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者:「一把手」權太大 導致腐敗

發表:2003-09-08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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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10月到2002年9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861917件,結案842760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846150人,其中開除黨籍137711人;被開除黨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處分的黨員幹部中,縣(處)級28996人,廳(局)級2422人;省(部)級98人,平均每年19個多。

80年代初槍斃腐敗縣級幹部,90年代槍斃腐敗司局級幹部,再到槍斃省部級幹部胡長清,而且判處了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傑死刑。然而,卻始終沒有見到50年代初槍斃劉青山、張子善後的效果。

「目前查處的各類腐敗分子,真正判了實體刑的不足三分之一。」「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幹部,只有42.7人被立案偵查,最後被判刑的只有6.6人。」

你是真的覺得一點辦法都沒有了?中央電視臺《面對面》欄目的記者王志問郭光允。

是的,我沒有辦法監督他(即原河北省委第一書記程維高),我只有向中央紀律委員會寫信。坐在他對面的被採訪者郭光允回答。

你一共向中紀委寫了多少揭發信?王志繼續問道。

一共寫了6封揭發信。郭光允回答。

新民週刊記者陸幸生報導,播出中央電視臺的時間是2003年8月23日早晨的7點半。從已經披露的材料中可以知道,郭光允第一次給中央紀委寫信的時間是1995年8月17日。然後郭光允的遭遇,至今日已路人皆知。當年的11月21日,他被抓進看守所。1996年1月,「有關部門」以「投寄匿名信,誹謗省主要領導」的名義,判其兩年勞動教養。隨即,郭光允被開除黨籍。2000年4月,中紀委人員曾用5個半天的時間,專門聽取郭光允反映問題。2003年2月13日,石家莊市委機關派員向郭光允宣布,以前的問題是搞錯了,予以糾正,並且道歉。

2003年8月9日,中央公布程維高嚴重違紀問題的結論,郭光允獲得徹底平反。其間,8年過去了。8年時間,裝下了郭光允多少曲折和心酸的往事;8年時間,再次提出一個極其嚴峻的現實課題。

新民週刊報導說,8月23日,記者趕赴北京採訪,採訪對象是中央某權威機關研究室長期潛心於制度建黨、制度反腐領域的研究人員--李永忠。題目就一個:作為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將如何堅持「制度反腐」,尤其是懲治和防止高官腐敗?

中紀委5年查處98名省(部)級高幹

記者:中紀委在黨的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中指出:自1997年10月到2002年9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861917件,結案842760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846150人,其中開除黨籍137711人;被開除黨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處分的黨員幹部中,縣(處)級28996人,廳(局)級2422人,省(部)級98人。這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查處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等一批腐敗分子。

這裡引出一個比例問題,約5年時間,查處了98個省部級高幹,也就是說,每年平均19個多。據資料披露,全國現有省部級高幹2000多人,其中在一線工作的有1000多人,根據這個數字可以得出,每年受到懲處的省部級高幹人數約佔一線幹部的1%到2%。

李永忠:制度反腐,是我們黨在新時期面臨的生死攸關的重大課題。因此,胡鞍鋼教授有句名言:發展是硬道理,反腐敗也是硬道理。程維高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三個被開除黨籍的原省委書記。第一個是北京的陳希同,第二個是貴州的劉方仁。他們3個人有一個共同點,都是一把手,都是位高權重的一方要員。程維高入黨50多年,任正省級10多年,是近年來「倒下」的省部級高幹中的一個「老資格」。

高官的腐敗問題,有一個發展過程,我們不妨就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第25期《國情報告》提供的有關數據進行一些分析。從上世紀80年代到1992年,媒體公開報導的16起高官違紀違法案件,從作案到被揭發,潛伏期為1.4年左右。也就是講,違紀行為經過一年或者一年半就暴露了。從1993年起到1997年,被公開披露的高官違紀違法案件有22件,它們的潛伏期達到3.3年,比以前長了近2年。從1998年開始到2002年,有16起被公開報導的高官違紀違法案件,平均潛伏期長達6.3年。

