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鄉:一個農民企業家的遭遇

發表:2006-06-0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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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政府,製造天下奇聞的七個抗訴書,以權壓法,扼殺農民企業,導致農民企業家走投無路,法院判決書變成了一紙空文,法院不敢執法,政府不依法,逼工廠垮了.12年以來,為討個公道,進省進京數100次,至今日,有家不能歸,誰來主持正義,主持公道呀/.正義和邪惡繼續在鬥爭.

第四次民事申訴狀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湖南省湘鄉市橫新造紙廠法定代理人譚可文對湘潭中院民事判決書?2000潭中再字第115號?、?1999潭中民終字第50號?不服,先後三次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湘潭市中院在上級的指示下,於2001年7月17日再次舉行了公開聽證會,於2001年11月作出了?2001潭立字第22號?處理申訴通知書,以「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來證明申訴人的請求,如再申訴,則不予答覆。」

申訴人認為:法比權大,農民企業應該依法保護。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為,助長了腐敗分子的威風,為扼殺改革開放,扼殺農民企業的腐敗分子充當了保護傘,是與江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的指示,政策、法律、法規相對立的,「三個代表」的精神、「十五屆六中全會」的綱領相對抗衡的。今天,特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第四次申訴。請求湖南省高院依法保護改革開放,保護農民企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賠償申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401.4099萬元,並判令被告履行供電合同,盡快恢復我廠的供電。

事實和理由:

一、行政干擾,以權壓法、以權壓人,古今奇聞的7個抗訴書,扼殺農民企業,扼殺改革開放,擾亂法院辦案。
1、我於1991年創辦個體企業--橫新紙袋廠,94年擴建造紙廠,為了供電,94年6月,我廠按到供電局的:先交錢、再供電,增容費300元/千瓦的規定,共計60千瓦,交納了2萬元,履行了供電局的供電手續。供電局東郊電管站依法行駛了他們的權利,按照供電標準保證給了我廠60千瓦的用電電源,使我廠投入了正常生產,企業興旺、發達。湘鄉市供電局派員按月來我廠收取了電費,我廠從末拖欠。一年以後,1995年5月,因個別官員作難,打擊報復,故意限制,停止我廠的供電,導致我廠停產倒閉至今。我依法上訪、報告、訴訟:盡快恢復我廠的正常供電;要求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結果呢?一審審三年,判決賠償6萬元,並判令我廠合夥人之一橫新村村委會退出合股經營的股份權,但對盡快恢復供電,隻字不提。以?司法建議?而告結案。被告東郊鄉政府作出了行政決定書,稱:只允許我廠用電30千瓦,其餘30千瓦由我廠自己負責(到底是從國外引進電源還是去先辦一個發電廠呢?)強行令橫新村委會退出造紙廠的合股股分。我對東郊鄉政府的?行政決定?不服,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至今無果。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拒不受理。上訴到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二年,判賠20萬,認定東郊鄉政府?行政決定書?錯誤,承擔責任,但對如何供電,仍隻字不提,我不服,申訴至湖南高級人民法院。

終審判決後,先後由湘鄉市人民政府信訪領導小組,東郊鄉人民政府、東郊鄉電管站、湘鄉市人民檢察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以及邱中橋、黎文輝等四湘鄉簪省人大代表受某些官吏的利益的驅動,相繼出臺了7個「天下奇聞」的抗訴書,說:「鄉政府電管站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將給社會造成惡性影響,損壞法院的形象……」為扼殺改革開放,阻止地方經濟的發展,不准農民辦企業而充當了擋箭牌,扼殺農民企業最好的註腳。

2、2000年12月19日,湘潭市中院再審公開審理,7個抗訴書當事人迴避參加訴訟,庭審後他們又紛紛出馬,從中作梗,干擾中級人民法院正常辦案,使法院改變了原終審判決,判賠僅一年的96年至97年機械設備自然損失為11.655萬元(另從95年6月至99年2月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分段計算)給予賠償,7年來我廠到底至今有多大的損失呢?95年至96年,97年到2001年的今天損失又有多少呢?95年9月湘鄉市人民法院126號?司法建議書?上說得很清楚「盡快恢復供電,避免矛盾擴大,造成更大的損失。」到底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呢?再審判決書隻字不提。怪哉!

