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委副書記胡發被判無期徒刑

發表:2005-06-0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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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下午,原江西省上饒市委副書記胡發群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宣判。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追繳其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胡發群在宣判後表示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

今年60週歲的胡發群在任原上饒地區行署副專員、上饒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中共上饒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折合人民幣共計166萬元,其中索賄145萬元,受賄21萬元。

2001年下半年,江西龍江實業有限公司有意收購上饒市信州區商業局下屬企業華聯商廈並在原址開發建設「時代廣場」。該公司法人代表姚貴祿考慮以外資介入有優惠政策,即邀請上海瑞文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陸百湖合夥開發。2001年10月,姚貴祿在上饒把陸百湖介紹給胡發群,陸百湖向胡發群說明瞭意圖,並請胡幫忙。嗣後,在該公司收購華聯商廈以及建設「時代廣場」過程中,胡發群多次出面給有關部門打招呼。2002年3月,胡發群得知姚貴祿準備在上海經營出租車業務,即提出要參與投資,並授意其子胡德雄起草一份投資協議,甲方為上海貴祿實業有限公司,乙方為胡德雄,大致內容是:乙方投資10臺車,每臺以23萬元計,共計投資230萬元,先期投資115萬元,另一半以利潤沖抵;每臺車每月利潤5000元。乙方不參與經營管理,但按約定分享經營權益。2003年10 月,在明知姚貴祿沒有收購到出租車也沒有經營出租車業務,既不存在經營利潤的問題,也不存在賣車升值的情況下,被告人胡發群單方面提出結算,要求姚貴祿支付本金115萬元、利潤100萬元和賣車升值45萬元,共計260萬元。之後,姚貴祿總共付給胡發群260萬元,扣除胡發群自己原有的115萬元,胡發群實際從姚貴祿處獲得145萬元。

在1999年上半年至2004年春節期間,胡發群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21萬元。

此外,胡發群家庭總財產706.34249萬元,除胡發群能夠說明來源且經查證屬實的511.08304萬元以外,尚有195.25945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發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財145萬元;另非法收受他人錢財2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此外,被告人胡發群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195.25945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被告人胡發群到案後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退清贓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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