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緝私警鬧市撞死6人 肇事者稱癲癇病發作(組圖)

發表:2005-11-01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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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鬧市造成6死4傷的北海海關緝私警察撞人案1日在此間開庭,北海市人民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曾其健提起公訴,10名受害人的親屬或本人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人賠償共360多萬元。
2005年4月11日下午,身為北海海關緝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長的曾其健駕駛轎車經過北海市區,在四川路與海角路交匯處撞入前面車流,造成騎乘電動車、摩托車、自行車和步行的6人死亡,另有4人受傷,釀成震動一時的「4.11」事件。

交警部門隨後查明,曾其健駕駛的小轎車為未經車管部門登記的套牌車,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嚴重超速行駛」,曾其健在事故過程中,「沒有採取任何緊急制動措施和其他避險措施」,對事故負全部責任。「4.11」事故發生後,海關總署緝私局領導親赴北海市,登門向受害者表示安慰和道歉。



圖:位於十字路口處的慘烈事故現場,有3人橫屍街頭。

記者瞭解到,由於案情複雜,公安機關最早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兩度將案件退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記者從法庭上獲悉,被告人一方申請對曾其健進行了司法鑑定,得出曾其健患有癲癇病的結論,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排除有癲癇病發作的可能性」。

北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為,曾其健自2001年開始患有癲癇病,「在其後的駕駛證年審時,均隱瞞其疾病,得以通過體檢和年審」,「持無效駕駛證,駕駛無證車輛,以在城市道理上高速行駛的危險方法,造成6人死亡」,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圖:一名遇難者躺在車禍事故現場。

「4.11」案件發生後,引起媒體和法律界的廣泛關注,曾其健的行為構成何種罪名成為焦點。《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罰差距很大。沒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出現「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後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北海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內的數百人旁聽了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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