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黑龍江賣官鏈

發表:2005-04-30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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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黑土地上,黑龍江省建國以來最大的官場震盪以一批高官落馬漸近尾聲。

  前言

  時近2005年初夏,東北黑土地上,黑龍江省建國以來最大的一場官場震盪漸近尾聲。  上一年的7月,黑龍江省原人事廳廳長趙洪彥腐敗案在牡丹江市一審宣判,趙氏本人被判刑15年;今年3月22日,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賣官受賄案在北京開庭,據悉將於5月一審宣判;目前,黑龍江原省委副書記韓桂芝腐敗案也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這起官場震盪,正是黑龍江一連串賣官案被揭露、被查處、被清算的過程。如果從2002年4月馬德倒臺揭開蓋子算起,這場震盪至今已歷時三年。粗略計算,其間共涉及不同級別的官員上百人:

  ──省級官員七人,除了省政協主席韓桂芝,還包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範廣舉、副省長付曉光、省檢察院檢察長徐發、省高級法院院長徐衍東、省委秘書長張秋陽、省委宣傳部部長孫啟文;

  ──省機關廳局級幹部30餘人,包括省政法委副書記徐春田、省人事廳長趙洪彥、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王家剛、省司法廳廳長王濱起等關鍵部門的「實權人物」;

  ──市級領導若干,在黑龍江省13個地級市領導班子中,目前已確認的,即有綏化、大慶、牡丹江、鶴崗、雞西、佳木斯、雙鴨山、七臺河、黑河等九個市的市級主要領導十餘人。此外,還有縣處級官員多人。

  官位買賣的惡性腐敗案件如此密集,足以令人震驚且憤怒;而「複合型」、大面積官位買賣發生,更促使人們對這種特殊的交易進行深層次思考。從去年6月始至今,《財經》記者六赴黑龍江,圍繞趙洪彥、馬德、韓桂芝等核心案件進行採訪,蒐集了事件發生地有關政經社情大量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財經》研究人員著手對這起罕見的系列賣官案進行實證研究和闡釋。

  《財經》的調查和研究顯示,黑龍江出現的一組惡性賣官案件雖然具體情節有異,但整個交易過程、原因及影響非常相似,同時具備了腐敗生態系統環境中的典型特徵。隨著人們對於賣官鬻爵從驚訝、震怒轉至對於司法定性的探究,下一步即應對這一跤易行為進行腐敗性質判斷,剖析其經濟學基礎、制度特徵和經濟效應。這一分析的基本框架,應是韓桂芝-馬德-李剛等所組成的「三層次官員市場網路體系」。

  本文所涉及的官位交易和「賣官鏈」,只應視為黑龍江政界的局部現象,但仍值得警惕。如果對其不加遏制,便可能由「鏈」而「網」,發生惡性癌變,最終使政府喪失公信。故此,《財經》的關注已超越新聞事實本身,而至於其間蘊含的本質──官場腐敗的結構性危機。只有深入剖析官場腐敗的制度特徵,方能對症下藥,尋求遏制腐敗的治本之道。

  ──編者

  從韓桂芝、趙洪彥到馬德,黑龍江省的「官位」交易如何實現均衡定價?如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有何經濟學效應?

  □本刊研究員陸磊?文

  本刊記者段宏慶吳小亮 /採訪支持

  賣官是腐敗的最高形式

  低層次腐敗是「雁過拔毛」,中層次腐敗是權力尋租,高層次腐敗是出售委託權,所以「用人腐敗是最大的腐敗」

  人類社會曾經出現過林林總總的腐敗現象。對此歸納並抽象之後,我們可以從理論上把腐敗劃分為低、中、高三個層次。

  ──低層次的腐敗是「流程腐敗」,或可以定義為「操作風險」,即當事人處於交易流程的某個環節而發生的尋租行為。常見者如權力部門某些經辦人員的「吃、拿、卡、要」,「雁過拔毛」;極端者則如最近發生的張恩照在建行IT採購流程中的腐敗個案。

  流程腐敗的特點在於,規則健全但監督機制存在漏洞,具有較高風險偏好的當事人不惜以身犯險。這種腐敗行為具有不確定性和偶發性。

  ──中等層次的腐敗是「資源配置權腐敗」,或稱「體制風險」,其前提是交易規則或交易文化不健全,導致擁有稀缺資源配置權的權力主體利用權力尋租;尋租行為在交易過程中逐步固化為「潛規則」,因而具有連續性、常發性特點,除非出現資源由稀缺而變為豐裕,或發生來自外界的衝擊,此類腐敗會持續存在。