高官腐敗案件的潛伏期越來越長,既說明高官腐敗的手法越來越隱蔽,鬥爭越來越激烈,也說明中央反腐敗的決心和鬥爭的力度在不斷加大。因此,儘管這些年腐敗高官千方百計地利用手中權力,更隱蔽地違法亂紀牟取私利,更巧妙地李代桃僵,保護自己。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民的支持下,反腐敗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再狡猾的狐狸也相繼露出了尾巴,不斷被揭露查處。

記者:從郭光允第一次反映程維高的問題到程被最終查處,前後經歷8年時間,程的潛伏期超過了6.3年的平均值。

李永忠:第25期的《國情報告》上還有如下數字:上世紀80年代到1992年,被查處的16名高官,他們從開始違紀違法到被查處,職務沒有變化。

也就是講,職務沒有得到提升。你想,從作案到案發總共一年多時間,職務不太可能有什麼改變。從1993年1997年,事情開始發生變化。因為潛伏期平均3年多,有的還要長些。這樣一來,37名高官中有22人在腐敗中得到提拔。群眾對此有一個形象的比喻,說他們是--「邊腐敗邊提拔」。這至少反映了兩個問題。一是對其提拔的考察問題,二是監督缺失,查案滯後的問題。

還有,同期《國情報告》指出,在有資料可查的36起高官違紀違法案件中,有29件是被牽連發現的。這個比例達到了80.6%。

這種比較滯後、比較被動地查處腐敗高官,也使高官腐敗的情節越來越重,貪污受賄的數量越來越多。《國情報告》收錄了改革開放以來公布的66起省部級幹部違紀違法個案,涉案金額不斷上升。1992年前,貪污受賄等罪所涉案的金額,沒有一件超過10萬元;1992年後,有27件涉案金額超過10萬元,其中12件超過100萬元,有4件超過1000萬元。

關注高官,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只有握有權力的人,才「有可能腐敗」。

往往問題發生在下面、基層,但根子常常在上面。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中梁不正倒下來」,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一把手體制」權力架構的嚴重缺陷

記者: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掌控最高權力的,是第一把手。這次媒體報導程維高事件,就出現了這樣的文字:「誰來監督省委書記」,「這是一個很大的真空地段」。

李永忠:對權力的管理、監督系統必須封閉。如果這個系統不能封閉,權力就容易被亂用、濫用,甚至盜用。省委書記是一把手,比省委書記小的也有一把手,比如市委書記、縣委書記乃至鄉鎮黨委書記。現行黨委領導體制,就權力架構而言,是一把手體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班子內只有一把手說了算。班子內的其他常委或其他領導,在其分管的領域,也是一把手,也能說了算。我把它叫做一把手體制的延伸或轉借。當年,山東省泰安市原市委書記胡建學就這樣說過:官做到我這一級,就沒有什麼監督的了。他說得如此大膽,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實際情況。還有,江西的胡長清曾經打過一個比喻,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對他而言,如同是「牛欄關貓,進出自由」。非常形象啊!關牛的地方,欄杆空隙那麼大,一隻貓在裡面,怎麼能不「進出自由」?胡長清肆無忌憚地受賄索賄,養情婦,嫖娼妓,胡長清要當一隻「靈巧的貓」。我們從這些腐敗分子的坦言中應該看到,我們對權力的監督還比較乏力,我們的制度反腐還相當「粗放」。而腐敗分子就鑽了體制不嚴密和監督不到位的空子。比如,瀋陽的馬向東,前後17次出境去澳門豪賭,無人問,無人管,無人反映,無人監督。

瀋陽慕馬案中,一共被查處了17個一把手。瀋陽長途汽車公司的一把手夏任凡,居然敢花2000多萬元,在農村老家興建被稱為「南有紅樓,北有夏宮」的豪華莊園。這座「夏宮」就是腐敗分子藐視監督,敢於露富的一個重要信號。1983年1月17日,廣東省海豐縣原縣委書記王仲成為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個被槍斃的縣級一把手。此後,一把手嚴重違紀違法,嚴重犯罪在一個時期逐年增加。成克傑成了被槍斃的黨政一把手中官銜最高的。

記者:一個人出現問題,是他素質不好,原本不是個好人。但是如果一批人出現同樣的問題,那就是制度有問題了。因為不能夠說,這些人開始當一般幹部時就都是壞的;在剛開始擔任高級幹部的時候,他們就已經是腐敗的。改革開放20多年來,還有人這樣認為,以前少見的高官腐敗是「搞市場經濟」的「副產品」。

