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畹町 "法庭辯護詞" 8/9民主改革與主權在民──駁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六四天安門喋血15紀年

發表:2004-06-0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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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2月8日 在北京市中法法庭的辯護詞。有開庭實況記錄。 由於庭審時間有限並不停被中止申辯,辯護書只宣讀了一部分,最後以"進行演講煽動"為由休庭 。旁聽者150餘人 ,有全場錄像。原載《任畹町文集》。1994年曾試圖攜帶出獄被搜撿。

目錄:
總論

1、駁「污蔑誹謗共產黨」
2、駁「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駁「反對四項基本原則」
4、駁反革命暴亂
5、駁「政治動亂」
6、89事件矛盾激化、衝突升級的責任和原因
7、89民主運動的歷史依據和時代背景
8、89事件的矛盾焦點和實質

法官先生:

北京市中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我在學潮和政治動亂的背景下「認為時機已到,在廣場和各高校進行遊行、罷課、絕食的反革命煽動。」這一指控有背於邏輯和事實。

什麼是「動亂」?

我國社會不能再經受戰爭的破壞和文革動亂,並不等於可以削弱或者取消社會民主。

反觀 40年亂與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史,只要共產黨領導集團不亂,不爭權、不腐敗、國家和人民就不會亂。什麼時候,只要黨亂,必有國亂和民亂。

什麼是「暴亂」?

綜觀改朝換代的社會歷史,只要工農不拿起槍,只要軍隊不叛變,就不會有革命暴亂。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除了「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外,還有「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1989的民主改革事件是符合憲法根本大法的合法民主參政,是非暴力壓力團體的政治反對派行為。是政治精英、中產階級的民主分權運動,是全民的社會運動,它的兩大目標是消除腐敗、還政於民。

以憲法根本大法為準則為依據的群眾性事件,當然也是最根本的合法事件。

正如浩蕩不息的黃河長江是依照地理和生態的法則來決定和顯示自己的主流流向的。無論有多少條支流,都無法替代長江黃河的主流。

89民主改革運動正是依照人類文明進化和社會演變的法則而運行的。

這個運動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危害後果,它違反的只是「北京市社會團體試行辦法「、「北京市關於遊行示威的若干規定」 等首都行政法規。任何一個理性的政府都不會將遊行、集會、罷課、絕食視為真正的威脅。

6月4日,武裝部隊平息的是群眾和平請願,而非反革命暴亂。軍隊用兵在前,群眾被動抵抗在後。這就是事實真相。

將如此浩大的非暴力人民改革事件指控為「政治動亂」和「反革命暴亂」是完全歪曲事實的,是對我國憲法儘管是虛偽的「主權在民」原則和規定的根本背離。(法官:任畹町,要注意你的發言)

憲法合法性的真正泉源來自人民。 任何打擊人權和民主參政的行為必將受到歷史的無情裁決。(法官:任畹町 ,提醒你注意 不許誣蔑政府 )

檢察當局以所謂「政治動亂」的政治概念為前提對我提起法律公訴是違背司法獨立的。

憲法第 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查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檢查機關對我的起訴指控首先置於「政治動亂」的帽子之下,這是不是獨立行使檢查權?

案件正在起訴,何以結論為「政治動亂」?預先扣上「政治動亂」還要開庭審理作什麼?

這種法庭審理可能是公正的嗎?是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基礎嗎?

人民法院居然受理檢察院的這種不合法公訴 ,請問,憲法規定的司法獨立是真的還是假的? ( 法官:任畹町 不許你藐視法庭 )

以某種政治結論去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就是我國歷史上大量「反革命」錯案和「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錯案的主要根源。

