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凡:胡錦濤反貪不能減少貪官,卻是權鬥之需

作者:伍凡 發表:2006-07-07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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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評《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


2006630日,胡錦濤在紀念中共建黨85週年大會上向全國人民做罕見的電視實況轉播講話,其重點在反貪。為配合這一講話,中共媒體放出如下信訊: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經過持續三年的反腐敗制度設計研究,提出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的構想。根據這個構想將制定中共統治後的第一部《反腐敗法》。

《反腐敗法》何時正式出臺?還是未知數。從《物權法》、《反壟斷法》幾經爭議多年至今仍未出臺,筆者預料《反腐敗法》是個難產兒。僅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就研究了3年,《反腐敗法》還要爭論多少年呢?為什麼會如此艱難?試問中共各級大大小小掌有實權的貪官們能讓人大會議通過《反腐敗法》嗎?不會的,他們不會心甘情願的放棄貪污的特權和機會。所以,中共媒體釋放出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的信息,只不過虛晃一槍,為配合胡錦濤講活登臺表演而己。但為了在中共黨內打擊政敵,鞏固自己權力,反貪是政治鬥爭的利器,胡錦濤還是需要把《反腐敗法》高高舉起來警告政敵。

中共腐敗案件案發率一直居高不下,大量資金外流,大批貪官外逃,無力追回贓款,追捕貪官。中共正在研究中的《反腐敗法》是以追捕貪官為主要思路,提出中國應走有中國特色的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之路的主張。真是奇怪,連反貪也要有中國特色

中國特色的《反腐敗法》有以下5個特色:建立中國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民法打擊貪官外逃;廢除貪賄犯罪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外逃貪官。從第2,35點來看,中共高層將對貪官將免予死刑處置,儘可能以民法處理,只要退還贓款免於刑事處分,通過國際刑警追捕貪官。這就給貪官們身價性命平安的保障,減少外逃後追捕的困難。為此,人們不得不責問胡錦濤,貪污成千萬上億美元的貪官不處死刑,而只為信仰而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卻被中共密祕處死,活摘器官出售,這是什麼世道?什麼倫理道德?人們只能說這是中共惡官護貪官,官官相護,世間惡事做絕了。

例如,中國銀行廣東開平市支行行長余振東貪污4.83億美元,他能貪污到這個數額的美元,絕不是他一個人能做到的,他必須要打通市、省和中央級中國銀行相關的人員的關節,才能把4.83億美元(實際上不止這些美元)偷匯去美國。可以設想,所有與余振東案有關的貪官會千百計阻止余振東被捕歸案,極力阻撓《反腐敗法》法律立案通過。

胡錦濤的反貪思路僅是追捕貪官,對如何從根源上堵絕或減少貪污腐敗,不敢下手。因此正在研究中的《反腐敗法》是典型的捨本求末的做法,是最沒有效率的中國特色反腐敗法案。

中共之所以能源源不斷地製造出大小貪官,其根源是中共一黨獨裁的政治制度、金融制度、經濟制度和人事制度,是貪官滋生的土壤。不改換土壤,中共貪官生生不絕。中共政權獨佔中金融和物資大權,沒有監察機構和媒體能監督中共的財政金融開支,最明顯的是中共自稱有7,000萬黨員這個組織的花費開支,誰能監督?黨庫直通國庫,憲法規定中國人民要供養龐大的中共和花瓶黨嗎?沒有,可誰能監管中共的財權呢?中共黨內買官賣官求財路不絕,中共各級高官睜眼閉眼放行無阻,手下部屬貪官年年進貢不息,請問司法部門怎麼捉貪官?

司法不獨主,媒體被壟斷,犬儒被豢養,百姓被打壓。在這種局面下,還不知何年何月能出臺的《反腐敗法》有什麼用?其用處是給中共和胡錦濤塗脂抹粉,欺騙中國人民和國際社會,作為攻擊政敵的武器而己。長此以往,必將是亡黨亡國罷了,可又有幾個貪官會關心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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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其中背景複雜關係網龐大 讓你震驚的外逃貪官名單


消息來源:瞭望東方週刊


腐敗案件案發率一直居高不下,100萬元以上的案件也從93年的57件持續上升到2000年的1335;2001年後,則在每年1300件左右波動.這些數字說明,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反腐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影響