  ──最高級層次的腐敗是「超越委託權而出售代理權的腐敗」,即所謂「賣官行為」。無論「流程腐敗」還是「資源配置權腐敗」,都是利用代理權進行的腐敗交易。如「流程腐敗」基於權力部門把某個操作流程環節委託給相應官員,在監督不健全的情況下發生尋租行為;「資源配置權腐敗」則是國家或公眾把某種資源配置權委託給某一類機構,該機構及其人員利用此種權力進行尋租,在交易過程中並未發生「委託-代理」許可權邊界的位移。

  「賣官行為」則不然。它往往具有兩個基本要素。第一,通常,公眾與官員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公眾通過某種形式選擇官員作為自己的代理人,而賣官實際上演變為代理人對委託人權力的侵犯──賣官者把公眾的委託權出售了;第二,官位之所以存在市場價格,是因為官位代表著代理權,在當前某些領域意味著具有獨家壟斷性的資源配置權。因而,賣官不是利用資源配置權尋租,而是直接出售資源配置權。

  從上述歸納不難理解,黨的文件之所以界定「用人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其原因在於賣官行為直接侵犯了社會成員的委託權,並越位出售代理權;委託權的旁落,導致大量不合格甚至直接侵犯委託人利益的代理人(買官者)被源源不斷地複製,其政治經濟學後果是顯而易見的。

  從「委託代理」的後果看,賣官者和買官者治下的非盈利性公共資源(權力),直接並全部演化為可供少數人牟利的私人資源;從公共品提供看,公眾在納稅的同時,並無法指望官員提供任何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安全保障等公共服務;從發展經濟學角度看,由於欠發達地區市場發展相對滯後,官員往往是為數不多可獲得超額利潤的投資機會,而買官投資的回報必然來自於濫用本已十分有限的公共經濟資源。

  於是,發展經濟學「貧困的惡性循環」理論──「一國之所以窮僅僅因為它窮」,可以進一步闡發為「一個貧窮地區之所以變得更窮,因為貧窮所導致的官位交易腐敗」。

  微觀分析:

  韓、馬、李三層次賣官黑幕

  賣官市場的上游延伸,形成賣官保護傘;賣官市場的下游拓展,形成可持續的賣官現金流

  「賣官行為」之所以存在並且體系化、程序化,必然存在著內在的微觀基礎,對官位的市場需求、供給和市場擴展,都有其相應的內在邏輯。

  首先,供求(特別是供給)的存在才能使買官行為成為「有效需求」,官位買賣才得以發生;當這一市場擴展到一定規模之後,官位才能真正成為市場標的,按照連續交易的形式找到各自的均衡價格;否則,賣官將僅僅停留在潛在需求的層面,或者僅僅是偶然發生的個例──如裙帶關係、任人惟親、提拔後表示好處等等,而非事前明碼標價的非標準化交易形式。

  這一點,從韓桂芝-馬德-李剛為代表的黑龍江三層次賣官黑幕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證。

  1.市場需求:陞官與保官

  官位買賣畢竟是違背黨紀國法和官場基本遊戲規則的地下交易形式,因此,它與任何地下交易形式一樣,由於不可能存在一個公開拍賣市場,買賣雙方的相互尋找、交易撮合以及均衡價格的形成是其中最關鍵的因素,交易的最終達成是一個「驚險的跳躍」。

  據此,供求關係分析是賣官交易行為模式研究的基礎性工作。

  從案件顯示的情況看,「陞官」和「保官」是官位需求的基本面因素。由於眾多官位掌控著稀缺資源的控制和配置權,這一需求無疑客觀存在,無論省、市、縣三級均是如此。

  表一顯示了韓桂芝、趙洪彥、馬德、李剛等在各自的任職期間主要賣官事件。買官者的目的無疑是獲得提升或保住現職,買官需求在某種吏治背景下十分旺盛。

  需要指出的是,陞官和保官無論在健康的官場抑或貪墨的官場都必然存在,這不足以構成官位買賣市場的形成。因而,我們必須進一步分析供給機制,以及市場的存在性和均衡價格形成機制。

