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制國家特權社會,不僅廣大平民成弱勢受欺壓,任何人的言論權、信仰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都得不到有效保障,任何人都有可能淪為弱勢群體或者成為特權的受害者。在老百姓眼裡,交警大隊長算得上個人物了,但在縣委書記眼裡,就不算什麼東西。10月4日晚,湖南長沙市發生一起因交通糾紛引發的事件。雷鋒故鄉望城縣縣委書記王武亮連毆多名警察,並大發豪言:「我是望城縣委書記!你算什麼東西?!」
其實在更高的特權面前,縣委書記,七品麻官耳,不算什麼東西,便是國家主席劉少奇,也不算什麼東西!在《上海老警求救無門,哀懇老梟「主持公道」!》中我說了,在中共治下,豈但普通老百姓,統治階級的「自己人」、「圈內人」,大到劉少奇,彭德懷,趙紫揚,一旦受難蒙冤,一樣人權毫無保障,人格任受侮辱,小小張寶亮(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副科級民警),又算得了什麼。
現在,又一個老公安「飢不擇食」地叩響了梟門。
在梟文《梟鳴虎穴,劍嘯龍泉!----林樟旺案初審漫記》中,我曾提及,在龍泉期間,有多隊人馬趁夜來訪我和張星水大律師申訴冤情,其中有一個申訴人,自已就在當地公安部門工作,卻也有苦莫訴。當時此君希望我助他一 「筆」,我勸他慎重考慮,因為他作為公安機關一名領導,與老梟這個著名的異議份子反動人士「勾搭」,請我「幫忙」,利弊如何實不易言。
現在,他下定決心請我「筆助」,其情可憫,卻之不恭,遂遵命將其遭遇公之於網路,幫忙耶添亂耶,實難逆料,幫了忙勿謝,添了亂也勿怪,呵呵。
二
他叫翁建新,龍泉市公安局看守所指導員。95年以來,翁建新、丁笑春夫婦先後兩處房產被龍泉市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強行拆遷,至今得不到公正的補償和解決,生效的判決幾年得不到執行。
1995 年7月3日,因道路拓寬,需拆遷丁笑春和母親謝益香座落於新華街39號的房屋。丁笑春母女和龍泉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辦公室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根據安置協議,丁笑春母女可取得28.8平方米的店面房。然而直至今日,丁笑春母女都沒有安置到28.8平方米的店面房。
2001年7月26 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限龍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在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安置謝益香、丁笑春在城區範圍內的相應地段.相應面積的營業性用房28.8平方米;從1997年7月開始至安置之月止,由龍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支付給謝益香、丁笑春經濟補助費每月3000元。
2001 年12月。因龍泉市人民政府拆遷安置辦公室,沒有符合條件的營業用房可供安置,丁笑春母女被迫接受貨幣補償安置方式。28.8平方米營業用房按當時的市價折現後,加上每月3000元的經濟補助,丁笑春母女至少可以得到70萬元的安置補助費。而龍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只支付了40萬元。幾年來,丁笑春多次追討餘款,一直未果。
2004年11月25日.丁笑春家的另一處房產被龍泉市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下文簡稱「龍泉市拆遷辦」)強制拆除。這次強制拆除,雙方不僅在補償安置上有爭議,龍泉市拆遷辦更是在拆遷過程中,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
翁建新、丁笑春夫婦氣憤地說,龍泉市拆遷辦還欠她30多萬元上個世紀的安置補助費,憑什麼又對她家進行違法強制拆遷,再次侵犯她的合法權益。
三
關於城市房屋拆遷,國務院、浙江省都有明確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委託。」這是為了防止拆遷管理部門成為拆遷人後,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容易造成為其自身權益而損害和犧牲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可是,這一至關重要的規定在龍泉市卻形同虛設。因為龍泉市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下文簡稱「龍泉市拆遷辦」)既是該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又是該市唯一的拆遷人。同時,龍泉市拆遷辦主任還是龍泉市建設局領導班子成員。
而龍泉市黨委、政府不但沒有制止拆遷辦的違規行為,反而為拆遷辦籌劃部署,並動用法院和公安,進行違法拆遷。一位拆遷戶說,在該市華樓街拆遷過程中,政府的一些手法很像「嘉禾拆遷」。
2003年開始的華樓街拆遷,是一次假借「公共利益」之名進行的商業拆遷。道路拓寬用地只有5米,而大部分拆遷出來的土地將被用於商業開發。2004年11月24日,龍泉市國土局發出公告,華樓街多個商業地塊,即將被高價拍賣。