李永忠:經常出現的問題要從規律上找原因,反覆發生的問題要從制度上找原因。

說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導致腐敗,這種表述沒有根據。簡單地講,黨內出現腐敗高官,與市場經濟有關,但不是唯一的原因,也不是根本的和主要的原因。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作出了「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必須「注重制度建設和創新」的重要論斷。制度建黨,制度反腐,其實質就是要通過制度建設,加強黨的肌體,發展黨的生命。

舉個例子。在一個領導班子裡,班長是民主的。

在決定重大問題投票的時候,這位班長投下的那一票,是否與班子其他人的票的份量一樣?我們知道,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黨章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和制度。黨委內,書記的一票也只是班子集體中普通的一票。但是,經常見到的是,班長那一票常常會等於或大於一班人票數之和。班長與班子其他成員的意見一致時,他的一票有多大的份量看不出。但如果班長與其他成員的意見相左,班長這一票的份量,就往往會等於或大於班子所有票數之和。等於--是他可以利用一把手的權力,使此次會議形不成決議;大於--是他可以利用一把手的權威,強行通過決議。

這正常嗎?這正確嗎?班長表示不同意見,很正常;但最後執行的是他一個人的意見,而不是大多數人的意見,這就不正常,也不正確了。更何況,這個班長的具體情形也各不相同,有的民主,有的不甚民主,有的還相當專斷。

我經歷過「文革」,因此時常在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在上個世紀的70年代以前,中國還沒有將經濟建設作為全黨工作的中心,但在黨內卻已經發生了失去監督和制約的嚴重錯誤。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出現了諸多在高幹層面上對一把手失去監督和制約所造成的腐敗問題。對於昨天的失誤,思考如何制度建黨;對於今天的腐敗,思考如何制度反腐。這也是我這些年潛心於這兩大課題研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刑上大夫」沒「達到」50年代的效果

記者:長期以來,我們對權力的科學分解和制衡,在理論上諱莫如深,在實踐中也沒能建立嚴密的權力分解與監督體制。工作優劣,主要靠大權在握的「公僕」的覺悟程度及品德高下,依靠上級的思想道德教化。這些措施起到了作用,但這些措施大多作用於精神和心理領域,使其加強自我約束。一旦「公僕」意識有變、心理失衡、私慾膨脹,便為所欲為,腐敗就產生了。

李永忠:如果權力缺乏科學分解、合理制衡是一個普遍性現象,那麼在權力的行使中通常會發生普遍性的問題。而對於普遍性的問題,如果不從根本上去解決,單靠嚴懲是很難奏效的。因為,紀律管不了規律。1982年1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要求「全黨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厲風行地加以解決。那些情節嚴重的犯罪幹部,首先是佔據重要職務的犯罪幹部,必須依法逮捕,加以最嚴厲的法律制裁」,並「大張旗鼓地在幹部和人民中間加以公布」。4月1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堅定不移地同腐敗現象作鬥爭》,強調「不許熟視無睹,知情不報;不許優柔寡斷,姑息包庇」。否則「黨就會先是有某些部分腐化,爾後有更多的部分腐化,以致『和平演變』,成為不治之症」。4月13日,黨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明確指出,「問題遠比1952年『三反』時嚴重。」

從80年代初槍斃腐敗的縣級幹部,到90年代槍斃腐敗的司局級幹部,再到槍斃省部級幹部胡長清,刑不但上了大夫,而且判處了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傑死刑。然而,卻始終沒有見到50年代初槍斃劉青山、張子善後的效果。

記者:「刑上大夫」,開殺戒具有威懾力,但效果尚沒有50年代那樣的大。

李永忠:用重刑嚴懲去威懾人,雖有效但也有限;用制度去規範約束人,則不但有力,而且相當穩定。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顯示的就是制度的威力。我們在努力探索制度建黨、制度反腐的理論,也在努力實踐。一切都需要過程。紀檢幹部經常面對複雜的局面。