  2.市場供給:官位的壟斷性決定權和收益權

  分析案件可以發現,韓桂芝的賣官行為全部發生在其擔任組織部長、主管組織人事工作的省委副書記的12年間;而趙洪彥和馬德的賣官受賄行為全部發生在二人擔任綏化地委書記以及綏化市市委書記期間。也就是說,在成為省級組織部門「一把手」或地方「一把手」之後,官員才擁有了賣官的權力。

  由於「一把手」在組織人事方面事實上具備一言九鼎式的最終決定權,且幾乎不可能遭遇真正有效的事前監督和權力制衡,官位供給自然成為「一把手」的禁臠,非其他官員所能染指。

  韓桂芝、趙洪彥到馬德、李剛在不同層次官位市場上的充分開拓,也充分說明黑龍江在官位的市場化供給上已經初成氣候。同時,再結合市長、「二把手」王慎義案還可以發現一個現象,即「一把手」可以從事最高形式的腐敗──「賣官」,「二把手」以下則從事第二層次的腐敗──資源配置權腐敗──「賣工程」。

  恰恰由於「一把手」具有真正的賣官權,於是才會出現「二把手」為進一步晉升為「一把手」不惜重金買官的「合理現象」。比如,張忠義花錢從副處級晉升處級僅花費3萬元,而李剛從同為正處級的「二把手」縣長提升為「一把手」縣委書記願意花32萬元和2萬美元,馬德從相同級別的綏化市長提升市委書記出價80 萬元。原因就在於「一把手」才具備賣官權,而賣官在黑龍江官場意味著壟斷收益。

  當然,賣官是腐敗的極端形式,僅僅具備個案意義;而「一把手」在組織人事上的壟斷權卻具備一般性的典型意義。從此層面看,有理由認為,賣官的潛在供給轉化為現實供給需要三大條件:

  一是通常的競爭性官員晉升機制失靈,官員標準發生質變。政績和「官聲」不再是選拔的條件,而出價高低是首要因素;

  二是官員監督機制形同虛設。從馬德案並非因買官者出問題而暴露可以說明,沒有機構對買官者的所謂「德能勤」進行監控,而事實可以證明,買官者的重大失職乃至違法、犯罪行為,並非罕見;

  三是機會成本相對較低。對賣官者而言,其他非賣官性腐敗行為收益是賣官的機會成本。我們可以發現,不少發達地區官員往往更熱衷於土地轉讓、政府採購、國有企業轉制等領域的腐敗交易;這些領域腐敗收益越高,賣官腐敗機會成本越高。這是因為賣官意味著把上述腐敗收益一攬子出讓給買官者,這是經濟較發達地區官員所不願意做的。因此,賣官在欠發達地區出現概率較高,並不說明發達地區官員具有更低的腐敗傾向;兩者的差別,恰如當前的房地產投資者所面臨的「出租」 還是「轉售」的選擇。

  3.市場形成、延伸和均衡定價:賣官行為的上下游拓展

  在賣官的需求與供給都具備的情形下,賣官買官卻並不必然形成「市場」。事實上,除綏化的不少地區都存在官員陞官與保官的現實需求,也存在「一把手」壟斷性地決定組織人事的制度安排,但尚無證據顯示賣官市場系統性地存在。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探討規模化的市場交易和均衡價格是如何形成的。

  不容忽視之處在於,在馬德案中,除了買官賣官者,上級組織部門至少「不作為式」的庇護和下級官員複製賣官交易,是官位賣買「市場化」、「規模化」的兩大必要條件。

  眾多研究發現,下游腐敗拓展幾乎是必然的、自發的行為。既然官位可以買賣,則「投資」必然要求「回報」;加上買官屬於非法的高風險投資,因而需要更高的「風險貼水」。

  在這一套基本邏輯下,下游腐敗將更為嚴重。相比之下,賣官向上游的延伸卻存在不確定性。因為上級組織部門畢竟具有兩大基本職能:一是決定賣官者本人的權力穩定性,即作為省管幹部的馬德能否持續擁有賣官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省委組織部;二是決定了賣官交易是否可能被撤銷,比如買來的縣委書記、縣長雖與省級組織人事部門隔了一層,但省級組織、紀檢部門畢竟具有對其命運的否決權。

  很不幸的是,在馬德案中,省級部門的糜爛同樣令人震驚。腐敗向下游拓展的同時向上游延伸,確保了賣官成為「鏈條」,偶然交易逐步演變為標準化交易的市場,均衡價格在市場上形成。

  至此,我們已經可以大致梳理出買官賣官「市場」發展的基本脈絡:

