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被宣判的還有桑粵春的姐姐桑粵萍、哥哥桑粵東、弟弟桑粵安等17名團夥成員。桑粵萍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桑粵東因犯合同詐騙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桑粵安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免予刑事處罰。
桑粵春在擔任長春吉港工貿總公司總經理、長春吉港集團公司總裁、監事會主席和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期間,對外以經營公司為合法招牌,對內制定了嚴明的組織制度,並雇佣保鏢,準備了獵槍等作案工具,動輒以暴力相威脅,欺壓、殘害群眾,大肆侵吞、騙取國家財產和他人財產,惡意拖欠與其有經濟往來的單位、個人款項。同時,利用特殊身份和各種手段尋求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干擾辦案,逐步形成以桑粵春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桑粵東、桑粵萍、劉鵬舉等人為骨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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