以一種政治前提追究公民的刑事責任是違反憲法司法獨立規定的。這就是黨法一體的確切表現。

為此,我全然拒絕並要求公訴機關首先撤掉「政治動亂」的錯誤前提,以昭示我國司法獨立的憲法尊嚴。

中國人民是酷愛自由的人民。

磅礡的 89人權運動體現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規定和立法精神是永存的。

89風暴是中國人民用鮮血和自由捍衛、發掘我國憲法「主權在民」民主原則和規定的偉大嘗試。 是中國人民為使憲法的這一虛偽條款轉變為現實生活的艱苦卓絕的光榮錘煉,是民主牆以來十年民主改革的鍛造與結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有依靠全國人民及每一個政黨、每一個社會集團的共同保衛才是合法有效的。在保衛 1949年中國革命成果的問題上,共產黨沒有專屬權。廣場上空每天迴盪著的義勇軍進行曲正是中國人民和政治精英、知識精英「保衛共和」「鍾情民主」的生動寫照。

在這個所謂莊嚴的法庭上,我要考驗司法當局,在官民政治利益產生嚴重衝突的時刻,在「主權在黨」與「主權在民」的尖銳對立面前,法庭是如何公正地執行法律的。很可能這個法庭不值得我們對它報以希望,那就讓一切倒退勢力,一切腐朽事物在人民面前顫抖吧!

(檢察官: 審判長 任畹町污蔑司法機關 提請注意)

我們永遠懷念 89人權運動中為追求人類光明和社會進步,為實現公民權利和政治自由而死去的人們。

起訴書指控我「污蔑共產黨是專制獨裁的私利集團,犯下了難以寬恕的歷史罪過「。

這是尋章摘句、有意拼湊、偷換名詞、羅織罪名。(法官:任畹町 不許誹謗檢察機關 )
「專制獨裁」並不是我形容共產黨的用語,誰都清楚,我的專門用語是「共產黨一元化八位一體「。

4月21日我在廣場演講之前幾天就已經出現了「推翻專制」、「打倒獨裁」的巨幅標語、口號。我在演講中只是記錄和評論了我的這一所見所聞。A罵B,C評論A罵B,並不等於C罵B,這是很簡單的邏輯。檢察機關企圖將89民主改革中普遍高漲的反專制反獨裁的口號首先歸罪於少數人的所謂污蔑煽動,這完全是虛構。

4月30日,我在理工大學演講之前的4月26日,此校食堂外牆上已經張貼的遊行口號的第一條就明白寫道:「打倒專制獨裁,爭取民主自由」。這難道也是我的污蔑煽動嗎?

當局拿「私利集團」的苦口良藥不是當做好話和真話去聽,反而羅織罪名,加害於人,是何道理?

為了駁斥所謂「反革命目的」、「反革命言論」的歪曲指控,我將證明我國公民對我國政黨、我國社會、我國法律和國家哲學進行正當批評和採取反對態度的憲法合法性依據,並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論理為基礎展開整個辯護。

法庭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被告人的辯護,甚至逐出法庭,否則,我將認為,法庭懼怕被告的辯護。

1、駁「污蔑誹謗共產黨」
───────────
由國家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量保障實施的行為規則是法律規範。各種法規及其條文是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憲法是最高的法律規範形式,具有最高效力。人們依照法規進行社會活動,形成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時,就構成了法律關係。

這種關係具有三個邏輯要素。

一是指明法律適用的條件和範圍。

二是法律應指明人的行為規則,要求怎樣做和不准怎樣做。

三是指明違法的後果,即制裁和怎樣制裁。

裙子在很多國家對男人是不適用的,也就是,男體不適用穿裙子。刑法只適用犯罪處罰,民法只適用於民事違法行為的裁決。

根據這三個要素可知,我國憲法不適用於政黨領導制度,因而批評和反對執政黨的言論是不違憲的、合法的。所謂「推翻」革命政黨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沒有憲法依據的。

關於黨的領導,僅僅在憲法序言中有一句抽象描述。至於通過什麼法律制度,實現和保證黨的領導,如何要求公民遵守黨的領導、違反黨的領導是否制裁,怎樣制裁,這在整個憲法中沒有一條可供人們遵循的規定,而且也沒有其他法規。如此重要的「黨的領導」在憲法中難道就是如此地不重要嗎?事實正是如此。

什麼力量是我國的政治領導力量?什麼制度是我國社會的根本制度?

