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時,饒穎來到海淀法院交納了撤訴申請書,法官批准了她的申請。
裁定書上寫明,饒穎的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自主處分,應予准許。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准予原告饒穎撤回起訴。
記者從法院獲悉,饒穎是自願撤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規定,原告申請撤訴的,對於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出了法院的饒穎馬上和記者取得了聯繫。在電話那頭,饒穎哭著大喊「不公平」,表示自己並非真的「自願」,而是生活所迫。「我現在是一無所有,面對孩子、面對冬天,以及四五年來都沒有生活來源的日子,我不知道該怎麼做。」
記者今天上午獲悉,饒穎上訴到二中院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仍沒有最後定論。而儘管法院准予了饒穎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所以饒穎將來仍然可以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趙忠祥。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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