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報導,該四名法輪功學員於2003年2月參加香港法輪功國際法會時被香港機場移民當局遣返臺灣。當時共有80名臺灣法輪功學員前往香港。
香港原為英屬殖民地,1999年回歸中共政府,但香港回歸後中共曾保證可以保持其自由生活方式包括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自由。2003年所發生的此次事件在香港引起了侵犯人權的恐慌,當時80名法輪功學員中大部分被強行帶上返回臺灣的下程班機。
該四名法輪功學員(即原告)的律師說:「香港政府禁止他們入境的舉動已經違反了該城市的憲法。」
保羅 海利(Paul Harris)在法庭裁決前的高法聽證會上說:「這些決定是非法的,是基於申請者的宗教信仰,而不是基於任何合法合理的原因。」
香港當局曾經允許他們入境…….而80個人同時被阻止入境,其自然推論一定是因為他們與法輪功的關係。
香港政府從未就遣返80位人士給出任何理由,一位政府發言人拒絕就該法庭案件作出任何評論。
同時,海利正竭力敦促政府說出其是否保有一份不允許入境人士的黑名單。
海利說:「我們所提出的控訴是:將申請者加入監視名單的決定及該行為的原因。實際作出拒絕法輪功人員入境的官員為什麼要這麼做?」
法庭將決定在複審開始之前香港政府是否一定要提供此方面的信息。複審之前的日期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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