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琦受暴大公開

發表:2005-11-02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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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琦受暴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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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琦受暴錄

黃琦

◇犯人姓名:黃琦;性別:男;年齡:42

◇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第1次暴行

◇發生地點: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白家塘派出所派出所羈押室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反銬、不給飯吃、強迫睡在地上等等

◇刑具:特殊鐐銬

◇日期:2000年6月3日到2000年6月5日

◇直接原因:逼供、故意給下馬威、對反抗的懲罰等等

◇施暴軍警姓名:(記不起)成都市公安局計算機管理分局和成都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警察

◇暴行造成的後果:腫痛、1個月多浮腫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

第2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第2看守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蓮花村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反銬、強迫長期睡在廁所邊地面、毒打等等

◇刑具:特殊鐐銬

◇日期:2000年6月6日到2000年7月14日

◇直接原因:逼供、故意給下馬威、對反抗的懲罰等等

◇施暴軍警姓名:夏警察等,名字記不起。其他人員是成都市公安局計算機管理分局警察、政治保衛處警察、看守所警察

◇暴行造成的後果:頭部傷痕、腫痛、長期浮腫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

第3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第1看守所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抓扯生殖器、毒打、強迫長期睡在廁所邊地面、反銬等等

◇刑具:特殊鐐銬、不明凶器

◇日期:2000年9月23日左右

◇直接原因:阻止我寫指控材料

◇施暴軍警姓名:蘭警察、周警察、胡警察3人,名字記不起,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第1看守所警察

◇暴行造成的後果:傷痕、腫痛、1個月多浮腫等

◇是否給予治療:只給頭部包紮紗布

◇已經數十次提出指控,警察派人將我帶血的內褲、外褲偷走;成都檢察院負責人派2個檢察官協助警察毀滅證據,編造證言。檢察官不顧我的多次強烈抗議,強行將我交給檢察官的帶血的內衣當面轉交警察,說:「要洗乾淨」。之後,我長期睡在廁所邊地洞裡,還強迫我帶著鐐銬帶傷參加勞動。

第4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第1看守所6警區(四川省成都市郫縣)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毒打、反銬、強迫睡在地上等等

◇刑具:特殊鐐銬

◇日期:2001年11月下旬

◇直接原因:故意給下馬威、對反抗、對指控警察虐待犯人的懲罰等

◇施暴軍警姓名:張鍵(或張芸)大隊長、杜副大隊長、蔣姓警察、胡姓警察等4人

◇暴行造成的後果:頭部及全身多處傷痕、生殖器腫痛、長期吃不下飯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有證人原始文字記載)

第5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第1看守所6警區(四川省成都市郫縣)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毒打、反銬〔龍抱柱〕、強迫睡在地上等等

◇刑具:特殊鐐銬

◇日期:2002年1月25日

◇直接原因:故意給下馬威、對反抗、對指控警察虐待犯人的懲罰等

◇施暴軍警姓名:畢姓警察等,後張鍵(或張芸)大隊長、杜副大隊長對黃琦施以「龍抱柱」,既:將雙手包著大腿帶上手銬。

◇暴行造成的後果:頭部及全身多處傷痕、腫痛、4天吃不下飯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有證人原始文字記載)

第6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第1看守所6警區(四川省成都市郫縣)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毒打、反銬、強迫睡在地上等等

◇刑具:特殊鐐銬

◇日期:2002年1月28日

◇直接原因:故意給下馬威、對反抗、對指控警察虐待犯人的懲罰等

◇施暴軍警姓名:畢姓警察、蔣姓警察、胡姓警察等。並且當眾說:「警察就是打人的,就是栽贓的」

◇暴行造成的後果:頭部及全身多處傷痕、腫痛、長期吃不下飯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有證人原始文字記載)

第7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第1看守所6警區(四川省成都市郫縣)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毒打等等

◇刑具:無

◇日期:2002年3月左右

◇直接原因:故意給下馬威、對反抗、對指控警察虐待犯人的懲罰等

◇施暴軍警姓名:畢姓警察。還聲稱:「我要讓你看到我就發抖。」

◇暴行造成的後果:面部傷痕、腫痛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

第8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審判庭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毒打等等

◇刑具:無

◇日期:2003年5月9日

◇直接原因:對指控法官編造證據的懲罰、故意給下馬威等

◇施暴軍警姓名:10多個男女法警,當庭毒打。

◇暴行造成的後果:全身傷痕、腫痛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

第9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第一監獄四川省南充市高屏區小監組、嚴管組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實行少給飯菜的辦法,1週吃18次泡菜,100多天睡在地上。

◇刑具:特殊鐐銬

◇日期:2003年10月23日

◇直接原因:對寫申訴、對反抗毒氣條件下的勞改的懲罰等等

◇施暴軍警姓名:張躍輝等

◇暴行造成的後果:長期浮腫、風濕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

第10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第一監獄四川省南充市高屏區小監組、嚴管組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反銬、毒打等等