  ──市場的上游延伸,形成賣官的保護傘。

  賣官出售的雖然是當事人所能掌控的官位資源,暫且不論公眾如何監督與評價的現實問題,僅是上級組織部門,就不可能對治下的縣級官員情況缺乏知情權和干預權。比如,縣級官員雖然是市管幹部,但往往也是省管後備幹部,正如馬德作為省管幹部而上過中央黨校一樣,縣級官員也通常要參加省委黨校學習。

  因此,賣官要想規避上級的監察是十分困難的;或者說,官位要成為市場交易標的,首先必須打通上級監控環節,使上級組織部門主動「失察」。曾任黑龍江省委組織部長的韓桂芝、任省人事廳長的趙洪彥均因賣官落馬,且均與馬德案有關聯,恰恰證明賣官行為對上級腐敗的依賴。

  ──賣官市場的下游拓展,形成可持續的賣官現金流。

  以馬德賣官為例,一些縣級官員高價向馬德、趙洪彥買官,然後通過收取下面科、股級級官員的賄銀來彌補,更低級的官員財源則來自橫徵暴斂,於是形成了可持續的現金流。這完全是符合供求邏輯的──由於黨政一把手具有壟斷官位供給的權力,則買官就是購買這種壟斷供給;而只有利用所購得的官位尋求投資回報,整個交易才具有理性。馬德案中的「李剛路徑」,就是一個可供證實上述判斷的依據。

  李剛是原黑龍江綏棱縣縣委書記,因向馬德行賄買官而被「雙規」。表二顯示,李剛行賄開支50萬元,依靠受賄所得210萬元,在確保財務收支平衡且大有盈餘的前提下,還能獲得400%的賣官銷售收入和300%的淨利潤(不計來源不明的財產308萬元)。

  當然,馬德的情況也是一樣:在向韓桂芝支付了80萬元買官投資後,逐年回收了600多萬元(一說2000多萬元)投資回報,利潤率超過600%。

  在賣官市場向下游的拓展過程中,有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向上級買官次數少而一次性支出較大;而向下級賣官次數明顯增多但單筆交易額較小──李剛受賄 119次,平均每次受賄金額1.77萬元,大量受賄金額僅在數千元左右。在李剛治下,幾乎縣內所有部委辦局主要負責人都加入了行賄行列,吏治之糜爛不問可知。

  通過向下大量賣官(或其他腐敗)斂財,買官者才能保證向上「進貢」並維持官位,上級賣官者也才能向其上級購買「保護傘」。於是,上下游市場通過賣官者實現了「溝通」:

  ──「均衡定價」。賣官的價碼高低與買官的預期現金流高度相關。

  首先,賣官者顯然可以認定,買官者既然願意投資,則必然要求回報,因而不會是一個如水清官,要價可以根據官位「缺分」的肥瘠實現差別定價,肥缺的價碼自然更高。

  其次,買官者一定同樣可以預期到自身的現金流,因而均衡定價很容易實現。比如,李剛與其妻商量向馬德買官時曾說「送少了不起作用」,最後商定行賄30萬元人民幣,這就是均衡價格的形成過程。

  第三,買賣雙方必須對官位買賣的風險貼水有明確而一致的認識。我們可以發現一個事實:買官者必然向下賣官以獲取投資回報,而賣官者必然向上買官以消除買賣風險。因此,賣官者所定價格中必然包含了一定的風險貼水。如馬德所得的李剛購官款30多萬元顯然非一人獨得,畢竟還需要進一步向上「打點」,以確保自身官位以及其蔭蔽下的眾多買官者的既得與將得利益。

  買賣雙方如果具備上面三個共識,則容易達成均衡價格。這並不意味著相似的官位價格必然一致,其間甚或可有較大差異。

  ──「單一定價」和「一攬子定價」。如果我們把韓桂芝-馬德-李剛作為一個「賣官鏈」進行分析,還可以發現另一個有趣現象:韓桂芝受賄950萬元,馬德受賄600多萬,李剛受賄210多萬,接近一個等差數列。

  其內在含義在於官位「批發」與「零售」的銷售收入差別:李剛是「零售商」,向馬德尋求在綏棱縣經營官位的特許權;馬德則向更大的「批發商」──省委組織部領導進一步謀求在綏化的官位經營權。

  因此,下游賣官是零售,屬於「單一定價」;上游賣官實際上是批發了買官者治下的全部官職經營權,是「一攬子定價」。於是,上游市場與下游市場自動實現全面出清,達到一般均衡。

