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都急了:房屋產權70年到期房子咋辦?

發表:2005-07-1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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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拿到新房的房產證,讓在北京中關村工作的李敏新大喜過望。但仔細研究了一番剛到手的房本後,新的煩惱出現了---「房產證上說,房子的土地使用權到2073年就到期。那麼,70年後我的房子該怎麼辦?」

  急忙上網查閱相關的法律規定,李敏新發現,5月1日出臺的《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中提及了自己所關心的問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屆滿」、「未獲批准」、「無償收回」……這些字眼讓李先生更加擔心自己房子的命運。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相關人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問題,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要如何解決。」

  據這位工作人員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他認為,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我個人認為,再次申請的期限可以和第一次申請一樣,也是70年。」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林增傑告訴記者,從全球範圍來看,有些西方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這個問題;而另一些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的國家則採取到期後,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給予差價補償的方式。

  林增傑認為,在我國可以採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林增傑說,從上個世紀末,我國開始大規模出現個人購買房屋的情況。我國真正面臨70年土地使用權屆滿的問題,還有大約四五十年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可以參考各方面的意見,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文,妥善解決這個問題。

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可延長 《物權法》熱點詳釋

  新聞索引

  5月25日,正在召開的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舉辦法制講座,主講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紅,主題則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立法熱點---《物權法》。姚紅是我國研究物權問題的專家,目前正參與《物權法》起草工作。她介紹,制定《物權法》已列入5年立法計畫,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進行兩次審議,許多問題爭議較大,其中有8個方面與百姓關係密切、十分敏感。

  70年土地使用權可延期

  買商品房的人都要領兩個證:房產證和土地證,土地證有效期是70年。許多人關心,70年後房屋佔用的土地還是我的嗎,是否需要重新掏錢買地?姚紅說,這一問題《物權法》將有明文規定。國家允許續期,但要交一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至於交多少錢,目前尚無定論。

  《物權法》對建設用地收回問題進行了重點關注。國家批租的土地都有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權到期了,國家要收回,上面蓋的房子又不能拿走,怎麼辦?從保障公民私有財產和社會穩定出發,《物權法》規定,國家允許房主續期擁有土地使用權。如房主不願續期,國家將收回土地,但上面房屋歸誰所有目前尚有爭議,國外慣例是建築物歸土地所有者。

  建設用地使用權問題是現有法規的盲點。姚紅說,《物權法》將規定在什麼條件下才允許劃撥土地,並將對操作程序進行規範。通常情況下,一律採用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建設用地。徵收土地只有出於公共目的才允許。因為土地不可再生,本著節約用地原則,《物權法》將明確土地使用權與空間權關係。比如,你依法擁有 5層樓的房屋,可立交橋從你家樓頂穿過,就侵犯了你的空間權。《物權法》對此將有規定。

  樓道做廣告業主可分成

  《物權法》對小區業主的權益維護也將有詳規。姚紅說,隨著住宅商品化進程加快,越來越多的人購買商品房。目前矛盾較多的是如何維護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即自己購買的獨立部分以及共用部分享有的權利,說白了就是業主權利,國外也叫公寓所有權。

  對業主行使權利的方式和規則,《物權法》將予以明確。其中包括,如有人在樓道、外牆面做廣告,要與業主委員會簽合同,小區居民將享受廣告收益的分成。小區有居民改變住宅用途需要多少人同意才行,這一點在立法時爭議較大。一種意見是多數人同意就行了,另一種意見是全體居民同意才行,理由是,如果你開餐館,小區大多數人吃飯方便了,當然沒意見,但就我住在餐館樓上,噪音、油煙受不了。還有,有人將住宅出租作宿舍,人來人往,不安全;精明的商人買下住宅後開公司,藉此逃稅。

  對這些問題《物權法》如何界定規範,目前尚在討論。

  沒約定的車庫將歸業主

  《物權法》將明確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物業管理用房、會所、車庫到底歸誰所有。起草人在徵求意見時,各方爭議較大。特別是小區車庫、會所歸誰所有的問題。一方認為,房價本身已包括車庫,車庫理應歸業主;另一方則認為,像經適房等低價房每平米才一二千元,不可能包括車庫。草案二審時有人提出,除非在購房合同中註明瞭開發商對車庫擁有所用權,否則車庫的所有權將一律歸業主。這一消息見報後,廣州不少開發商就紛紛轉讓車庫,怕因為合同中沒有約定,法規出臺後拿不到車庫。其實目前還沒敲定最後辦法。

  立法制約商家一房幾賣

  姚紅說,立法調研中他們發現,有的人買了預售房後,開發商又將房子拿去抵押貸款,到期不能還款,房子被銀行收走。為避免這種開發商一房幾賣、糊弄百姓的現象,《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登記制度和預告登記制度,一旦簽訂購房合同,房屋物權透明,金融部門查詢方便,公民物權能得到有效保護。

  宅基地住房能不能買賣

  在《物權法》中涉及農民權益的重要內容是宅基地使用權,遇到的難題是宅基地上的住房能否轉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兩種意見非常對立,出發點都是為農民好,都有道理。

  贊成方理由有3條: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農民,農民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就享有使用、處分、受益權;農民大批進城打工,大批房屋閑置是事實,《物權法》立法原則不是物盡其用嗎?理應允許轉讓出售;農村發展突出問題是貸款難,如允許房屋轉讓,農民就可到銀行抵押貸款,可促進農村經濟。

  反對方理由也有3條:土地法規定,一戶農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允許轉讓,有人就會有二三處宅基地甚至更多,外村人來買,本村土地就要流失;農民如以此抵押貸款,面臨喪失土地的風險,又會失地農民生計無保障,如允許轉讓,擔心幹部會多佔宅基地,蓋房賺錢。

  國企對財產享有什麼權

  國企對其財產享有什麼權,現行法律表述不同。民法通則規定享有經營權;公司法規定享有法人財產權。《物權法》起草時比較一致的意見是:今後將無論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國家、集體、個人以動產和不動產投資企業,出資人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經營人的權利;享有對企業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集體企業到底誰是老闆

  姚紅說,目前,各地城鎮集體企業的財產歸屬是本糊塗賬。姚紅過去在工廠幹過,那家工廠是由一幫拖板車的老工人,一人一輛板車組成的一個車隊,性質是集體企業,產權不明晰。還有上世紀70年代的校辦工廠,80年代的紅帽子鄉企。這些企業財產歸屬難以界定,是員工的?鄉鎮政府的?還是縣政府的?很亂,立法時研究過幾次,但很難定論。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城鎮集體企業對該企業的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的權利是清楚的,集體作為出資人對企業享有的權益也是清楚的,不夠清楚的是集體作為出資人時「出資人」是誰,特別是「集體」的範圍有多大?

  善意取得不屬購買贓物

  什麼是物權?姚紅說,物權就是對財產的一種支配權,確定財產的歸宿和利用。《物權法》就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它是將《憲法》中有關公民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規定具體化。

  《物權法》中將作出所有權制度中的善意取得規定。姚紅舉例說,別人偷了一塊手錶賣給我,我掏錢買了,但不知道是偷的,這就是善意取得物權,不違法,而且也可以依法對這塊手錶享有所有權。因為我只是掏錢買東西,不應當也不可能知道手錶是偷的,沒有必要一追到底。針對這一問題,《物權法》可能作出這樣的規定,除非通過各種途徑能證明你是知贓買贓,否則就一律認定為善意取得,購買人對所購買的物品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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