國家級課題組構想反腐敗法

目前已查處的腐敗案件中,有60%70%的大要案是通過群眾舉報發現的撈了就跑,跑了就了。這是貪官外逃的真實寫照。要準確估計出中國外逃貪官的人數,確實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

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認為,中國外逃的4000多名貪官中,金融系統、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約佔87.5%,其他部門約佔12.5%

與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資金外逃。中國1988年至200215年間,資金外逃額共1913.57億美元,年均127.57億美元。從1990年開始,資金外逃額在每年100億美元上下波動,總體呈上升趨勢。

貪官及資金外逃已經在國際上造成了中國較腐敗、人權狀況差的不良印象,並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也加大了追捕外逃貪官的成本。

中國應走有中國特色的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之路。反腐專家王明高說。
對於王明高以及他的反腐敗研究團隊來說,2006年是一個重要拐點:經過持續三年的反腐敗制度設計研究,一個有效預防並懲治腐敗及貪官外逃的法律制度設計已經初具模型。

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建立中國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民法打擊貪官外逃;廢除貪賄犯罪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外逃貪官----這是五個撒手鐧,一個也不能少。王明高說。

事實上,目前課題組在懲治和預防腐敗及貪官外逃法制對策研究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設計是提出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的構想。

部分外逃貪官基本情況

序號 姓名 行業 出逃前職位 外逃年齡 逃往地 涉案金額
1 盧萬里 政府 貴州省交通廳廳長 57歲 斐濟 5500萬元
2 余振東 國企 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 38歲 美國 4.83億美元
3 於志安 國企 武漢長江動力集團公司董事長 63歲 菲律賓 1億元
4 丁嵐 國企 中國銀行北京勁松分理處主任 36歲 泰國 1.95億元
5 程三昌 國企 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長 61歲 紐西蘭 1000萬元
6 蔣基芳 國企 河南菸草專賣局局長、菸草公司經理、黨組書記 59歲 美國 2億元
7 童言白 國企 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53歲 澳大利亞 不詳
8 董明玉 國企 河南服裝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55歲 美國 不詳
9 陳新 國企 中國工商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幹部 35歲 越南、緬甸 4000萬元
10 楊秀珠 政府 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 58歲 美國 2億元
11 羅慶昌 國企 雲南省旅遊集團公司董事長 42歲 美國 3385萬元
12 陳傳柏 國企 昆明捲煙廠廠長 61歲 美國 1600萬元
13 陸海鶯 國企 雲南省證券公司總經理 49歲 美國 8000萬元
14 閉東晨 國企 雲南省五礦公司分公司副經理 27歲 不詳 3263.2萬元
15 高 山 國企 中國銀行哈爾濱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長 43歲 加拿大 8.39億元
16 謝炳峰麥容輝 國企 中國銀行南海支行丹灶辦事處信貸員 28 28歲 泰國 5250萬元
17 蕭洪彬 國企 上海大東江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43歲 澳大利亞 騙匯7.6億美元
18 汪峰 政府 廣東佛山南海市口岸辦公室副主任 31歲 紐西蘭 3000萬元
19 陳安民 國企 陝西咸陽無線電二廠廠長 45歲 匈牙利 200萬元
20 尹國強 國企 北京市九龍商貿責任公司經理 42歲 羅馬尼亞 711萬元
21 錢宏 國企 上海康泰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 46歲 巴拿馬 5億元
22 徐曉軒 國企 福建八閩通信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經理 40歲 澳大利亞 4.6億元
23 黃清洲 國企 廣東國際投資公司香港分公司副總經理 47歲 泰國 13億港幣
24 付普照 國企 陝西西安普照實業公司總經理 45歲 緬甸 詐騙4035萬元
25 余艾青 國企 北京赤艾商社經理 34歲 俄羅斯 詐騙900萬元
26 藍甫 政府 建省廈門市副市長 59歲 澳大利亞 505.76
27 仰融 國企 上海華晨集團董事長金盃客車董事長 46歲 美國 不詳
28 陳滿雄 國企 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經理 40歲 泰國 4.2億元
29 周長青 國企 陝西省西安市機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兼汽車銷售公司經理 44歲 厄瓜多 5515萬元
30 鐘武劍 國企 海南省橡膠中心批發市場總裁 46歲 加拿大 5億元
31 王德寶 國企 吉林省東遼縣生產資料公司駐滿洲里辦事處副主任 30歲 俄羅斯 125萬元
32 楊彥軍 國企 北京市房山區河北信用分社會計 32歲 蒙古 200萬元
33 鄭治新 政府 雲南思茅地區孟連縣國家稅務局出納員 36歲 緬甸 67萬元
34 方勇 國企 浙江省寧波市交通銀行辦事員 25歲 加拿大 141萬元
35 李化學 國企 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副總經理 43歲 澳大利亞 1333萬元
36 金力成 國企 浙江瑞安市建設銀行莘騰分理處副主任 33歲 柬埔寨 123萬元
37 艾合買提.依不拉音 國企 新疆建設兵團農行烏魯木齊支行辦事員 31歲 俄羅斯 233.8萬元
38 林進財陳國強 國企 建行東莞分行金庫保管員 30 31歲 泰國 950萬元
39 馬衛紅 國企 雲南省祥雲縣醫藥公司批發部主任 38歲 緬甸 39萬元
40 劉佐卿 國企 黑龍江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 49歲 美國 1億元
(資料來源: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