國家權力來自於何處?通過什麼制度如何實施國家權力,憲法均有正式、明確地規定。相反,關於黨的領導,一條規定也沒有。

可見,「黨的領導」在憲法中只是籠統抽象的毫無條款保障的空洞詞語。

憲法第一條在規定了我國社會主義的「根本制度」後,即要求公民應該怎樣做,又規定了公民不許怎樣做。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任何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擾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我國憲法並沒有共產黨神聖不可侵犯的行為規範和必須服從共產黨的義務規定。

憲法總共一百三十八條,明文規定「必須」做的有十處,應當履行的「義務」有九處,「不得「做的行為有十二處,「禁止」做的行為有十二處,沒有一條規定是有關執政黨的。

憲法沒有規定鎮壓和制裁批評或反對共產黨的言行,刑法也沒有規定批評或反對共產黨為違法犯罪。

因而可知,共產黨在憲法中的位置是虛設的,不具備規範法律的的強制力和約束力,以「污蔑誹謗共產黨」入人以罪是違法的!

批評或反對共產黨以違法犯罪論處,改變一黨制為多黨制以違法犯罪論處,何以服人?法律何在?法理何在?

政黨同公民的關係是政治關係而非法律關係,黨的領導一直是憲法規定之外的力量。

這是共產黨作為超社會、超國家、超政府的特權地位所決定的,自然,它也必定是超法律的。

共產黨之所以不需要法制化是因為它首先要排拒法律對它的約束和限制,以便保證自己的超然地位。否則,它就不是特權力量。共產黨發動文化大革命並沒有受到憲法的障礙,當追究起文化革命的政黨責任時,又沒有憲法作依據,這就是共產黨特權地位的需要和表現。

一個絲毫不受法律約束限制的政黨和政府怎麼能夠通過法律制裁和約束人民呢?日本天皇和英國女王的權力是否同樣如此,竟無法律規範的約束和限制? 

共產黨的特權既然來自於對法律的超脫,它就必定要以失去法定保護而付出代價。

89民主改革也是我國人民體現國家制度的民主憲政運動。它再一次從人民的實踐方面否決了共產黨同人民利益一致性的自我陶醉和神話,證明了政黨同人民不能等量齊觀,不能相岵⒙邸?p>在憲法的實施上,「主權在民」的規定並沒有得到實際保障,而虛設的、毫無法律規範的「黨的領導」 卻是真正的主權力量。黨權和民權的這一矛盾與衝突在 89事件中表現得淋漓盡致。

可以肯定,這一矛盾和對立將貫穿在我國社會民主發展的整個過程中。

不管誰愛聽不愛聽,我要把這個真話告訴人們。

我國憲法僅僅在形式上繼承了資產階級「主權在民」的立憲原則。然而,農業社會主義要比資產階級更好地滿足「主權在民」的立憲實質,還有一段漫長的歷史路程。我國憲法規定得最徹底、明確,最有強制約束力的地方只有兩處。

這就是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

第十二條: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就不存在第二個權力中心。

「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其他力量是可以侵犯的。

只要我國憲法是真實的、無私的,這就是我國憲法的精義所在。這就是我參與 89和89運動憲法合法性的依據。

毫無疑問,只有人民的直接參政權、人民的直接監督權,才是至高無上的,才是「主權在民」的最高體現。

根據憲法第三條的規定,人代會要「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人代會對人民不負責的時候,人民就要上街監督,言論監督、集會監督、出版監督、結社監督。「主權在民」的憲法規範為我國人民組成合法反對派 -政治壓力團體提供了確鑿無疑的憲法依據。