  體制條件:

  馬德們為何前仆後繼

  賣官市場規模越大,利益共同體越穩固,相互掩護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很難指望通過當事人舉報曝光

  賣官、買官行為在理論上是最高層次、最具破壞性的腐敗行為,按理說應該是最具風險性的行為,因而容易成立的推斷似乎是:賣官行為屬於極端的偶然現象,即要麼賣官者具有極端的高風險偏好,要麼賣官者極度善於偽裝。但是,我們從馬德案發到受審的全過程可以發現,以上演繹推理並不成立。

  首先,馬德並不是一個心智不健全的狂人;其次,馬德也不是一個心理素質超乎常人的善於偽裝者。要理解這種矛盾,有必要深入探究一個普通官員涉足最高層次腐敗行為的體制基礎。

  1.賣官與風險偏好無關

  賣官者的心理傾向是我們關注的內在因素。從韓桂芝-馬德-李剛案發前後的若干細節看,當事人並非風險愛好者,甚至可以說是風險迴避者。案發後,韓桂芝曾寄希望於佛祖神靈保佑,體現了尋常老嫗的無奈。

  馬德則是「懂法」的,不僅僅在於他的妻子是法官,而且在案發前,已經有過很多腐敗官員鋃鐺入獄甚至被送上刑場的結局給予他警示。

  2001年12月19日,瀋陽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馬向東在南京市被執行死刑。馬向東是馬德1997年7月到中央黨校中青班脫產學習一年時的同學。看到昔日的同學被槍斃,馬德感覺到「太可怕了」。據說,他曾經連續幾天沒睡著覺,還將收受的錢款歸在一起,寫了一個明細,準備交給紀檢部門,以避免與馬向東一樣的下場,但後來他並沒有那樣去做。

  馬德的「懂法」、看到馬向東被懲處後的惶惶不可終日,以及被「雙規」後的重大立功表現,都說明馬德並非具有極強心理素質和反偵察能力的冒險者,而是一個具有心理弱點和風險迴避傾向的普通人。

  但是,如果我們從這一個案發現賣官與當事人的風險偏好無關,則必須從其他渠道尋找更為合乎邏輯的解釋。

  2.賣官腐敗的低發現概率

  黑龍江官位賣買網路的破獲,完全是由一連串偶然事件所促成;而這一系列偶然事件竟然牽連出一張賣官網路,足以說明賣官行為本身是具有低發現概率的。這也就證明了賣官的低成本;作為推理,也就能說明馬德這樣的普通官員如何具備了猖狂賣官的貌似高風險的行為傾向──低發現概率足以證明,賣官甚至是十分安全的腐敗手段。

  馬德案發肇始於遠在哈爾濱的一起與賣官毫無關聯的娛樂場所嫖娼、襲警案;隨後,由該娛樂場所牽扯出了一起陳年信貸問題,並引出了原先任牡丹江市副市長馬德在協調貸款時的受賄行為。案件本身並不涉及買官、賣官,但由此使賣官腐敗案件暴露,並引發了全省組織人事系統和相關地市大吏的成建制毀滅。

  官位買賣的低發現概率,固然足以說明賣官腐敗具有天然的自發性,但當前的案例似乎不足以支持賣官現象的普遍性。作為理論延伸,有理由認為,更多的官位買賣不是以直接現金交易的方式完成的。因為現金交易仍然可能導致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牢獄風險。

  因此,買官者採取跑官、要官等方式實行非現金支付,賣官者採取送子女出國讀書而由買官者出學費、生活費等非現金方式獲得實利。

  從更為廣義的角度看,任用私人以為退休後的利益謀劃,依托裙帶以構織「門生故吏」官場關係網,無疑都是利用官位交易以牟取私利的行為,在本質上與賣官並無差別──在經濟學意義上,賣官是比較極端的現金流大而不穩定的短期收益模式,而「任人惟親-跑官要官」則是短期現金流小但持續且穩定的長期收益模式。

  之所以賣官現象相對於裙帶現象更為極端,原因在於官位恰如土地,具有很強的稀缺性,且一旦出售則很難回收,因而選擇提攜私人也是不錯的選擇。同時,後者顯然更為技巧,也更容易逃避懲處。