中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腐敗法

貪污賄賂案件要得到公平審判,首先必須保證檢察機關能獨立行使立案、調查、偵查、批捕、起訴、支持公訴、法律監督等各項檢察權。因為反貪的對象往往涉及官員,背景複雜,關係網龐大,如果反貪局隸屬於司法機關,難免受到各方面的干擾,影響其獨立性。

保證反貪機構的獨立性是各國普遍奉行的原則,且都載於法典。如文萊的反貪污法規定:反賄賂局局長除國王外,不接受任何人的指揮和控制。

此外,腐敗犯罪屬於智能型犯罪,其手段隱蔽、狡猾,很多案件群眾舉報後,不經必要調查很難確定是否有犯罪嫌疑。

因此,中國迫切需要一部反腐敗法,通過法律規定賦予辦案人員採取特別調查措施和特別偵查措施的權力。

課題組認為,這些調查措施應當包括:向金融單位查詢有關的款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勘驗或者檢查犯罪現場,提取有關物品和資料,傳喚和詢問被舉報人和知情人,責令被舉報人說明財產來源,中止被舉報人和有關人員職務等。

特別偵查措施則應包括:賦予偵查官員無證搜查、強行搜查、檢查複製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並說明財產來源的權力;在特殊情況下,允許一定級別的官員行使無證逮捕犯罪嫌疑人、限制涉嫌犯罪的人轉移財產、行使查封、凍結銀行賬號或財產、扣押贓款贓物、收繳涉嫌犯罪的人的旅遊護照等證件、限制其出境或將其拘留逮捕等權力;同時還應賦予所有偵查人員在行使偵查公務時,均可要求得到任何人協助的權力。

據課題組調查,在目前已查處的腐敗案件中,有60%70%的大要案是通過群眾舉報發現的。

王明高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貪官外逃的嚴峻現實,說明相應的預防和懲治措施存在弊端:一是制度缺乏。如家庭財產登記申報制和金融實名制在中國還未真正實行,從而無法監管公職人員的財產變動狀況;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在中國仍屬空白,導致貧富差距加大。二是相關機制缺失。如外匯管理機制的不完善,使貪官的非法所得外逃他國有隙可乘;官員出國活動審查機制以及出入境管理機制的不健全,使貪官能輕而易舉地逃往國外;民法追贓機制以及公民信用保障號碼的缺失,使追逃貪官舉步維艱。三是法律缺失。反腐敗法仍處研究中;貪賄犯罪仍有死刑設置;缺席審判制度仍未設立等。四是國際合作力度不夠。

在現有法制構架下,不可能把所有貪官引渡回國

今年5月下旬,一條賴昌星即將被引渡回國受審的消息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但很快事情又發生了變化,來自加拿大方面的消息稱,中國最快也要後年才能將賴昌星引渡回國。

5 23日上午公安部和審計署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表示,針對對外開放不斷深入、涉外案件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斷增多的情況,各級公安機關在警務合作、案件協查、追贓緝捕、情報交流、業務培訓等多個層面,與國(境)外警方、執法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據統計,2005年全國公安機關先後將53名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緝捕回國。

612日,中紀委在北京舉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階段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會上強調,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已經審議並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國已經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要本著平等互利、尊重差異、注重實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產返還等方面的工作機制,要採取有力措施堵住腐敗分子外逃後路。