當局起訴我「煽動青年」「挫敗當局的各種政治壓制」是違反憲法的。

法律條款是無可辯駁的,不容許增刪一個字或一個條款。我的演講主張或許將來才能實現,然而我的言論行動是依托於現行法律規範的,是地道地合法言行。

我國實行成文憲法,一切以成文憲法為執法依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在這裡所指的「組織」和「個人」,只能是國家機關、執政黨以及它們的領導者個人。只有執政黨、政府及其領導者個人,才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去發動文化革命那樣的「政治動亂」。普通公民沒有力量行使這種特權。相反,我國政黨和行政機關違憲的案例很多很多,從來沒有受到人代會的糾正。

這個國家不存在違憲審查制度。文化革命就是特典型特重大的違憲案例。還有公安機關單獨執行的收容審查,人民一定會起來反對和推翻這種嚴重危害和踐踏人權的反動法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司法機關是否應當維護「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主權在民」的統一和尊嚴呢?

請問,人代會及其常委會的違憲審查功能究竟到那裡去了?這難道不是「黨法一體「的確切表現嗎?應當正式建立起「違憲審查法院」或稱「憲法法院」。

( 民主資料房註:原獄作中有一段「憲法法院」 文字,現以一句補入,以概全貌。原「任畹町文集」未編入,這本公布的「辯護詞」及其它獄作均是刪節本。1999.7 )

2、 駁「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刑法第十條關於犯罪的定義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和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制財產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擁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的本質特微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並非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這一行為也須同時違犯刑法才為犯罪。

對我進行指控的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中沒有規定「危害構成」,不符合犯罪定義。

犯罪學認為犯罪構成(含危害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基礎,犯罪構成四要件,缺少任何一件均不構成犯罪。 1、 犯罪客體2、犯罪客觀3、犯罪主體4、犯罪主觀,其中犯罪客體要件就是規定「危害後果」的。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是刑法中唯一不問「危害後果」的罪名。這不但同「犯罪構成」的刑法法理而且還同刑法第十條規定的「犯罪定義」自相矛盾。這就使得「反革命煽動罪」的立法缺乏犯罪構成的充分條件。

立法機關很清楚,所謂「反革命煽動罪」作為言論、文字的範疇是不會帶來社會危害的,但是,為了限制民主參政和鉗制言論、出版權利,因而,制訂「反革命煽動罪「的意圖正在於此。

刑法沒有規定對執政黨的「污蔑誹謗罪」,因此,請問:拿公民的正當批評歪曲為「污蔑誹謗「定罪,法定根據何在?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公民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和建議權,對任何人不得打擊壓制。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要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

人民的批評和建議被無端打成「污蔑誹謗」,還有什麼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可言?

拿人民的意見指為「污蔑誹謗」,還傾聽什麼意見和建議? 

顯然,「反革命煽動罪」的制定和「誹謗污蔑罪」的類推是違犯憲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必須取消這一經不起法律檢驗和法理推敲的罪名。

3、駁「反對四項基本原則」

憲法序言中的四項基本原則只能作為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哲學的規定原則,而不是也不應當是公民個人社會政治信仰的規定原則。這就是政治同法律的區別,信仰同制度的區別,言論同行動的區別。

一個有自由思想的人,無論有天大的政治思想言論也談不上違反憲法,也不能接受任何法律制裁或勞動教養行政處分。這是現代開明社會還是非現代專制社會的重要區別。

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勞動教養作為迫害言論自由和不同政治信仰的手段應當通過立法加以取消。

共產黨只知道多年來在生活上對人民欠債很多,而不自知對人民的自由民主權利,同樣欠帳很多,這比生活欠帳還難以償還。

當人民在高唱「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的時候,共產黨是否意識到,還政於民的日子已經悄悄來臨了。共產黨應當夾著尾巴做黨,夾著尾巴執政,不要再重演幾十年來以黨代政、以黨代法的反動行政史和司法史。

