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黃淑華,湘潭縣響水聯校教師。因我女兒黃靜今年2月24日,在其單位湘潭市臨豐小學宿舍內,全身裸體,雙手。雙腿及背部多處受傷死亡。併發現有男性的精液。當晚,欲與其分手的男友姜俊武在她處留宿。案發後,經湘潭市雨湖區平政路派出所及市公安法醫院檢驗後,認為:「死者身上無致命性傷害,應排除他殺,屬心臟病瘁死的自然死亡。」故「不予立案」。對此,我深感疑惑,特就案發前後的有關情況及對「自然死亡」結論的看法,作如下匯報:
一 黃靜及其死亡前後的有關情況
黃靜:女,21歲,湘潭市臨豐小學音樂教師。1999年下學期從湖南省立一師畢業後分配到臨豐小學任教,她身體強健,性格活躍,工作負責,此後,該校校長(女),介紹其乾兒姜俊武與其為友,姜的父親系湘潭市國稅局紀檢組長,母親系臨豐學校所在地平政路辦事處主任,至去年,黃靜對姜經常打牌,吃喝深夜不歸等現象,多次勸說不改後,便與其保持一定距離。之後,又得知姜曾與多人戀愛,其中一人,因肩欲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該女不從,姜將其致傷,並由姜父母賠償了十多萬元了事,因此,我女兒便準備與姜分手。同時,也對姜產生恐懼心理,在她的日記中寫道:「姜俊武不會放過我,逃!逃!逃!」
事發前一天,即今年2月23日上午,我女兒還在家彈鋼琴,唱歌,跳舞,下午三點姜接她到學校,4:00-5:00在砂子嶺輔導學生彈鋼琴。6:00還在學校吹笛子,晚上7點多,姜接黃靜在基建營和他的四個男朋友吃了晚飯後,再三將她勸去朋友譚靜家,他們玩牌,黃靜一個人在沙發上躺睡。至次日凌晨2:30,姜才將她送回宿舍,隨後,姜便在她宿舍留居,我女兒從不留人同宿的,為什麼姜能留下來。我女兒當晚全身多處受傷,屍體一絲不掛!
二 對無致命傷害,系心臟病急發至死,屬自然死亡結論的質疑:
1 無致命傷,便可排除他殺,這是對人命極其不負責的表述。其一,難道他殺,非有緻命傷不可,很多死於非命的,並非因致命傷所致,這是路人皆知的。其二,死因應與整個現場聯繫起來,如該案屍體一絲不掛,雙手,雙腿,及背部多處傷疤,顯然繫手腳被控,進行掙扎所致,再有,最先發現屍體的證明,被子蓋過額頭。這也可使受害者窒息而死。
2 驗屍報告稱:「因心臟病急發,窒息而死。」這是缺乏說服力的。因為:①黃靜從無心臟病史,她身體強健,一直是學校藍球隊,排球隊的主力。②窒息死亡,究竟被子壓住口,鼻造成,還是心臟病急發造成。應當作出有科學依據,有說服力的說明。3 所謂「自然死亡」無理①從死亡後的勘驗情況看,雙手腕有掐傷,有壓傷,雙下肢月窩有挫傷和血跡,背部多處有青,紅傷痕。②從死亡後的體外檢查看:死者全身一絲不掛,並有姜俊武的精液物。自然死亡,怎麼會突然發生在姜留宿之夜。怎麼會如此巧合地一絲不掛地死在決心與其分手的男友面前?③首先發現死者的第一。第二證人,均見被子平平地蓋過死者鼻樑,且四周平平整整。四周平平整整,顯然是死後有人加工過的。無論是與暴力掙扎,還是與致命「病」掙扎,都會被四周的被子呈散亂壯。四周的被子平平整整的加工狀,正好是排除「自然死亡」的鐵證。④死者下身有擦傷,且法醫吳某次日上午親口告知我說:「處女膜部分挫傷」,與現場發現的姜的精液聯繫起來,顯然是有強暴性行為的存在。這一行為的存在,足可以排除「自然死亡」的可能性。
三 對死亡時,姜不在現場之說的駁斥。
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居及平政路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另一理由是:死亡時,其男友已離開,不在現場了,不負法律責任。按出事現場的法醫鑑定的死亡時間。是凌晨6:00-7:00。而目擊現場的法檢醫院院長聽過現場法醫匯報後,說:「那就是6點左右吧」。於是辦案人員按6點左右的講法,姜已不在現場了,但是姜稱:「我是6:50聽到手機後起床,穿衣,洗涮,然後離開是時還與她講了話。顯然,公安機關以6點左右姜已離開為由,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負責任的,極不公正的。因為:
1 以上姜之所述與公安機關的不在現場之說顯然矛盾,如果6點左右死亡之說成立,那就不存在6:50以後姜起床,洗漱畢還與死者講話的事實,反之,如果,有姜6;50以後與死者講話的事實,公安機關就不能以6點左右死亡為依據,做出姜已離開現場的判斷。
2 6點左右死亡,是目擊現場的法檢醫院院長隨意之談,而6:00-7:00則是目擊現場的法醫現場鑑定,應以誰為準,辦案人員應當心中有數。按6:00-7:00死亡時間的現場鑑定,即使按姜所說,他也還在現場,不在現場之說是不能成立的。
四 對有關人員態度反覆的疑惑。
1 2月25日上午復檢時,法醫親自對我說:「處女膜有部分挫傷,並在挫傷處發現精液,下身有擦傷痕跡。」2月25日下午上班時,法醫電話告訴我:「陰道口取樣物化驗精液是男性精液。」但在2月27日下午,法醫的說法改變了。他說:「精液是在床頭的衛生紙團內化驗出來大的。」並且在「鑑定結論」中,完全去掉了「處女膜部分挫傷,下身有擦傷」等內容,代之為「會陰部乾淨,處女膜完整,無破裂現象」的結論,事隔兩日,出入如此之大,怎能不使人疑惑?
2 原來我找了一位律師,他見了有關材料後,對次案很有信心,但有關人員給他交談後,他就告知我:我知道此案有冤情,但是我愛莫能助,不能接受了,內情及具體內容,他不願意告之,這又不能不令我疑惑!
此外,還有不少人勸我,說這官司你會打不贏,對方勢力大。
但我不信,我是個D員,我只相信事實,相信黨,相信法律,一定要為我女討個公道。
五 我的幾點請求:
1 請求上級對我女兒屍體重新勘驗。
2 請求上級執法機關派人參與此案的查處。
3 追究肇事者的刑事和法律責任。
匯報人:湘潭縣響水聯校教師黃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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