就在此前後,福建省工商局長周金夥突然自任上不辭而別,去向不明。據618日的《經濟觀察報》報導,周金夥的失蹤與其腐敗問題的暴露有關。

事實上,腐敗案件案發率一直居高不下,2001年後,年案發量均在40000件以上;100萬元以上的案件也從1993年的57件持續上升到2000年的1335件,達到最高峰,2001年後,則在每年1300件左右波動。

課題組認為,這些數字一方面說明,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反腐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影響;另一方面也說明,貪污賄賂犯罪依然猖獗,腐敗現象仍十分嚴重,必須採取更為有效的措施,以遏制貪污、賄賂犯罪行為的高發態勢。

據瞭解,在開展國際司法合作方面,目前中國主要通過引渡、國際刑警組織緝捕、區域司法協助三個途徑緝捕外逃犯罪嫌疑人。

中國在打擊外逃貪官時,要一下子把所有的貪官全部抓捕歸案,顯然不切實際。因此,就必須有重點,集中力量抓捕外逃到美國、加拿大等國的貪官,應該盡快與上述國家簽訂引渡協議。在簽訂引渡協議的時候,中國在堅持主權的前提下可以作出部分讓步,比如在腐敗資金的分割上,中國可以適當降低分割的比例。王明高說。

同時中國還應該積極參與地區性公約、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如美洲國家制定的《美洲國家反腐敗公約》,歐洲國家制定的《打擊歐洲共同體官員或歐洲聯盟成員國官員的腐敗公約》、《歐洲委員會反腐敗刑法公約》等。

課題組在調研中得出一個結論:中國要更好地打擊貪官外逃,就必須在已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基礎上,積極對上述這些條約認真進行研究,探討加入的可能性。各國意識形態不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和打擊外逃貪官時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目的,因此把反腐敗的希望僅僅寄託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是片面和不可取的。要從根本上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必須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學科、多層次、多領域手段綜合治理。

必須在法制建設方面,制定一部長期穩定、科學有效的專門法律,作為我國反腐敗的法律依據,以使反腐敗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並受到法律的保障。王明高說。

反腐敗應該在法制軌道上進行

事實上,制定專門的懲治貪污、賄賂條例,在國外已有先例可循。據瞭解,目前對貪污賄賂腐敗犯罪專門立法的國家有30多個,如新加坡、美國、菲律賓、越南、肯尼亞、讚比亞等等,涉及反腐敗的法案也有100余部。

課題組認為,專門的反腐敗法集組織法、程序法、實體法於一體。這種立法模式有利於集中刑法資源,按照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在遵循刑法典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加大對賄賂犯罪的懲治力度。

專門的反腐敗法並不損害刑法典的完整性,相反還可以與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相得益彰,編織起更加嚴密的反腐敗法網。

此外,在反腐敗的長期實踐中,相關部門已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經驗,有的雖然已經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較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則沒有上升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經驗得不到充分運用,或者因為缺乏規範、制約而在實踐中扭曲變形,甚至傷及人權。

比如:舉報制度,兩規兩指專案制度,指定管轄、請示報告制度,行賄區別對待制度等等。如果將這些措施和經驗法律化、規範化,將給一些特殊反腐敗措施提供法律依據。

兩規制度為例,兩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向紀檢部門如實說明自己的問題。這是對涉嫌職務犯罪或違紀的領導幹部採取的一種非訴訟的調查方式,是在辦理職務犯罪,特別是貪污、賄賂犯罪的實踐中總結創造出來的,現已基本定型有了較固定的程序。

兩規最大的缺陷是於法無依,畢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立法法》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因此,兩規面臨兩種抉擇,要麼取消,要麼名正言順地納入法制軌道。從實踐效果來看,取消是一種消極選擇,正確的選擇應該是嚴格規範,使之法律化。

例如將兩規執法主體規定為反貪污賄賂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嚴格限定案件類別和執行程序等;但這種特別制度不宜擴大到一切刑事犯罪,無法寫入《刑事訴訟法》,只能以專門的反腐敗法予以合法化。

反腐敗法還可根據本國國情,制定若干特殊的原則和制度。如文萊的《防止賄賂法》規定:反賄賂局局長、副局長、助理局長、首席特別調查官有權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任何涉及本法規定的犯罪人員。

無證逮捕顯然與刑事訴訟法的原則相悖,也不宜作為特殊原則規定在訴訟法中,但立法者認為根據本國的司法實踐,有必要對貪污賄賂罪另眼相看,那麼,專門的反貪污賄賂法就是最好的載體


2006-07-06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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