3、在7年的訴訟和上訪中,為依法保護我的個體企業不遭受侵犯,先後遭到的是:95年11月鄉政府以鄉長彭建國帶隊的一百多人到我家實施「日本鬼子式」的打、砸、搶、抄「三光」政策。98年4月26日鄉政府出錢,村支書丁代江雇佣黑勢力對我的謀殺。97年、98年湘鄉市公安局違背憲法,先後對我和我家人進行關押、拘留二次,將我的上訪材料、證據、身份證、學歷證書及我廠的所有財務帳目全部洗劫一空,最後慘遭「莫須有」的罪名。判刑二年,其冤到了何等的程度啊!湘潭市副市長、湘鄉市原市委書記陽祖耀說:「一審的有法律效力,二審的沒有法律效力,市委、政府不服,連我陽書記也不服。」「我們開了常委會,要湘鄉電業局出50萬和你繼續打官司」「你再上訪我們又關起你。」再審判決至今已近一年,但湘鄉法院只執行一審的判決書,其事實和理由都不能成立。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401.4099萬元的經濟損失應該依法全部賠償法院枉法判決,黨紀國法不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明確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5、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1、2000潭中再第115號?認定判賠我廠損失11.655萬元,其判決的依據為1996年5月14日、橫洲信用社對我廠的機械設備作貸款抵押價值為26.425萬元(其中包括私房8萬元),機械設備淨值18.425萬元,很明顯銀行職員絕對不會以低於機械設備價值18.425萬元的資產價值作20萬元的貸款抵押,而是要用同等價值甚至高於18.425萬元或20萬元或30萬元、
40萬元去抵押銀行數量相當的貸款。因為在作抵押時我廠因無電生產已停產一年之久,我廠沒有資金償還銀行貸款而被逼同意抵押。97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委託湘潭市價格事務所對我廠資產作出殘值評估為6.77萬元,得出一年的時間,機械自然損失費為11.65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再審判決依法認定。那麼95年至96年的機械自然損失又是多少呢?應該為51萬元減去18.425萬元,得出32.575萬元,另計算利息賠償。97年對我廠作出殘值價格評估為6.77萬元,至今還值多少錢呢?應該是6.77萬元減去現在設備所值的價值(由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進行價格評估)另計算利息賠償,才算是公平、公正的判決,用「證據不足」來答覆申訴人豈不是太荒唐可笑了嗎?

2、因停止供電,導致我廠停產,95年8月我報告各級領導盡快恢復供電遭損失繼續擴大一文中提出:「當時我廠還有各種原材料共計17.87萬元,即將報廢」被告村企業丁正明報告了上簽述了:「以上情況屬實,請求盡快處理」並蓋上橫新村委會的公章(原件在法院卷保存)及附近村民共同證實了我廠確實腐爛了17.87萬元的原材料證明。二審法院辦案法官林鐵生找村委會當事人核實屬實,這樣的證據連被告都承認了,法院應該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賠償這17.87萬元的原材料損失,並另計算利息給予賠償。

3、7年的訴訟,上訪費用達14萬元,原材料、固定資產機械設備51萬元全部報廢,利息、間接經濟損失,7年來我廠如果能夠正常供電,能夠生產所創造的利潤,這一切眾所都知的自然規律,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75條明確規定:「無需舉證」,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又是根據哪一條法律文書規定要提供新的證據呢?連那些文盲、法盲、小孩都不會提出來的,居然在我們的中級人民法院辦案法官們卻提出了「證據不足,沒有新的證據」的荒謬學說,豈不是給人茶餘飯後,閑談時又提供了一段天下奇聞的笑話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73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我廠自從建廠、投入生產以來,始終財務帳目齊全,清楚並且我廠的合股人橫新村委會,稅務機關定期來我廠檢查財務帳目,7年來的上訪,訴訟,湘鄉市公安局關押二次,判刑二年,上訪材料、廠內財務帳目 全部沒收,鄉政府彭鄉長帶隊百人對我家實施的打、砸、搶、抄「三光」政策,謀殺、毒打判刑、他們的手段是殺人滅口,毀沒證據。這一些鐵的事實,如果還需要什麼證據依法應該由法院負責調查,收集證據,核實清楚,又怎麼能夠認定為「申訴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請求呢?」

三、賠償損失太少,助長了腐敗分子的威風

政府機關故意扼殺農民企業,給我廠造成401.4099萬元的經濟損失,1999潭中民終字第50號?判決賠償我廠20萬元本來判決賠償確實不公平,無法依據,我多次申訴,可是因7個抗訴書的作惡,中院再審,居然改判僅賠償了我廠1年的損失11.655萬元,另計95年至99年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給予賠償。有5年的利息損失賠償,機械設備自然損失為什麼又只賠償1年的呢?再審判決一年之久,湘鄉法院只執行一審的判決書,二審、再審判決拒不執行,這種做法豈不是更加助長了腐敗分子的威風嗎?為扼殺改革開放、扼殺農民企業、阻止地方經濟的發展的腐敗分子充分了保護傘,擋箭牌嗎?司法建議書?上說「盡快恢復供電、免遭損失的擴大」。什麼時候供電、損失就什麼時候終止。
請求湖南省高院明鏡高懸,為民伸張正義,為我們的企業保駕護航,判令被告賠償給我廠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401.4099萬元並判令被告履行供電協議,盡快恢復我廠的供電。
此致
謹呈: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湘鄉市橫新造紙廠法人
      湘鄉市人才聯誼會會員   譚可文 
      告 狀 專 業 戶
      聯繫電話:13973246604
      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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