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差錯太多 高中生狀告教育部出版社新華書店

發表:2004-07-17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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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中的字、詞、句有差錯,誤導學習為由,一高中生將教育部、出版社連同書店一併告上了法庭,要求給出書籍質量標準、糾正書中錯誤並賠償誤導損失96.5元。昨天,市二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了該學生的訴訟請求。

  今年17歲的小蓓是本市一名高中生。2003年12月8日,小蓓一紙訴狀將國家教育部、人民教育出版社及一家新華書店全部推上了被告席。作為小蓓法定代理人的父親李某對此表示,由於小蓓學習中所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教科書(試驗修訂本必修)《語文》第三冊中的字、詞、句存在80餘處差錯,對小蓓學習產生了誤導,所以才會訴諸法律主張權利。

  經過調查事實、分析案情,一審法院駁回了小蓓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小蓓不服,提出上訴。

  二中院經審查,對小蓓提出的書中85處錯誤中的一處予以認定。同時法院認為,國家對於教科書的審定、出版、發行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小蓓所使用的教科書系由國家審定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審定,由出版社公開出版發行,並由新華書店負責經銷的指定教材。作為經銷商的新華書店,僅對其所銷售商品的外在瑕疵承擔擔保義務,如其售出的教科書發生缺頁、破損等質量問題,應當進行更換。對於小蓓主張的該書中字、詞、句存在差錯問題,新華書店非編輯、出版單位,無法定義務進行修正和補充。因此,小蓓要求該書店承擔責任的訴請缺乏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出版社作為出版發行單位,負有對其出版物進行編輯、修訂的職責,因此小蓓作為該書的實際使用者,有權對書中存在的錯誤提出批評、指正意見。但小蓓提出書中存在85處差錯問題,法院經審查,認為除一處存在校對問題外,其餘均屬於小蓓個人對書中文學作品的不同認識和理解,並非屬於出版社工作中的疏漏。且小蓓對書中字、詞、句的認識和理解並不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不能因此要求出版單位採納其觀點,所以該主張同樣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此外,教育部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對於教科書的出版發行履行的是行政監管職責,其職責之一就是制定相關的部門規章,對公開出版發行的涉及教育領域內的出版物進行指導和監督,其承擔的並非民事責任。因此,小蓓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主張,法院亦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理由,二中院最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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