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山「買耳」行動--- 利益集團和遊說組織在美國

作者:陳雅莉 發表:2002-11-0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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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初來乍到的外交官,美國首都可不是一個容易瞭解的地方。一個經常總統說「東」,國會說「西」的政治體系,和對政策好似頗有影響的個人和非政府組織。還有怎麼能有效地聯絡到對政策形成有舉足輕重影響的官僚和議員?或者,這些來自愛德荷,德克薩斯或新澤西鄉下冒出來的官僚和議員哪來的一套對華和對臺政治主張?

昂貴的「買耳」行動

「直接遊說(英文名:direct lobbying)」,作為一個產業,就是在這樣一個空間中產生。美國利益集團每年花費數十億美元基本就是「買國會的耳朵」。1995年有至少6,308 個遊說者登記在案。在2002年,大約共有18,600個「遊說」組織在四處奔走,為他們關心的議題投錢出力。在對外政策領域,整個產業的目的就是為某一個國家或外國領導在美國政府官員和一般公眾心目中創造一個可親的形象,幫助他們的客戶在某一政策上影響華盛頓的立法和行政分支的意見,為他們的客戶講話和聲明時提供建議,在什麼時候開口,說什麼,做和不做什麼,見什麼人。

當然美國有其他有影響的組織,比如政府, 新聞, 學術界, 智囊機構和非政府的宣傳組織。當然每一個幫助形成公眾意見(opinion-makers)和政策(policy-makers)的團體都有自己的世界觀和政治偏向性。但遊說集團非常獨特,他們所宣傳的觀點你可以100%肯定是不客觀的,這些觀點「絕對地」為某些利益集團服務。當然還有一個現實操作的區別,遊說集團的捐款不會帶來免稅的好處。

如何「買耳」?

在現實生活中,「買耳」行動靠兩個演員,利益集團和遊說者,通過以下幾個方法實現:

首先,利益集團幫助他們支持的候選人競選。他們也通過雇佣所謂的手眼通天的「說客「公司努力說服現任的國會參眾議員採納他們的觀點。在上一次,也就是2000 年的競選中,美國總共花在遊說上的錢高達 16 億美金,2000年國會競選活動花費了11億美元。

特殊利益集團組成政治行動委員會,通過政治行動委員會合法地對政治競選貢獻金錢。政治行動委員會根本上其實就是利益集團所設的銀行帳戶,供其為他們支持的候選人合法地籌集和貢獻金錢。政治行動委員會一年可以向全國黨委會貢獻不超過一萬五千美元的獻金,對候選人貢獻不超過五千美元。

遊說者負責開拓關係網以保證他們可以同關鍵的國會參眾議員說上話。 他們也負責說服國會議員採取他們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觀點,為議員提供有關某一關心法案的各種信息,可能產生的影響和作用,有時甚至幫助議員撰寫提案。遊說者還說服政黨將他們代表的利益集團的觀點放入該黨競選綱領和所持立場。他們還幫助為該黨籌集競選資金,即所謂的「軟錢」。他們也主辦民意調查來引起公眾對他們支持的問題給予更多關注。他們也幫助國會議員籌集競選資金。

個人只能對政治行動委員會一次捐贈5000美金,他們可以給超過一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捐贈資金,只要所支持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團組成即可。個人每年允許給全國黨委會捐贈2萬美金,但是對於具體競選候選人只能給予一千美金。

美國憲法支持「買耳」和「賣耳」

「國會不應制定任何... 剝奪... 人民的權利... 訴請政府為所受冤屈進行賠償的法律。」(英文原文是:「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 abridging ...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美國憲法的第一個修正案中這簡單的一句話構成美國對外政策形成過程中最強有力和最有爭議的影響因素之一,遊說集團,重要的理論基礎。

在「訴請權」的需求之下,國內各種族小組和外國政府被允許用「好處」和政治技巧來對華盛頓的立法和行政分支施加壓力,促使華盛頓外交走向按他們的心願發展。

遊說集團可以代表某一國內種族群體,來為一個外國政府想推行的政治主張服務。大概最成功的是美國猶太人組織對美國對以色列以及中東政策的影響。

但是,外國在影響美國外交政策方面更多的是直接雇佣遊說集團來影響美國國會參眾議員和一般公眾。冷戰期間最引人注目的努力是支持「反共產主義」的政權和個人。大衛.紐薩姆(英文名:David D. Newsom)在他的一篇文章中稱典型案例之一是「中華民國」,也即臺灣。在20 多年中,直到1972 年理查德.尼克松總統訪華,從蔣介石和他在美國公眾,媒體和國會忠誠而保守的支持者一直對美國施加壓力,成功地阻撓北京重返聯合國。許多競選金錢自蔣介石自己的政權,在美國的美國華裔華僑並沒有給予太多支持。當時的臺灣遊說集團所面對的問題是如何推翻美國對臺灣腐敗問題和專制政權的「成見」。這一印象是美國對當時的臺灣政府最深的印象,事實上被他們在美國長久,忠實的支持者反覆強調。

「買耳」也有規定

在美國遊說不是沒有制約的。1938 年制定,1966 修改的《外國代理機構註冊法案》要求除了指定的外交使領館官員,所有接受外國資金的機構和個人都必須在司法部登記,以及通過總檢察長辦理「政治宣傳」存檔。這一法案當然也有漏洞,比如律師可以被豁免。另外,一個組織可以為一個外國政府遊說,但是從美國國內的某一機構拿到報酬。

在外交政策領域,遊說集團尋求促進, 阻攔或形成在他們感興趣的領域或地區美國外交政策走向。這些有組織的努力短期來講時常是成功的,但是美國政治分析家認為從長遠來講,美國外交還是基本遵循美國本身的根本國家利益。

《華盛頓觀察》週刊,2002年第九期,200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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