  3.交叉掩護:賣官的外部支撐

  任何腐敗都需要具備基礎設施──市場,市場規模越大則交易費用越低。當然,風險因素是不得不考慮的。

  一般腐敗,包括「流程腐敗」和「資源配置權腐敗」,都是市場規模越大則腐敗風險越高,即參與腐敗交易的當事人越多,被發現、被舉報的概率越高。由於在交易中增加了交易對手的成本,且往往是一次性交易,吃虧的一方很可能倒打一耙,因而存在著較大的被出賣和曝光風險。這意味著腐敗的事後成本。

  但是,與其他腐敗行為不同,賣官腐敗除了具有類似的風險和成本,同時具有「規模經濟」、「範圍經濟」和「跨期交易」的特點。

  一是規模經濟。賣官只有形成規模,才能使官位真正成為通常可交易的商品,因而也才能發現市場價格,出現市場均衡。

  二是範圍經濟。通過賣官體系,馬德這個市委書記才能真正分享所轄縣的民脂民膏,否則最多只能在市區百姓頭上打主意,比如市政工程、土地轉讓等。

  三是跨期交易。賣官所出售的不是一次性權力,而是一個任期,這導致了買官者可以在一個時間段內享受官位受益;而賣官者通常是買官者的上級,具有直接的監控權。

  綜上,規模和範圍的擴大、跨期交易的形成降低了暴露的可能性,原因在於,只有(或最好)所有的下級官員都是通過買官獲得晉升,則買賣雙方會構成利益共同體而不是利益對立體。在利益共同體博弈中,攻守同盟、沒人舉報是穩態均衡解,因為一旦曝光對雙方都沒有好處,既葬送了賣官者的職位,也剝奪了買官者的跨期投資收益。

  諸多的買官者足以構成賣官的規模經濟;賣官範圍主要分布在市所轄的縣級一把手或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併進一步擴散到下游各行政和經濟管理部門,意味著賣官的範圍經濟得以實現;買官買到的是一個或多個任期,這導致了買官者實際上獲得了在若干年之內的法定搜刮權,因而這種交易遠比一次性腐敗交易(如流程腐敗或資源配置權腐敗)更為惡劣。

  上述特點決定了賣官市場規模越大,利益共同體越穩固,相互掩護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很難指望通過當事人(被尋租一方)舉報曝光。因而,賣官鏈雖然不會無限擴大,但一旦形成便會自我複製,從而達到相當龐大的規模。

  經濟學效應:

  30萬元買下縣委書記之後

  「貧困-腐敗惡性循環」,「劣官驅逐良官」,這是賣官現象叢生的直接結果

  賣官行為在黑龍江省綏化這樣的地方發生並非偶然。作為經濟欠發達省份的欠發達城市,綏化可獲巨額收益的尋租機會並不多。在上文所述的體制存在缺陷的背景下,官位買賣很自然地成為最具備超額利潤挖掘潛力的市場,因而也成為尋租、尋利的重點領域。

  但是,官位買賣造成的「劣官驅逐良官」效應,卻直接導致了兩大經濟效應:一是發展經濟學意義上的「貧困-腐敗惡性循環」問題;二是行政資源配置效率損失,作為委託人的公眾最終喪失了委託權,其政治和經濟生態環境相應變得十分惡劣。

  1.發展經濟學效應:貧困-腐敗的惡性循環

  越是貧困地區,行政權越是成為最主要的經濟與社會資源配置權,在體制轉型和市場機制引進過程中,加上因「天高皇帝遠」而缺乏監督的背景下,從供給看,賣官成為最便捷的生財渠道;從需求看,買官成為最便捷的掌控資源並以此獲利的投資手段。

  最近,中國人民銀行的青年學者孫天琦等人的一項比較研究顯示,改革開放25年間,黑龍江省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支出增長率居於全國最後一位,按1978年不變價格計算,兩項指標的年均增長率分別為7.63%和4.87%,遠低於全國和該省所在的中部省分平均水平。

  農村居民生活水平則更為糟糕。1978年,黑龍江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領先於全國,分別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28.74%和107.58%;但到了2003年,兩項指標分別為95.68%和85.51%(見表三)。

  雖然不能簡單斷言經濟發展落後完全是買官賣官者之過,但經濟水平低下卻必然造成三個基本後果:

