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中21歲是一個重要的年齡

作者:陳丹虹律師 發表:2006-10-31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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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21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年齡。根據移民法,未滿21歲的子女被認為是申請人的家屬,可以依靠父母身份在美居留。超過21歲的子女就屬於一個獨立的個體,不能再作為父母的家屬,依靠父母的身份。

在非移民簽證中,如果父母持有E,F,H,L等簽證,未滿21歲的子女可以持有相應的家屬簽證。比如,父母一方持有F-1學生簽證,未滿21歲的子女就可以持有F-2簽證;滿21歲的子女已經成為一個獨立個體。可以獨立申請F-1學生簽證;H-1B工作簽證等等各類簽證。比較普遍的情況是當子女快滿21歲的時候,父母為其轉換為F-1學生簽證。

21歲的限制同樣時用與綠卡申請,移民法規定在申請人遞交I-485申請的時候,申請人未滿21歲的子女可以同申請人一同遞交I-485申請獲得綠卡。超過21歲的子女則無法同申請人一起申請綠卡。由於現在的移民排期比較長,有的申請人在等到排期時,其子女已經超過21歲,該類申請人的子女將無法作為申請人家屬申請綠卡。

這裡有二點提醒大家注意,一是父母需要瞭解21歲的重要性。在子女快滿21歲時,及時為子女轉換簽證,以免子女在美國失去身份。二是在子女快滿21時,至少提前1-2個月為子女申請轉換身份。如果等到最後一二個星期再為子女申請轉換身份,如果申請人不熟悉申請程序,寫錯支票或寄錯地址,等到移民局退回申請時,子女已經超過21歲。移民法是非常嚴格的,即使超過21歲僅僅幾天,子女也將失去合法身份。

除了21歲以外,另外一個年齡限制是18歲。18歲的限制適用於同美國公民結婚,美國公民為Step Child申請綠卡。我們舉個例子:王女士同美國公民結婚,在結婚的時候王女士同前夫的孩子未滿18歲。婚後美國公民成為王女士的先生和小孩的繼父,美國公民可以為王女士和孩子申請綠卡。但是如果在結婚的時候王女士的孩子已經超過了18歲,美國公民則不能以繼父的身份為王女士的孩子申請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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