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秀珠下場如何? 躲在荷蘭華僑家,一直住地下室

發表:2005-06-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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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士昨日向《每日經濟新聞》透露,5月18日,在荷蘭當地一荷蘭籍溫州人的地下室裡,楊秀珠被抓獲。

他還透露,在荷蘭的所有日子,楊秀珠躲藏在這位華僑家裡,並一直住在地下室裡。收留楊秀珠的這位人士早年曾多次受過楊秀珠的好處,因此對她的生活起居比較關照。

原溫州市人大副主任胡顯欽告訴《每日經濟新聞》:「儘管有關部門還沒有正式公布,但這一兩個星期來,溫州的大街小巷都在傳這條消息。」他說,許多人都是從在荷蘭經商的溫州人口中瞭解到這條消息的。

5月26日,記者飛赴溫州。連日來,只要提到楊秀珠的名字,幾乎所有人都表示已從民間渠道聽說了這一傳聞。一位熟悉楊秀珠的人士透露,楊秀珠是5月18日在荷蘭被逮捕的。但該人士強調,他是通過在荷蘭經商的溫州朋友處得到這一信息的,對具體的抓捕細節並不瞭解。

原溫州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馬津龍說,荷蘭和法國是溫州人在歐洲分布最集中的兩個國家,楊秀珠在國外逃亡,很需要仰仗舊交,從這個角度來看,她躲在荷蘭也是情理之中。

由於楊秀珠曾經在美國紐約購置過多處房產,此前一直有傳言她的落腳點在美國。但據曾接近楊秀珠的人士分析,楊秀珠美國買房一事早已被媒體曝光,她應該不會再跑去這麼惹眼的地方。

浙江省檢察院是該案件的具體查辦單位,但該院有關部門負責人拒絕對上述傳聞進行證實,只是強調目前所有相關工作正由他們的職能部門操作。

事實上,在楊秀珠2003年4月出逃後不久,坊間便流傳過她被捕歸案的說法。今年春節期間,這一傳聞再次在溫州政界、商界流傳。但這兩次傳聞中並沒有出現具體的事發時間和地點。

「這種傳聞的反覆出現,也是溫州乃至浙江民眾心態的表現。」一位長期關注該案的人士表示,這兩年來,外逃官員的動態一直是民間熱點話題,這在案發地表現得尤為明顯。

「儘管已經查處了楊秀珠案牽涉出的大小官員10多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楊秀珠本人是目前該案涉案人員中級別最高的官員。」馬津龍表示,如果能夠成功引渡楊秀珠回國,有利於該案的進一步調查。

「近楊者腐,近珠者敗」,原溫州市委秘書長宋文光此前表示,楊秀珠案還有更多更深層的問題留待檢察機關調查,留待社會反思。

楊秀珠落網離受審尚有多遠

貪官外逃、跨境追捕、成功歸案,一直是民眾關心的反腐橋段。最近,這一幕又將在外逃兩年的貪官楊秀珠身上應驗。據報導,楊秀珠已於近日被荷蘭的國際刑警部門「抓獲」。而該犯能否被順利引渡?多久後方能歸國受審?這些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問題。

然而,一旦涉及國家間的司法合作,即便經過漫長的外交、法律斡旋,歸國受審也並非逃犯「抓獲」後的必然後果。以1993年逃往境外的特大金融詐騙犯錢宏為例。當時,中國警方迅速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追捕。1994年與1997年,錢宏兩度被有關國家抓獲,儘管逃犯身份被確認,由於各國對待遣返態度迥異,直至2001年,該犯才被緝捕回國。初次抓獲與回國受審之間,竟相隔7年。可見,對楊秀珠的引渡前景,我們也不能盲目樂觀。

既然已由國際刑警組織出具「紅色通緝令」追捕,為什麼仍會出現上述情況呢?這牽涉到對國際刑警組織的性質,以及對「紅色通緝令」效力之理解。事實上,國際刑警組織並非凌駕於各國警察部門之上的「超級警察」,相反,它是以「協調」為主要職責的政府間機構,其實際運作,主要依靠設於各成員國的中心局。刑警組織本身並無搜查、逮捕之權。所以,準確的說法,應該是荷蘭警方在國際刑警組織荷蘭中心局的協調下,依國內法對楊採取了臨時強制措施。

至於備受矚目的「紅色通緝令」,也不能起到引渡楊秀珠的必然法律效果。因為「紅色通緝令」僅相當於一種請求,表示國際刑警組織希望某人被拘捕或引渡,不具備強制效力。荷蘭警方通過該通緝令獲取臨時逮捕楊秀珠的授權。臨時逮捕之後,是否啟動引渡程序,完全由荷蘭政府決定,國際刑警組織並無直接引渡逃犯的權力。

這樣,能否引渡楊秀珠,又將轉換為中荷兩國司法部門間反覆談判、磋商的過程。儘管荷蘭政府與我國香港地區締有刑事協助協定,但與我國中央政府之間,則既無引渡條約,亦無協助協定,操作上缺乏具體依據。

而國際引渡中的常見障礙,如「死刑不引渡」、「雙重歸罪原則」等,在楊案中也難以迴避。但是,若外交、司法部門在以下三個方面付諸努力,押解楊秀珠回國歸案,也並非遙遙無期。

注重利用國際公約。荷蘭也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之一,在合作打擊各類腐敗犯罪上,與中國承擔了同樣的國際義務。公約要求,各國應將各類腐敗行為列為可以引渡的犯罪,在缺乏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公約本身也可作為引渡的法律依據。與10年前的錢宏案相比,國際公約顯然能在楊案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請求國際刑警組織加大協調力度。在引渡方面,國際刑警組織並非全無作為,按照有關規定,國際刑警組織的職責之一,就是通過居間聯絡、協調、斡旋的方式,促成成員國間的引渡安排。在當事國同意的前提下,「紅色通緝令」也可成為引渡的臨時法律依據。

適時轉變觀念,調整方法。在堅持司法管轄權的前提下,我國也可不受窠臼限制,適時作出有條件的承諾,避免談判僵化在「死刑不引渡」問題上。同時,盡量爭取類似於驅逐出境的變通途徑,使逃犯能被直接移交我國,省卻繁瑣的引渡手續。

如果說「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顯得過於武斷,那麼,面對外逃貪官,「遲到的正義」還是越少越好。期盼楊秀珠的歸案,能夠開創國際反腐合作的良好先例,而不會又是一次漫長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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