  一是企業和市場發展滯後,資源配置權集中於官員,致使當官成為具有相對優厚回報的投資手段;二是收入低下導致的投資不足,使官員腐敗無法分散到其他尋租領域,競爭官位成為主要尋租模式;三是經濟落後致使企業、公眾的經濟地位不足以與政府官員形成對等博弈關係,投資(特別是外資)增長較慢造成政府沒有任何積極性推動自身的政務公開以改善投資環境。這導致來自市場和公眾的監督能力相對不足,當官成為不受監督並可大肆納賄的良好手段。

  從綏化市的情況看,該市轄10個縣(市)區,3.5萬平方公里,人口550萬。全省66個縣排名,綜合經濟實力最差的10個縣,綏化佔了4個。其中有兩個還是國家級貧困縣。另外,綏化總計有527個省級貧困村,農村貧困戶15萬戶、貧困人口46萬人。

  據綏化市統計局提供的資料,綏化市收入完全依靠農業,1999年以前幾乎沒有工業。綏化市一名老幹部感嘆道:「經濟發展至此,除了買官賣官,當權者還有什麼別的生財之道?」

  然而,貧困絕對不是買官賣官的原因和理由,卻一定是官位買賣導致經濟與社會資源配置的進一步扭曲的結果。官員的目的是為了賺取買官投資收益或賣官以尋租,因而沒有真正推動經濟發展的任何積極性,經濟發展進一步陷於停止。

  從黑龍江的情況看,在官員動輒百萬千萬地進行官位腐敗交易的同時,居民生活日益困難。國家統計局於2005年4月22日發布的對黑龍江省2150戶城鎮居民家庭的抽樣調查報告顯示,2005年一季度,佔城鎮居民家庭20%的低收入家庭出現入不敷出現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88.04元,人均消費性支出為711.77元,人均消費性支出超過可支配收入23.73元;收支不平衡導致人均提取儲蓄存款108.36元,比去年同期增長98.46%。

  低收入家庭開始動用「過去的存款」來過「今天的日子」,瀕於破產。至少可以斷言,代理人的腐敗無度是委託人陷於困境的直接原因之一。

  綏化的情況也與此類似。1995年-2002年,也就是趙洪彥、馬德當政的八年間,綏化市地區生產總值翻了一番(153億2243萬元-320億 2128萬元);但八年間,農村人均收入幾乎沒有任何增長,甚至還有所下降。1995年農村人均年收入為2135.5元,到2002年只有2024元。這八年中,最低的是2000年,農村人均年收入僅有1980元。

  如同趙洪彥、馬德沒有為綏化市發展作出貢獻,李剛也並沒有給綏棱縣留下什麼值得紀念的東西。位於綏化一隅的綏棱縣是綏化東北最邊遠的縣,整個縣的財政收入只有6500萬元,縣城裡的馬路是十多年前修的,城鎮面貌極度落後。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李剛落馬當年,該縣有15000多名下崗職工需要就業,3500多戶貧困戶急待解困,有700多名學生面臨失學,64個村的生活用水都得不到保障。

  2.公眾委託權的喪失:「劣官驅逐良官」

  在經濟學意義上,官員是公眾的代理人,官員的選拔過程在理論上是公眾把選拔權委託給選舉或選拔機構;後者作為代理人,進一步選擇行政操作的代理人──官員。無論按照明示還是默示的操作規則,代理人必須為委託人的利益服務,且不能傷害委託人的權益。

  如果上述規則事實上成立,則能在總體上保證官員的「德、能、勤」。但是,「賣官鏈」一旦形成,官員選拔必然出現「劣官驅逐良官」現象。那些進入買官賣官行列的人,已經不可能具備稱職官員的基本素質,其原因在於委託人的權益從人事選拔之處,就被另類交易規則所損害殆盡。

  除非良官有幸出身豪門而擁有大量遺產,或者官員由企業家轉型而來且之前享受了市場化的薪酬,在目前的公務員工資機制下,「良官=清貧」是大多數情況下的基本規律。作為推論,在官位市場化背景下,良官不可能以自有資金購買官位,因而必然被排斥於市場之外。

  當然,在理論上,如果資本市場比較發達,良官可以通過借貸投資於官員市場。但是,他們用什麼樣的現金流確保投資償還是一個基本問題。由於我們假定其為良官,則其當政後不可能盤剝無度,更無法賣官鬻爵以複製賣官手段,因而這樣的投資必然破產。所以我們可以推斷,良官沒有任何可能進入「官位市場」。