在這個拆遷項目中,龍泉市拆遷辦同樣作為拆遷人,和拆遷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許多拆遷戶,特別雖有營業用戶的拆遷戶提出,既然拆遷後大部分土地用於商業開發,所以他們強烈要求龍泉市拆遷辦進行產權調換,在原地段安置。但均被拒絕。
許多拆遷戶被迫接受了貨幣補償方式。而拆遷戶丁笑春始終堅持要求產權調換,在原地段安置。2004年11月25日,丁笑春家的房屋被龍泉市拆遷辦強制拆除。這是一次違法的強制拆除。
官倉弄14-16號房屋在華樓街拆遷範圍以內,這是丁笑春和她丈夫翁建新還有她婆婆劉月英三個人的共有財產。翁建新是龍泉市公安的一名干警,為了這次拆遷,他承受了多方的壓力。曾有人放出話來,叫他小心那身警服。龍泉市委書記李一飛也當面威脅翁建新,叫他多考慮自己的前途。
2003年6月10日深夜,翁建新和劉月英被迫在協議上簽字。但是,在拆遷辦對協議簽字、蓋章之前,丁笑春和劉月英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拆遷辦聲明,翁建新的簽字不能代表他們的意願。一位資深律師認為,這份協議不合法。
2004 年11月,龍泉市拆遷辦以翁建新未能按協議於2003年7月10日前騰空房屋為由,將翁建新訴上法院,並於11月15日向龍泉市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2004年11月22日,龍泉市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責令翁建新在11月24日前搬遷,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2004年11月24日晚上9點多鐘,翁建新勸說母親把房子騰空。晚上10點多鐘翁建新將房門鑰匙交到法院執行庭,隨後法院給騰空的房子貼上封條,並對翁建新做了筆錄。翁建新提出,騰空房子可以,如果要拆他的房子,法律程序一定要到位。
龍泉市法院院長表示,法院只是裁定強制騰空,沒有裁定強制拆遷。而龍泉市拆遷辦卻對翁建新的房子進行了強制拆遷。
2004年11月25日早上,正常上班之前,龍泉市拆遷辦和城建監察大隊的一批人,他們沒有強制拆遷的法律手續,竟將法院的封條撕毀,並用磚頭砸開翁建新的房門主,接著用挖掘機將翁建新的房子拆除。
龍泉市黨委、政府和法院不但默許拆遷辦的違法行為,而且還是幕後主使。為了這次強制拆遷,龍泉市委召開會議,安排專人負責。由該市政法書記任總指揮,公安局局長和法院副院長任副總指揮。翁建新的房子拆遷,就是法院副院長直接負責的。
四
2005 年初,浙江省建設廳廳長及麗水市委書記在媒體有關翁建新天婦房屋拆遷情況報告的內參上作了重要批示,但當地龍泉市委、市政府仍無動於衷,至今未對被拆遷人房屋被強制拆遷後的遺留問題作出妥善處理,生效的判決九年了仍不能執行。龍泉官場的黑暗,龍泉王國的「獨立」,由此可見一斑。
公安如此,平民何堪;在當地具有相當影響和「能量」的翁建新君都得不到起碼的公正,其他老百姓還有說理的地方嗎?
片面追求建設速度,損害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壓低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濫用強制手段,乃至暴力野蠻拆遷,等等,已成為各地普遍現象,龍泉也不例外。國務院的 2001年頒發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前段時間國家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有關城市規劃拆遷的文件,國務院還通過中央電視臺,以新聞公告的形式通知對被拆遷人不得適用強制措施,但這一切都不能真正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都無法讓憲法中的公民財產權落到實處!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員梁慧星認為,一個現代文明和法治社會的拆遷行為,政府不能介入任何實體內容。他還強調,應該將開發商與產權人推向市場交易的前臺,政府站在宏觀調控的幕後進行管理,扮演自身應該有的裁判角色。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產權人、被拆遷人合法、合理的權益,從根本上解決現在拆遷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他還強調,將開發商與產權人推向市場交易的前臺,政府站在宏觀調控的幕後進行管理,扮演自身應該有的裁判角色。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產權人、被拆遷人合法、合理的權益.從根本上解決現在拆遷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然而,只要一黨獨大的醜惡政治不變,「政府不能介入任何實體內容」、「從根本上保證產權人、被拆遷人合法、合理的權益.從根本上解決現在拆遷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就只能是幻想和空話,黑暗和苦難就未有窮期,這無窮盡的苦難不僅屬於體制外,也屬於體制內,特別是那些低層官員、基層黨員。老公安翁建新的遭遇,進一步凸現了一黨專制的醜陋、黑暗和反動!
還是那句老話:只有法治憲政才能保障人權,只有民主制度才能庇護人民!
2005-10-15
註:本文事實部分以翁君提供的有關材料為據(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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