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華於1997年至1999年在擔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股票及現金折合人民幣共計405.9萬餘元。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朱小華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朱小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新華社報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朱小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多數人認為,朱小華案件反映了高層鬥爭的劇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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