  基於此,通過「逆否命題真則原命題必真」的數理邏輯,我們的結論是:「既然良官沒有任何可能進入官位市場,則買官者必然全是劣官」。

  原因很簡單,只有劣官才會預期通過當權後的腐敗來償還投資,並獲得超額利潤──作為月薪不過1000元的市委組織部小吏李剛可以籌集十多萬元買縣長,作為年薪不過數萬的縣長李剛可以籌資30多萬元買縣委書記,本身就說明其投資預期。而事實也證明,其210萬元的貪污所得和308萬元的不明來源財產,正是投資官位、腐敗操作的投資回報。

  正是基於這一判斷,我們甚至可以解釋:何以在最單純、最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公權買賣是絕對不允許的,官員間私相授受被視同醜聞。

  「劣官驅逐良官」不僅僅表現在無能或無德者居高位上。買官賣官鏈一旦形成,那些本來正直的官員要麼只能選擇同流合污,要麼選擇退出。從李剛119起腐敗行為可以看出,我們不能論定綏棱縣各局長都是昏官、庸官、貪官,但是「一把手」要斂錢,作為屬下,為了保住安身立命的飯碗,只有認捐,只有另開財路,於是一縣一地吏治必然大壞。

  「縣積而郡,郡積而天下,故郡縣治,天下無不治」;反之,郡縣官吏買賣橫行,則天下民生岌岌可危。儘管黑龍江的官場交易只是局部現象,但不可不防患於未然。

  基於是,直面官位交易疾患,痛除此疾,不允重現,已成當前反腐防腐之頭等要務。

  「黑色檔案」

  黑龍江「賣官鏈」核心人物提示

  ●韓桂芝

  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省委副書記

  女,生於1943年2月,黑龍江哈爾濱人,1965年10月入黨,1965年4月參加工作。

  1965年東北林學院機械製造系林業機械專業畢業後多年在大興安嶺林區工作。

  1988年回哈爾濱任省監察廳副廳長。1991年起任省委組織部副部長,1996年擔任中共黑龍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1997年起任中共黑龍江省委副書記。2002年2月在政協黑龍江省第八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當選黑龍江省政協主席。

  2004年2月被「雙規」。

  ●馬德

  原綏化市委書記

  男,漢族,1949年11月生於黑龍江省克東縣。1968年10月參加工作。

  1988年12月任牡丹江市副市長,1991年5月任省電子工業局副局長,1992年11月任牡丹江市副市長,1996年11月任綏化行署專員,2000年2月任綏化市委書記。

  2002年4月被「雙規」。

  ●趙洪彥

  原黑龍江省人事廳長、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前黑龍江綏化地區地委書記

  男,1944年1月18日出生於黑龍江省克山縣。1978年進入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工作。1992年2月調至綏化任地委副書記,1995年任綏化地委書記。2000年4月回到哈爾濱任黑龍江省人事廳廳長、省委組織部副部長。2002年5月任黑龍江省人事廳黨組書記。

  2004年7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李剛

  原黑龍江省綏棱縣縣委書記

  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於黑龍江省海倫縣。1995年,任綏化地委組織部副處級組織員兼部長助理。1996年3月,李剛任慶安縣縣委副書記。1998年7月,任綏棱縣縣長兼縣委副書記。2001年2月任綏棱縣縣委書記。

  2002年8月被「雙規」。

  ●徐發

  原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男,1945年10月生於遼寧瀋陽。1970年參加工作。1983年5月,任哈爾濱市委常委,1989年5月,任哈爾濱市委常委、紀檢委書記。1992年9月,任佳木斯市委書記。1998年3月,任黑龍江省委黨校黨委書記。2000年1月起,任黑龍江省檢察院檢察長。

  2004年10月被免職,2005年3月被「雙開」。

  ●徐衍東

  原黑龍江高級法院院長

  男,1949年12月出生,山東東平人。1968年參加工作。1985年-1990年,任黑龍江省森工總局副局長、黨委委員;1990年-1992 年,任黑龍江省鶴崗市委書記;1992年-1998年,任黑龍江省省長助理、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兼省公安廳廳長;1998年1月起,任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4年10月被免職,2005年3月被「雙開」。

  ●付曉光

  原黑龍江省副省長

  男,生於1952年5月,黑龍江肇源人。1968年10月參加工作。1990年-1992年任省公路運輸管理局黨委書記。1992年-1995年任省交通專科學校黨委副書記、校長。1995年-1999年任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1999年12月起任省長助理、省政府黨組成員。2003年1月14日起任副省長。2004年10月辭職。


2005年04月30日《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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