共產黨違反憲法發動文化大革命做了那麼多對不起人民,對不起國家,對不起歷史的錯事,人民原諒了共產黨,民主牆就是人民原諒共產黨、幫助共產黨的一次運動。

四項基本原則是毛澤東六條標準的另一種說法。四項基本原則無疑是共產黨一黨的立國之本,是立法原則和立法規定,具有某種法律屬性。

然而,四項基本原則作為意識形態,具有多方面的社會屬性。即法律屬性、政治屬性、信仰屬性和學術屬性。我稱之為四大屬性。

如果將四項基本原則的法律屬性涵蓋其他一切屬性,將四項基本原則的多種屬性一統化,就會將四項基本原則簡單化、教條化、專斷化。這就必將導致在憲法和其它法律的執法中犯簡單化、教條化、專斷化的錯誤。結果是壓制正當言論、強迫公民信仰,不准獨立思考、禁止
科學批判、扼殺進步思想。

如此,人民能不上街嗎? 四項基本原則雖然具有法律屬性,但是正如我在第一部分辯護所證,不得以「污蔑誹謗共產黨「問罪。毛澤東 1954年有言,「我國憲法的兩條原則是民主與社會主義」。 可見,共產黨的利益並不是立法原則。

「主權在民」哪怕是虛假的,它也是我國憲法的法律規範。執政黨的領導哪怕是真實的,它也不是我國憲法的法律規範,不是法定的違法犯罪客體。憲法為我國合法反對派的存在提供了確切無疑的合法性缺口。這就是89事件作為國際公案的憲法依據。

四項基本原則的政治屬性決定了現代國家不得以言問罪。否則就是專制國家。

毛澤東 1954年有言:「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道路可以辯論」。毛澤東1962年有言:「我們反對秘密集團,公開的反對派,說錯了,不處罰」。

毛主席說對了,但是沒有做到,我們能經常找到毛主席說得到而做不到的許多例子。這不完全是他的個人因素形成的。

毛主席是一個口頭上的民主主義者,行動上的專制主義者。這是他所處的那個社會經濟時代所造就的。

言論出版自由的核心是政治批評的自由,不光是批評市場物價和公共衛生的自由。

法國人權宣言寫道:自由傳達思想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它被聯合國人權宣言又一次重申過。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剝奪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

自由民主主義的馬克思說過:沒有出版自由,其它一切自由是泡影。

馬克思先後被迫僑居巴黎、倫敦、布魯塞爾,從發表共產黨宣言起,一生從事顛覆資產階級社會的批評和出版事業。除 1845年和1848年參加歐洲革命幾次被驅逐外,各國資產階級政府對他的評論、出版活動沒有再找過麻煩。這就是進步資產階級法制。

列寧在革命流放期間,仍舊可以寫書,同他的黨保持聯繫、髮指示,召集開會,著名的「俄國資本主義」和「十七個社會民主工黨黨員抗議信」,就是在流放期間寫成的。

近代中國民主革命家、學者章太炎 1896年因為文字獄《蘇報》案被判刑,獄方允許他可以撰文答《新聞報》記者問。

他的門生鄒容因寫革命檄文「革命軍」,猛烈抨擊孔孟之道和尊君思想,鼓吹革命乃天演之公則,世界之公理。號召人民清除內患、建立共和,鋒芒直指滿清政府。這樣的彌天大罪只被判兩年徒刑。(編按:這是在外國租界法院)

二十世紀的所謂社會主義中國,在上述每個方面,能同專制俄國、專制中國的哪一個國家、哪一個朝代相比?

請問,中國的社會、中國的司法、中國的自由同一百五十年前的西歐各國、同一百年前的沙皇俄國,同八十年前的專制中國相比,是前進了還是後退了。以「污蔑誹謗」為藉口指控我的正當政治批評言論,同過去流行的惡毒攻擊罪一樣是經不住歷史檢驗的。

四項基本原則還具有政治學學術屬性,以學術問罪更是學者們、研究者們不能忍受的。

比如,為什麼一定要說,「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社會主義是否存在剝削「?

「中共是不是無產階級工人政黨」?「中國社會主義的特質是不是農業社會主義「?等等。

四項基本原則本身就是政治學研究對象。如果要證明四項基本原則是顛扑不破的真理,就不必害怕和抵抗來自各方面的騁珊團(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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