這尤其表現在對同級黨委中的高級幹部,特別是對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檢查,常常處於「二難悖理」的境地。權力從來誘人,更何況是高度集中的高層權力尤其誘人。權中不乏名和利的招手,權中常有顏如玉的誘惑。克服權力的誘惑,樹立正確的權力觀,靠自律,更靠他律;靠覺悟,更靠制度。

這些年,中央不斷從理論和實踐推進黨內權力的科學分解,合理制衡,可有的高官還是說不得,摸不得,查不得,我行我素,由小錯釀成大錯,由違紀鑄成犯罪。在有的地方和部門,紀檢監察工作處於一種不能監督、不敢監督,甚至不准監督的尷尬境地。

對於這種尷尬境地的描述,我有這樣三句話:一是,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比如山東泰安的胡建學,浙江寧波的許運鴻,同級紀委只能看在眼裡,悶在心裏。省紀委、中紀委管得著,卻又不能及時看見。二是,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10多年前,我寫有一篇言論,登在你們《上海紀檢》上。三是,幹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干不好。

當然,這種尷尬境地也在逐步改變。但是,如果不從改革和完善紀律檢查體制入手,對於高級幹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就很難做到及時、有效並到位。那種「事先基本沒有監督,事中基本難以監督,事後基本不是監督」的「三基本」狀況也就很難改變。果真如此,即使隔三差五「刑上大夫」,位高權重者中的腐敗者,依然會像河南省原三任交通廳長那樣,飛蛾扑火,前腐後繼。

「刑上大夫」沒「達到」50年代的效果

記者:長期以來,我們對權力的科學分解和制衡,在理論上諱莫如深,在實踐中也沒能建立嚴密的權力分解與監督體制。工作優劣,主要靠大權在握的「公僕」的覺悟程度及品德高下,依靠上級的思想道德教化。這些措施起到了作用,但這些措施大多作用於精神和心理領域,使其加強自我約束。一旦「公僕」意識有變、心理失衡、私慾膨脹,便為所欲為,腐敗就產生了。

李永忠:如果權力缺乏科學分解、合理制衡是一個普遍性現象,那麼在權力的行使中通常會發生普遍性的問題。而對於普遍性的問題,如果不從根本上去解決,單靠嚴懲是很難奏效的。因為,紀律管不了規律。1982年1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要求「全黨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厲風行地加以解決。那些情節嚴重的犯罪幹部,首先是佔據重要職務的犯罪幹部,必須依法逮捕,加以最嚴厲的法律制裁」,並「大張旗鼓地在幹部和人民中間加以公布」。4月1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堅定不移地同腐敗現象作鬥爭》,強調「不許熟視無睹,知情不報;不許優柔寡斷,姑息包庇」。否則「黨就會先是有某些部分腐化,爾後有更多的部分腐化,以致『和平演變』,成為不治之症」。4月13日,黨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明確指出,「問題遠比1952年『三反』時嚴重。」

從80年代初槍斃腐敗的縣級幹部,到90年代槍斃腐敗的司局級幹部,再到槍斃省部級幹部胡長清,刑不但上了大夫,而且判處了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傑死刑。然而,卻始終沒有見到50年代初槍斃劉青山、張子善後的效果。

記者:「刑上大夫」,開殺戒具有威懾力,但效果尚沒有50年代那樣的大。

李永忠:用重刑嚴懲去威懾人,雖有效但也有限;用制度去規範約束人,則不但有力,而且相當穩定。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顯示的就是制度的威力。我們在努力探索制度建黨、制度反腐的理論,也在努力實踐。一切都需要過程。紀檢幹部經常面對複雜的局面。

這尤其表現在對同級黨委中的高級幹部,特別是對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檢查,常常處於「二難悖理」的境地。權力從來誘人,更何況是高度集中的高層權力尤其誘人。權中不乏名和利的招手,權中常有顏如玉的誘惑。克服權力的誘惑,樹立正確的權力觀,靠自律,更靠他律;靠覺悟,更靠制度。

這些年,中央不斷從理論和實踐推進黨內權力的科學分解,合理制衡,可有的高官還是說不得,摸不得,查不得,我行我素,由小錯釀成大錯,由違紀鑄成犯罪。在有的地方和部門,紀檢監察工作處於一種不能監督、不敢監督,甚至不准監督的尷尬境地。