◇刑具:特殊鐐銬

◇日期:2004年2月左右

◇直接原因:阻止我向視察監獄的中國司法部、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勞改局講訴上述虐待。故意給下馬威、對反抗的懲罰等等

◇施暴軍警姓名:張躍輝等多人,視察監獄的中國司法部、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勞改局官員在現場置之不理。有人還說「好」

◇暴行造成的後果:傷痕、腫痛、生活無法自理、3個月浮腫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

第11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第一監獄四川省南充市高屏區小監組、嚴管組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毒打等

◇刑具:無

◇日期:2005年3月左右

◇直接原因:故意給下馬威、對反抗的懲罰等等

◇施暴軍警姓名:李明

◇暴行造成的後果:傷痕、腫痛、生活無法自理、1個月浮腫等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想要繼續提出指控:但是找不到地方

第12次暴行

◇發生的地點:四川省第一監獄四川省南充市高屏區小監組、嚴管組

◇受到虐待和酷刑的形式:毒打等

◇刑具:無

◇日期:2005年6月4日

◇直接原因:服刑期滿,釋放當日,故意給下馬威、阻止我拿走我的數百頁筆記、上面有監獄裡5年時間的全部虐待的記錄和警察的其他違法記錄,阻止我拿走我受傷的包紮紗布等證據

◇施暴軍警姓名:吳洪

◇暴行造成的後果:腫痛

◇是否給予治療:無

◇已經多次提出指控,當局不理睬。想要繼續提出指控,但是找不到地方。

黃琦小檔案

◇黃琦(筆名難搏),生於1963年4月7日,80年就讀於四川大學無線電系,後長期經商、辦實業。

◇1998年10月,黃琦和妻子曾麗創立了中國第1家尋人事務所,99年6月4日創辦中國第1家尋人網站《天網尋人》http://www.6-4tianwang.com/,創辦網站的初衷是以萬家團圓為己任,幫助尋找國內外失蹤人員。在不長的時間裏,兩百多個離散家庭得以團聚,《天網尋人》成為美談,《天網尋人》的事跡被《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CNN,BBC,ABC,《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法國電視臺、德國之聲、《法蘭克福評論報》等數千家海內外媒體廣泛報導。99年《天網尋人》被《北京青年報》評選為中國9大網事之一。

◇黃琦於1999年,在《天網尋人》基礎上開闢了《吶喊網站》,率先在國內有遠見、有組織、有規模、目標明確地利用網路突破柏林牆、利用網路維權、宣傳民主自由,以陸地接待結合網上呼籲的方式,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下層百姓服務,被公認為中國人權第1站。其中,披露了中國20萬多漁民因勞務輸出被官方強迫割除瀾尾的做法,此報導被海內、外上百家媒體採用。黃琦通過有關方面設法將資料送達中共最高層,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立即批示並派中央調查組調查。之後總理立即下令在範圍內全國停止了切除人體器官的做法,永遠杜絕了這一延續10多年的陋習,保障了之後數十萬海外務工農民的基本人身健康權利,僅為他們節約切除人體器官的手術費達數億元之多。該事件,被公認為中國歷史上最成功、影響最大、速度最快、受益人數最多的民間維權案例。

◇2000年2月,由於國內受害者在《天網》上對政府的批評越來越多,各級部門對《天網》施加了更大的壓力,原四川省國安廳8處負責人卜列平還帶人到《天網尋人》事務所將黃琦打傷。其後,黃琦則將全過程的錄音記錄在《天網尋人》網站上公開。3月底,《天網》網站被查封。在美國的1個網際網路供應商的支持下,《天網》4月轉移到美國伺服器上繼續運行。

◇2000年6月3日,黃琦被羈押。

◇2000年6月5日,中央電視臺專程趕往成都《天網尋人》事務所,專訪了他的愛人曾麗,並立即做出正面報導,大力表彰《天網尋人》事務所。

◇2000年12月23日,黨和國家領導人也在人民大會堂把「中華愛國之星」的崇高榮譽授予了他的愛人曾麗。

◇2003年5月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黃琦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黃琦被捕後,引起世界廣泛關注,美國政府及數百家國際組織抗議中國大陸對黃琦的迫害,中國大陸數百人為黃琦一案受到牽連,甚至入獄。2003年4月《電腦自由及隱私年會》上,來自全世界各地數百名電腦專家,呼籲關注黃琦。2004年6月國際新聞組織「記者無國界」與「法蘭西基金會」授予黃琦「第2屆網際網路自由獎」。

◇2005年6月4日,黃琦刑滿出獄。因在獄中受到殘酷摧殘,現正治療傷病,並積極設法恢復《天網尋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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