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節明: 自由是第一生產力(二)

發表:2004-05-10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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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不是生產力,那麼,什麼才是生產力呢?答曰:進行創造的人,才是真正的生產力。科學技術只不過是人的創造活動的外在表現和結果而已。

人的創造成果大致由三個因素決定:一是人的能力和智力;二是人的積極性;三是社會條件和環境。除了少數天才和少數智障者以外,我以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智力和能力沒有大的差異,人與人之間表現出來的創造成就的差異,主要是積極性和個人所處的社會條件和社會環境造成的。例如,同一個孩子,在一所學校表現不佳,轉學到另一所學校卻有優良的表現,而一些在國內「平平常常」的學士,學者,學生,到美國深造後卻大獲成功,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這顯然不是因為,這些人換了環境後變聰明瞭,智力能力超過了原先比他們強的人,而是因為在一個相對自由,更少壓制性的環境中,人的個性得以生存和發揮,進而人的積極性得到充分的調動,因而人的創造活動就得以更充分,更好的進行。這在同一種族群體中之中表現得很明顯。同樣是中國人,臺灣人(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大陸移民及其後裔,這「外省人」長期居於臺灣主流社會)在五十多年中建成了一個私有財產一直受到保護,具有獨立司法,新聞自由,民主政治體制的社會,實現了與世界先進文明接軌,人均收入也列居世界富裕水平,這顯然不是因為臺灣人比大陸人聰明造成的,而是因為50多年來在臺灣這樣一個個人基本自由(基本人權)受到保障的社會裏,人的創造性得以充分地發揮,得以良性地互動和協調,這反過來又促進和保證了臺灣的社會體制得以良性的轉型和迅速完善(1949年之後,個人的基本自由被剝奪殆盡,至今也沒有完全恢復的大陸社會,是當今臺灣的典型的反面對照,這對中共奪權和執政的合法性構成了絕大的諷刺,也是其武力亡臺灣之心不死的主要原因)。可見,自由是人的創造活動的源泉和動力,而保障自由的社會,是人的創造活動的根本保障。講到這裡,總有一大群人會有意或無意地質問在下:到底什麼是自由?儘管他們完全明白在下所論的字面意義,心中也有一個模糊的共同概念:自由就是能夠做自己想做的事。

是的,最簡單地說,自由也確實就是這樣的意思!如果沒有莫名的恐懼,頭腦中沒有故意刁難的成見和偏見,沒有欺騙性教育和宣傳煽動起來的非理性狂妄,我敢說,大多數人(智識正常的人),都能夠理解自由。中共以中國人素質低下為由,拒絕實行民主,拒絕從根本上改變剝奪人的基本自由的體制,這完全是以假亂真的的惡毒陰謀。

但是,長期以來,中共以馬列的「凡事皆有階級屬性」的歪理,蠻橫地把自由打成「虛偽的資產階級觀念」,藉以根本否定自由的價值。毛澤東在延安「整風」期間所作的《反對自由主義》一文,居然把「開會不說,會後亂說」,「大事做不來,小事又不做」,遲到早退,打小報告,「工作隨意」,自私自利等個人道德上的缺點或共黨專制體制下的明哲保身或官僚主義現象栽贓到自由主義名下,極其惡毒地歪曲了自由的本來意義。解放後,更憑藉國家機器,和殘酷的政治運動整肅,使得所有的大陸人對「自由」,從不敢要求,到不敢說,到不敢「亂想」,直到對自由產生了種種的偏見和成見。毛澤東的倒行逆施破產以後(特別是1989年後),中共又故意以「中國特色」,「自由不是絕對的」等謊言和藉口,加以物質利誘,相當成功地誘使廣大更年輕的人對自由持無所謂的態度,藉以掩蓋其統治的不合法性。1995年以後,中共大肆煽動民族主義,進一步宣揚物質主義,拜金主義,縱容不擇手段地發財致富,「發展才是硬道理」,「不管白貓黑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在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人群當中製造出大批無人性,無良知,無責任感,價值標準混亂,是非觀念淡薄的「快樂族」或「糞青」,以其非理性的麻木或狂熱,壓倒了對自由的省思,中共為維護其一黨統治的惡毒行徑,再一次將中華民族的反思和糾錯大大地延遲。

但是,與選舉權等政治權力不同,自由遠遠不只是政治範疇的東西,自由與人的生命緊密相關,不否定人類的生命,就最終否定不了自由;與歷史事件不同,自由的真相最終無法掩蓋,對自由的欲求無法扼殺,因為追求自由是不僅是人的天性,也是一切動物的天性:魚兒嚮往自由的水域,鳥兒嚮往廣闊的山林,就連超級暴君毛澤東,獨夫民賊江賊民,儘管瘋狂壓制別人的自由,卻最大限度地追尋自己的自由,「對別人實行馬列主義,對自己實行自由主義。」

說到這,對自由意義的理解就涉及到一個能否實現自由的問題了。在下已經提及,「能夠做自己想做的事」,這一「自由」的字面上的樸素的意義,人們普遍地都能認知。不過,並不是所有的人能認知,追求自己的自由,壓制別人的自由的觀念和做法,並不能帶來自由。因為人幾乎都生活在社會中,壓制別人的做法會造成相互壓制的後果,結果就造成社會性的恃強凌弱(「強」往往不是先進,而是不擇手段),從而造成社會失序的恐懼,而在恐懼當中是沒有自由可言的。如果掌握政權的人剝奪別人的自由,就會造成造成一個更加恐怖的專制社會,因為在遭受個人壓制時,受害者還可以反擊或申訴;面對國家機器的侵害時,個人是根本無能為力的。

由是,在下以為比較完整的自由的含義應該是:能夠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做想做的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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