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傷殘人趙英奇冤死 趙妻不服提申訴

發表:2005-02-0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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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傷殘人趙英奇因修煉法輪功,被唐山市荷花坑勞教所於2002年12月30日折磨致死。趙英奇的妻子趙燕如日前針對丈夫被折磨死亡,向當地檢查機關提出申訴。

據明慧網資料,趙英奇是唐山市古冶區南範各莊礦管科工人,1987年於礦井下受重傷,住院九年之久,左腿短缺五公分。修煉法輪功後,趙英奇從拄雙拐、坐輪椅到自己騎自行車、三輪車。同時因公受傷造成的心理不平衡,原本打算至死不出院的趙英奇主動要求出院。醫院院長感慨地說:「趙英奇你這功沒有白煉。」出院後判定趙為四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雖然法律規定傷殘人不應該被勞教,趙英奇還是因修煉法輪功於2002年11月20日被非法關押在唐山市荷花坑勞教所。不到40天,趙英奇就被酷刑折磨致死。

報導中說,趙英奇在2002年12月30日送去醫院當天已經死亡,大夫兩次通知送太平間,因家屬意見不統一沒送,結果死亡通知書上卻寫2003年1月2日晚8點零二分死亡。

趙英奇死時頭部塌陷,右肋缺一塊肉,臀部兩邊各一塊黑紫一直延伸到後背、脖子,睜著雙眼,手和指甲青紫色。 2002年12月30日看到他的腹腔特別瘦,後又打水,人才顯得略「胖」。


趙英奇的遺體

荷花坑勞教所警察對外宣稱,說趙英奇是「正常死亡」。不過,明慧網報導中質疑:趙英奇的死亡證明上卻給寫上高血壓腦出血,而他從來就沒有血壓高過。另外,如果他真的血壓高加上他四級傷殘,勞教所按法律規定是不應該收的。

記者打電話荷花坑勞教所一大隊核實,接電話的人聽到記者問到趙英奇後口氣變為惡劣,對記者撂下一句:「趙英奇我最清楚,可是我偏不告訴你!」

**附錄:趙燕如為夫申冤的申訴書

各位檢察官、法官你們好:

我是趙英奇的妻子,家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南範各莊礦77樓15樓20號。我丈夫趙英奇因修煉法輪功無辜被荷花坑勞教所於2002年12月30日迫害致死,而勞教所對我丈夫的真實死亡情況卻進行了隱瞞、造假、欺騙和封鎖消息,這種凌駕於憲法、國法之上的犯罪根本沒得到懲罰,特此請各級領導關心此案,將知法犯法者繩之以法。現將我丈夫生前與死後的情況介紹如下:

趙英奇,男,59歲,滿族,小學文化,開灤南範各莊礦退管科工人,1987年於礦井下受重傷,左大腿四分之一處開放性粉碎骨折,由醫療事故造成趙英奇被做了三次植骨大手術,住院九年之久,拄雙拐,坐搖車,臉色呈灰色,左腿短缺五公分,膝關節不能回彎,大便不能下蹲,給生活帶來很大痛苦。

趙英奇在單位上班時,當組長、安全檢查員,兢兢業業的幹活,經常星期天都不休息,常被評為先進工作者,他為人正直,樂於助人,忠厚老實。修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法理要求自己,把由醫療事故造成的心理不平衡,至死不出院的想法去掉了,並主動要求出院。醫院院長說:「趙英奇你這功沒有白煉。」丈夫住院期間被定為三級傷殘,出院後定為四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煉功後我丈夫趙英奇臉色變得紅潤,二十多年的鼻竇炎、痔瘡全部消失,從拄雙拐坐搖車,到騎自行車、三輪車,每天跑幾里地接送孩子上學、放學,趕集上店,做買賣。知道我丈夫的人都說,那身體鐵打的一樣,現在,年輕的小夥子都不如他,他的身體特別健康,這是有目共睹的。

99 年7月20日以後,我丈夫趙英奇被開灤南範各莊礦公安分處、退管科多次非法欺騙,抓捕,關押,恐嚇,打罵,跟蹤,監視居住,罰款2000元,扣押金 2500元,扣發退休金,只給195元生活費,被非法關押最長達十個月之久(關押在礦井隊)。在丈夫關押期間,因嚴重的精神和肉體折磨,心憧縝b醫院搶救。我說:「為什麼不早通知我。」艾振民說:「跟你們聯? 不上。」就這樣安頓好87歲的母親,告訴鄰居大哥幫我通知大兒子去醫院看他爸,然後我和趙英奇的二妹於6點左右趕到醫院,有很多警察在病房處把守。

在和醫護人員的請求下,我和二妹進去看了我丈夫,他睜著雙眼不動,嘴裡插著約三毫米粗的塑料管,身體消瘦,肚子塌腔,脂肪都沒有了,手指頭像筷子棱特瘦,跟勞教所介紹的情況完全不一樣。(勞教所說趙英奇吃的很好,精神也好,對他照顧的也好)還沒等仔細看就強迫我們出來了。在家趙英奇身體強強壯壯,僅四十天就被迫害成這樣了。

七點左右,醫護人員通知送太平間,當時二妹哭著說:「別送呢,孩子都沒來呢,讓孩子看看他爸。」沒過一會兒又通知送太平間,二妹還是哭著要求等等孩子,我趕緊給親戚朋友打電話通知孩子們快來醫院。趙英奇的三妹湊錢買了壽衣,二兒子痛不欲生的來醫院看了他爸。我再次跟醫護人員要求有一線希望也得搶救,醫護人員說百分之一的希望都沒有,等大女兒和大兒子痛哭著到醫院時,已經不讓見了。

