: 忽視移民法 小事變大事

發表:2002-02-0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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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移民法上的違規行為,旅美外籍人士以往常忽視,移民局也不追究,但九一一後,都可成為嚴重觸法行為,包括永久居民在內的旅美外籍人士,不可不知。

 *搬家後未通知移民局。移民法規定,在美居住的外籍人士,更換地址後,十天內必須以書面通知移民局,填寫移民局AR-11表格,寄到華盛頓移民總局,地址是:INS, HQ REC, ULLICO 3F, Washington DC 20536。未按規定通報新地址,移民局依法可把當事人遞解出境。

 *出門不帶居留證件,依移民法可罰款一百元或處卅天以下拘留。到底要帶那種文件,說法不同。有人認為所有文件都得帶著,有人則認為外籍人士帶附有美國簽證的護照或綠卡即可。延期居留者要把申請延期或允許延期的信件都帶著。

 *失去工作的H-1B簽證持有人,須保持簽證的有效性。以往可以在找到新工作後,恢復H-1B的有效資格,但九一一後,移民局多次宣稱失業的H-1B沒有緩衝期,可列入遞解出境類。所以遇到解雇,H-1B持有人應該和僱主達成一個無薪假期之類的協議,找到另外一個工作,要立刻把換工作的申請送進移民局。

 *一不小心被劃入恐怖份子之列,九一一後的愛國法案,把恐怖份子定義擴大新定義包括捐款、或物質援助所有與恐怖份子有關的團體,其中有許多是在美國成立的慈善團體。所以外籍人士在捐款或捐物品之前,要先弄清楚團體機構的特質,萬一捐錯了錢,甚至房子租錯房客,都有大麻煩。

 *列入遞解出境卻留下來的外籍人士,都成了罪犯。九一一後,移民局把卅多萬遞解出境卻又在美國消失無蹤的外國人士名單、資料,都列入聯調局的全國犯罪人口檔案,以往僅觸犯移民法,現在都變成罪犯,全美國執法單位都在追緝。

 *出境旅行之前,要先弄明白是否回得來,包括綠卡持有人在內,都應注意。


《世界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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