對於這種尷尬境地的描述,我有這樣三句話:一是,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比如山東泰安的胡建學,浙江寧波的許運鴻,同級紀委只能看在眼裡,悶在心裏。省紀委、中紀委管得著,卻又不能及時看見。二是,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10多年前,我寫有一篇言論,登在你們《上海紀檢》上。三是,幹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干不好。

當然,這種尷尬境地也在逐步改變。但是,如果不從改革和完善紀律檢查體制入手,對於高級幹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就很難做到及時、有效並到位。那種「事先基本沒有監督,事中基本難以監督,事後基本不是監督」的「三基本」狀況也就很難改變。果真如此,即使隔三差五「刑上大夫」,位高權重者中的腐敗者,依然會像河南省原三任交通廳長那樣,飛蛾扑火,前腐後繼。

記者:「文革」結束,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重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其意義何在?

李永忠:三中全會的最大功績,不僅在解放思想上,而且在黨內權力的分解上。重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就是黨內權力科學分解的重要一環。1979年開始時,紀委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工作,稱呼也叫作「中國共產黨某某市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1980年2月,中紀委向中央呈送報告;僅僅相隔10天,中共中央就批轉了《關於改變省、市、自治區及以下各級黨委紀委領導關係的請示報告》,明確將各級紀委受同級黨委領導,改變為受同級黨委、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以受同級黨委領導為主。一年多後的1981年11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給中共中央辦公廳

呈送報告。僅一天時間,中組部就批轉,同意將「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改稱為「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原來稱謂中的「市委」被拿掉了。這個改動,預示著隸屬關係的體制可能發生變化。很長一段時間,對地方紀委「雙重領導」的提法還有,但卻不再提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了。

紀委重建之初,各級紀委書記有的是同級黨委委員,有的是常委。到了1983年,要求紀委書記參加同級黨委常委。再往後,要求地方紀委書記參加同級黨委書記辦公會。2000年1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明確提出「中央決定逐步做到地方各級紀委書記由同級黨委副書記擔任。派駐紀檢組組長、監察局長一般不從駐在單位產生」。最近,經中央同意對幾個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的統一管理直接領導試點,就體現了這一精神。另外,大部分省市縣的紀委書記,目前都是黨委副書記。我認為,距離地方紀檢體制的最後改革,只有一步之遙。

記者:真是飯要一口一口地吃,路要一步一步地走,制度要一點一滴地深化落實。

李永忠:集半個多世紀的執政史之經驗,紀檢體制不改革,沒有出路;如果不循序漸進,則欲速而不達。我以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從鄧小平、江澤民到胡錦濤,中央紀委從陳雲、喬石、尉健行到吳官正,在改革和完善紀檢體制方面,都注意採用從兩條線推進的穩健做法。一條是改革紀檢機關的領導體制;另一條是提升紀委書記的規格。總體思路是:科學分解黨內權力,發展黨內民主,從制度上解決「同體監督」的缺陷問題。

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的權力制衡

記者:我們已經從「議行合一」的領導體制和執政方式,從黨內缺乏嚴格的分權和監督機制,探討了今天高官腐敗這個現象的制度根源。反腐也必須與時俱進。十六大之後,我們還將在「制度創新」上採取什麼樣的「動作」?

李永忠:在新時期,鄧小平強調「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下決心「改革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並積極進行試點。不改變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不改變「議行合一」這種體制,黨內民主實難發展,黨內監督實難進行,黨內權力實難平衡。「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要「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要「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40多年前的黨代會常任制再度提起,其要義是不讓黨內權力機關形同虛設。常任制的試點,是要分黨委的決策之權。「常任制」試點如何進一步推進,既需要中央的統一部署,同時更離不開各地區各部門積極主動的探索創新。

關注常任制,還必須關注「票決制」。「票決制」的實質意義,就是把地方黨委常委會一部分決策權劃給全委會,從而使全委會逐漸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黨內權力機關。我以為,如果說黨代會常任制是分黨委的黨內立法、決策之權,那麼,票決制要分的,則是黨委書記作為一把手有可能出現的專斷之權。票決制也須完善,我在《「票決制」的突破》一文中已有提及,在此就不贅述。

