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不可讓與論

發表:2006-04-0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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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生命權都是天賦的,而天賦的權利是不可讓與的。既然任何人的生命權不可讓與,那麼,構成生命體之器官也是不可讓與的。一個人的大腦、心臟、肝臟一旦讓與出去,固然等同於生命權的讓與,即使當下並不會危及性命的單腎或眼角膜的讓與,也是部分地讓與了生命權;因為讓與出去任何器官,不但會使生命的質量降低,也使生命的期限縮短。

堅持器官移植的勢力,總是諄諄教導老百姓說:「應該為了他人的幸福無私地奉獻,包括奉獻自己的器官。為他人奉獻永遠是光榮的!」這種說教不過是富人對窮人的詭計,有權者對無權者的圈套,聰明人對笨人的欺騙。從來都是窮人、無權的人和愚笨的人向有錢的人、有權有勢的人和聰明伶俐的人獻出器官,相反的情況永遠也不會發生。

或曰,一個人有權處理自己的生命,例如自殺。既然一個人連自己的生命都可以放棄,自願放棄自己的器官又有何不可呢?

在一個利益分立,有錢人剝削窮人,有權者壓迫平民,聰明人欺騙老實人的社會裏,「自殺」都是被逼上絕路的。在這裡,所有的自殺實質上都是他殺。如果一個人竟然「自願」捐獻自己的器官,也都是被迫的:被貧窮所迫,被權勢所迫,被某種恐怖所迫,被某種蠱惑人心的邪惡觀念所迫。在這樣的社會裏,窮人、無權者和被愚弄的人,喪失了自由表達自己意志的權利和能力,任何不利於自己生命權的「自願」,事實上都是被迫的。

特別是那些喪失了人身自由的人,更無法保持自己的自由意志,更不可能保持自由表達的權利和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自願獻出器官」的表述,都是被迫的。因此,在現時,首先應堅決廢除被關押者和行動上、政治上不自由人士「自願捐獻器官」的食人做法。

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者的器官,亦不可做移植之用,因為那些需要他人器官的有錢有勢的人,為了自己的苟延殘喘,總是會人為地製造事故假象,通過「合法」殺人取得需要的器官。一旦事故死亡者的器官被取走時,人類發明的法律和人類的智慧,永遠也無法弄清:死者究竟是故意殺人計謀的犧牲者,還是某種過失的受害者?

一個奉行自由民主的社會,尚且不可能杜絕人類所有的惡,更不必說那些獨裁專制的國家了。在後者那裡,權力機關、醫療機構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可能,為了骯髒的利益,結成出賣人體器官的殺人黑幫。那裡供應的任何人體器官,其來源都是可疑的,其「清白」都是無法證實的,其底細都是經不起調查追究的,因而首先應受到堅決的拒絕和譴責。

就生命的本質而言,有生即有死,無死即無生,生和死,都是自然過程。生命的意義不在於其壽命長短,而在於生命享受自由和展現其豐富與充實的程度,所以莊子有言:「壽莫過於殤子,而彭祖為夭。」通過移植人體器官而苟延生命是違背自然的,也是犯罪的行為。在古代,人類的不平等有一個界限,越不過在生與死面前人人平等的門坎。當上帝或自然賦與每一個人生與死的平等底線被破壞後,再來侈談什麼「和諧社會」,就尤其顯得虛偽而可憎了。一個和諧社會,是在生與死平等的基礎上,對人人天賦的平等權利的保障和擴大,而絕不是相反。向和諧社會的回歸,應先從廢除人體器官移植開始。

2006-4-3

──《觀察》首發 轉載請註明出處(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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