第二天(12月31日),我和孩子要求給他爸擦洗整理,穿衣服,但只讓孩子進去,沒讓我進去(不知這是哪家法律),孩子出來說:「我爸咋那麼瘦了,而且死不瞑目,我給摩挲上了(後來還發現趙英奇的右肋缺塊肉,臀部兩邊各一塊黑紫色,頭部塌陷,右嘴角流至耳朵有血跡,手指青紫順延到脖子及後背,2002年12月30日他的腹腔特別瘦,後又打水,人才顯得略「胖」。)女兒要買刮鬍刀給她爸刮鬍子,被孩子他二叔(趙英齊同父異母的弟弟)給? 止了,而且沒讓穿衣服,讓我們先回家,讓礦上和勞教所找我們,然後再進行交涉。

2003年1月1日午飯後,女兒受不了這種痛苦,不忍心讓父親光著身子在那躺著,和她二叔商量,結果遭到她二叔訓斥。

2003年1月2日晚八點零二分,孩子二叔打電話說,勞教所通知人死了,讓給趙英奇穿衣服去。我在電話裡說不對勁吧,不等我說完,他說,那就明天去吧。孩子們怕有變,就決定馬上去,剛到那,孩子就被帶著去勞教所解決問題了,女兒提出一些問題,被她二叔當眾訓斥。

從趙英奇在勞教所所謂的發病到緊急搶救,乃至送太平間都是勞教所一手操辦的。這時孩子的二叔才忙開了,主動找礦上和勞教所解決問題,讓礦上在趙英奇的傷殘補助金先借一部分錢上醫院辦出院手續,把人拉回來。10422.89元醫療費走醫療保險,並親自帶頭簽字──正常死亡。女兒不簽,在它們的哄騙下還是簽了。我作為趙英奇的法定監護人,以上他們所做的一切我完全都是不同意的,我沒簽任何一個字,我也告訴孩子不讓他們簽字。怎麼會是正常死亡呢?趙英奇沒有任何病,他是被酷刑折磨致死的。而勞教所卻昧著良心說他吃的多,精神好,它們照顧的也很好,我丈夫不吸菸,不喝酒,從九四年八月開始修煉法輪功沒花過一分錢醫藥費。根據中國公安部拘留條例規定:公安機構不能拘留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和海外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很明顯,趙英奇有四級傷殘,荷花坑勞教所在執法犯法。

2002年12月30日晚七點左右醫院兩次通知我送太平間,怎麼03年1月2日晚8點零2分又一次通知死亡呢?我在03年4月份得到了病歷,看到病歷首頁寫著03年1月2日搶救一次成功,臨時醫囑寫著:2003年1月1日專家(北京301醫院)會診費一千元。03年7月25日我給荷花坑勞教所一大隊艾振民打電話要北京301醫院專家會診的結論和一千元的收據,艾振民驚慌失措的說:「那是醫院的事,你找醫院吧。」我打電話找到醫院石文建主任詢問此事。石文建又推給勞教所,我說是勞教所讓找醫院的。石文建說:「那好,你找勞教所的領導,你們一塊來醫院,我給你們當面說清楚。」據石文建說,勞教所表示要花這錢的。後來我給艾振民打電話,他都關機。

2004年3月19日,家屬去人民醫院開明細表,找到石文建主任問他北京301醫院的專家會診怎麼解釋?石文建說:「不光這一項,還有老幹部處置費3090元。」家屬繼續詢問老幹部處置費怎麼解釋。石文建說:「這錢勞教所說它們花,市委書記陳滿親自下的令,不惜一切代價也得搶救。」請問給誰搶救?人都死了,我看是一萬多元的藥費走醫療保險,這可是老百姓的錢,不給百分之百的報銷,我個人還得承擔。不但人給我害死了,在經濟上,我還得為這些知法犯法者「報銷」。我丈夫從九四年八月開始修煉,沒花過社會一分錢醫藥費,這一萬多元的醫藥費至今我也沒報銷。

另外,據知情者講,2002年12月28、29號勞教所通知礦上接人,礦上沒接。還有,因為趙英奇是四級傷殘,明擺著勞教所不該收,是礦上給勞教所送禮才把趙英奇收下的。勞教所也講過,我們不該收,礦上也不該送。趙英奇從2002年10月17日被綁架後直至被迫害致死的75天,我們被剝奪了探視權。趙英奇被關押在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時,女兒到礦分處開信去看她爸爸,分處門衛不讓進,門衛打電話請示後說,李和平不在,女兒又到退管科開信,書記顧來存也不給開,女兒對顧來存講:「為什麼我爸的腿不好還給送勞教所去?」顧來存說:「八十『犯法』也不行。」我丈夫是孝敬老人疼愛孩子的好兒子、好父親,犯了什麼法?

我母親知道失去了孝敬她的好女婿,痛苦不堪,老人家一個月後,腦梗塞去世。

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有關條文,我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的法律條文規定,我丈夫沒犯罪,沒觸犯法律。給好人迫害致死,這是誰在犯罪犯法,誰是受害者,事實勝於雄辯。

請執法者們把迫害死我丈夫的直接和間接作惡者繩之以法。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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