記者:權力高度集中,就非常「好使」。常見的表現就是在人、財、物的掌控上,下面跑官,上面賣官,「首長工程」,收取賄賂,等等,都是一把手說了算。

李永忠:「十六大」前,經中央同意,中央紀委明確提出:地縣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分別由省、市「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這不僅是把地方黨委常委會一部分決策權劃給全委會的最早改革,而且是「票決制」最具實質意義的重大突破。這是中央的決定,把「三重一大」中的一重「重要幹部任免」,交由全委會票決。

另外的「兩重一大」,即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我認為,也將會陸續交由全委會票決的。說白了,這就是科學分權,以保證權力的公有性質。既要防止公有權力的「個人化」包括「一把手化」,又要防止小團體化。說到底,就是防止權力的私有化。腐敗官員,特別是一把手的腐敗蛻變,有自身因素,更有制度缺陷的原因。這些缺陷使得權力既可以成為為人民服務的公器,也可以變為謀取一己私利的私產。

票決制是黨中央「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的一項重要改革。隨著票決制的穩步推進,黨內重要問題都會相繼拿到全委會上來票決,全委會就會成為黨內的決策機關,而常委會就會慢慢成為黨內的執行機關。

如果地方各級黨委不設書記處,黨委體制就會作這樣的改革。這不是我個人的主觀臆想,鄧小平同志在《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就曾這樣說:「中央委員會除選舉中央政治局以外,還選舉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由它繼續擔任原有的在黨的多年經驗中證明為必要和適當的中央書記處的作用。」(《鄧小平文選》第一卷第252頁)。

記者:中國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也是中紀委特約研究員的邵道生曾經寫道:治國就是治吏。他引用過兩段文字,一段是:「目前查處的各類腐敗分子,真正判了實體刑的不足三分之一。」(易家言,《檢察日報》2000年4月24日)還有一段:「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幹部,只有42.7人被立案偵查,最後被判刑的只有6.6人。」(胡鞍鋼,《南方週末》2001年3月22日)這些數字都是「世紀交替之際」的數字,但這些數字要說明的是,制度反腐是多麼艱鉅的現實任務。

李永忠: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腐敗呈現「出生率」大於「死亡率」的態勢,這是毋庸諱言的。從建黨、治黨原則上講,腐敗分子出現一個就要查處一個。從理論上講,從群眾的心態而言,的確應當如此。但是,在社會實際生活當中,我們也要承認,由於種種原因,絕對地、全部地「捕獲」所有腐敗分子如同捕獲所有犯罪份子一樣,則不太可能,也不大現實。這不是推諉,這是客觀事實。我們只能盡最大可能做到不冤枉一個好人,但卻很難做到不放過一個壞人。這是執政50多年後,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意識到的,一個極其淺顯但又十分深刻的道理。必須承認,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我們沒有科學健全的防止腐敗的體制機制制度。因此,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說,「有相當多的幹部被腐蝕了」。捲入其中的「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鄧小平文選》第二卷402頁)。對這個「大量的」怎麼辦?湖南省委組織部的王明高、省紀委的唐東平等11名廳局級領導幹部和近40名專家學者組成的「特別行動」課題組,歷時3年多對12個相關子課題的深入研究,在依靠制度反對和防止腐敗上,很有創意,可以選擇有條件的縣、市試點。我個人認為,該研究成果,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中行得通。所以說,對於反腐敗,我們黨和政府一直在努力,我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一直在發動群眾監督和健全制度反腐兩方面加強努力。制度反腐本身就包含用制度反對和防止腐敗的內容。腐敗分子歷來是利用我們制度的縫隙和漏洞而滋生蔓延的。我們必須汲取經驗教訓,亡羊補牢。

「十六大」以前,我們一直採用「反對腐敗」的提法。江澤民同志在「十六大」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十六大」提出「決策、執行、

監督相協調」的「權力制衡」要求,強調要「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為改革和完善黨的紀檢體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論支撐。前不久,吳官正同志在雲南考察時指出,要把制度建設貫穿於反腐倡廉工作的各個環節,體現到各個方面。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腐敗現象的產生。目前,黨內監督條例的制訂正在加快步伐,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各項改革試點正在穩步推進。

(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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