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北京政府傷透腦筋的名案庭審記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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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捷民 發表:2004-11-11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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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8日審理「手持憲法抵制強拆的黃老漢」一案始末

案件代理人 馬捷民

今天北京市崇文區法院開庭審理「黃振雲」老漢訴「崇文區房管所」違法強拆公民私有住房案件,案件定於早上9點開庭;

開庭前很多人趕過來要求旁聽「審判」,但法院宣布說:只有8個旁聽坐位,其他人不准進去,旁聽人舉證說:國家法律中沒有只准許「8人」旁聽的法律規定!法院限制公民旁聽是違法行為!我們要求見院長,給我們解釋。筆者與另兩位代理人辦理完「代理」手續後,法院才讓筆者和另兩位代理人進入法庭。

9:10分;當事人與代理人進入法庭後,行政審判庭庭長讓原告及其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但被「代理人」拒絕;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大聲說):此次庭審剝奪了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的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不是公正、公平、合法的審判,不能開庭!

代理人當眾向在場的旁聽人宣讀《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的規定》(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法釋 [2002]39號。該司法釋義規定: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案件材料,而此次開庭前法院卻拒絕當事人查閱案件卷宗,剝奪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力。因而這次開庭是違法的,當事人不能接受!

主審法官「劉平」厲聲制止代理人的宣讀、不讓代理人講話。並招呼法警把他們(代理人)趕出去!代理人隨即被趕出法廳外。

當事人龐文藝(黃振雲的老伴)當庭提出抗議!他們是我的代理人,你們不能趕他們走!主審法官「劉平」企圖進行缺席審判,案件當事人龐文藝此時「氣病交加」當場犯病,血壓升至220毫米汞柱,癱倒在地。

法庭無奈急播「120」請「急救站」派員前來搶救,當事人被抬出法庭,庭外救護人員緊急為「龐」輸氧。半晌,法官「劉平」出外觀察情況(請示領導)走出法庭,代理人當面罵道:「劉平!你個『流氓法官』你就等著審判吧,等待人民審判你吧!」劉平未敢答言,回到「非審判區」,又過了大約一個小時,當事人病情仍不見好轉,法官『劉平』又趕回法庭,徵求當事人「龐文藝」的意見:你的情況不能堅持開庭,先去醫院看病,案子改日再審好不好。龐表示同意。之後,醫護人員將龐文藝送往醫院救治。這樣法庭宣布:改日再審。區政府精心策劃的「審判鬧劇」就這樣收場。

當人們陸續走出法庭時,一個法警說:請『人民代表』到接待室休息。代理人向『人民代表』喊:哪位是人民代表?請你站出來,會見一下人民!聽聽群眾的呼聲好不好?連喊了兩遍無人應答。代理人接著喊:你害怕人民!你不接見人民,你代表不了人民,你不配作『人民代表』!

開庭前有人向當事人透露:政府為這個案子傷透了腦筋,早已做好部署,……指令法庭:限制旁聽人數;並從其它地區抽調十幾位法警在庭外守候,以應對突發事件;並指令法院:絕不允許判決政府敗訴……。(法庭內設有24個座位的旁聽席上,坐滿了政府安排的「旁聽人」,只留出8個空位讓當事人安排)。

又據觀察員報導:龐文藝被送往醫院搶救後,醫院為龐打了針,並開具醫囑:病人必須住院,繼續治療。法院工作人員見情況不妙,一個個逃之夭夭。病人被丟在醫院,現無人救治。請全世界主持正義的人們關注此案,伸出你們的救援之手助處於弱勢地位的中國人民!!

代理人質詢:

1、主審法官「劉平」星期五下午四點通知代理人:「星期一,上午九點開庭審理,你們代理的這個案子,要求你們到廳參加。」法律規定: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相關材料!(見附件)如此安排,如何能保證代理人有時間查閱案件的相關材料?從法院的這種安排中人們不難看出:這種安排是經過精心策劃的一個陰謀!他們不希望代理人撐握被告違法行政的證據!法院妄圖以突擊審判的方式,草草了結此案,完成政府佈置的任務,這才是他們的目地!

2、此次開庭時,法院三位院長,躲在「電視監控室」內,密切注視著庭內的情況;庭內設有三個攝像頭從幾個不同方向攝錄下原告和代理人的活動情況。既然是公開審理,院長為什麼不敢走到現場來?原因只能有一個:他們害怕人民群眾,害怕在法庭辯論中政府違法行政的醜惡嘴臉被揭穿,使他們在人民面前丟了臉!

3、代理人被趕出法庭,三位院長什麼消息也沒得到。庭審結束後大罵法官「劉平」:你把他們趕出法庭幹什麼?你讓他們說!聽聽他們想說什麼?你把他們趕出去了,我們還能得到什麼消息?

4、法院獨立審判,這是憲法第126條所規定的,政府卻對法院發出指令:絕不許判決政府敗訴!法院受政府操控,能做到公正、公平、公開獨立的審判嗎?

5、政府安排的旁聽人,佔據了三分之二的旁聽席坐位,只留8個座位給真正旁聽的群眾,這種安排只有政府才能做到,政府中又是誰精心策劃?

6、一位開發商說:我們哪裡敢這麼做(指強制拆除公民私有住房)?所有拆遷工作都是由區政法委主持的,他們讓我們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此次開庭時一位區政府負責「政法委」工作的官員,就坐在被告席上。官商勾結、『法匪一家』司法公正何處尋?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2]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已於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5日
為保障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閱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權利,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現對訴訟代理人查閱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繫;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繫。

第四條 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填寫查閱案件有關材料閱卷單。

第五條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於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案件審理終結後,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將查閱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書記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對訴訟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應噹噹面清查,認為無誤後在閱卷單上籤注。閱卷單應當附卷。訴訟代理人不得將查閱的案件材料攜出法院指定的閱卷場所。

第七條 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複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複印案件材料應當經案卷保管人員的同意。複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案件管理部門在複印材料上蓋章確認。複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八條 查閱案件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訴訟代理人應當保密。

第九條 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不得塗改、損毀、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對修改、損毀、抽取案件材料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閱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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