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生活多年,華人最害怕什麼事?
發表:2006-11-22 17:32
在美國多年,你最怕什麼?被人乍然一問,答案在腦子中紛轉。想想,要說到「最」檔次,對於我,其實很明瞭,也很唯一。這種「怕」的感覺,被歲月不斷放大。
「法律!」我答道。
「你打蛇打到七寸處了。」提問者大有英雄所見略同的意思。
「不作賊,怕哪門子法律?」一位剛從國內來的小青年對此頗不以為然。
「真是初生牛犢不怕虎!」提問者嘆道。
難道有什麼比那個非常年代的磨難還可怕的?在中國,只要把握住大原則,有那麼幾個「領域」不要碰,做到所謂大錯誤不犯,小錯誤不斷,誰能把我怎麼樣?不照樣可以混得個人模狗樣嗎?在家庭裡可以揍揍老婆,罰罰孩子,氣氣老人,鬧鬧鄰居,趕趕房客;在街道上可以罵罵路人,打打群架,蠻蠻搶行,呼呼飆車,毀毀市容;在單位時可以頂頂領導,撞撞同事,聊聊葷話,擾擾異性,用用公款;在生意中可以送送紅包,坑坑顧客,賣賣偽貨,報報假賬,逃逃稅額;在下班後可以賭賭麻將,玩玩小妞,嚇嚇情敵,探探隱私,買買盜版;在城郊外可以砍砍林木,殺殺動物,污污水源,扔扔垃圾,玩玩火種。對這一切,人們可以見怪不怪,可以熟視無睹,甚至可以視為瀟灑。而在美國,這所有的一切,都會帶來法律上的麻煩。輕者罰款,重者坐牢!
在西方人眼裡,法律的化身是一個蒙著雙眼、手持天平的女神。人們看不清她的真面目。她也一點兒不認哪一個個人是誰。在美國,上至總統,下至流浪漢,沒有人不怕她。克林頓緋聞纏身,欠下數百萬訴訟費。那些被視為法律權威而受人敬畏的法官、律師、警官和檢察官們,比常人更從骨子裡恐懼這個為其撐腰的女神。難道不是嗎?他們中就有許多人遭到她的懲處。
大哲黑格爾說過:一位老人與一個小孩子在說同一格言時,所含的意味是不同的。人人都怕法律女神,但怕的程度不同:有的怕在表層,有的怕在內裡;有的怕在感性,有的怕在理性;有的怕在嘴頭上,有的怕在骨子裡。
筆者在美國的法學院學過法律;在美國的大學教過法律哲學;在美國的法庭當過雙語翻譯;在美國的友人們遇到法律危機時,曾多次幫助他們找到正確的途徑而順利解脫;還在……。這些歷煉,雖比不上專業律師,但對這位女神也算多少有所認識。而這種認識,更使我對她倍加敬畏,甚至恐懼。
中國有句俗話: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然而在美國,不做虧心事,也有鬼敲門。駕車時忘了系安全帶;晚會時喝了一小罐啤酒後駕車;自己停車時不小心輕輕蹭了一下別人的車而又不經意地離開了;在公共場合吸菸;摸了一下鄰居小孩的臉蛋兒;向女同事開了一個她不喜歡的玩笑;掐了一下同性同事的肩膀;對學生無意中說了一句什麼錯話;有什麼讓其他族裔人士不高興的言語;養的狗把別人咬了;行人在你的門前因雪沒有及時打掃而摔傷了;孩子不做功課打了一下其屁股;配偶不願意做愛而強求之;稅表上某些數字算錯了;無意中泄露了本公司的某項計畫;在電子郵件中寫了一些引起誤會的語句;生氣時說了幾句嚇唬人的話;還有……。所有這些在原文化中原本沒有什麼大不了的、甚至是理所當然的行為,在美國,都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煩,甚至可以說是「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麻煩。
法律是一條「蛇」,一條冷血而無情的「毒蛇」。它無時無刻不在窺視著你,伺機對你咬上一口。有的人故意惹它,當然是罪有應得。但是也有人因為無知而得禍於它。這是古希臘大哲亞里士多德的著名警言。
的確,真正的法律應該是對任何人都不帶任何感情的,否則在它的面前就不可能是人人平等。17世紀,英國思想家霍布斯說過,人性本惡,人與人的關係就像狼與狼之間的爭鬥,不是我吃掉你,就是你吃掉我。但無論誰眼下多麼強大,總會被另一個更強大的所吃掉,最終沒有誰能夠真正倖存。因此,為了避免玉石俱焚的結局,就應該有國家和法律。你侵害了其他成員的利益,你就得付出相應的代價,即法律的懲罰。
自近代以來,大多數西方國家都信奉盧梭等人的「社會契約論」,也就是說,社會的所有成員,為了秩序和個人權益的保障,為了避免混亂和爭鬥帶來的犧牲,必須委託大多數人所認同的權威機關,來建立每個成員都必須遵守的規範章程,違犯者必受到處罰。但是在現實實踐中,一方面,任何社會契約都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另一方面,僅讓少數人滿意的契約不可能稱之為真正的社會契約,那只是極權和專制。怎麼辦?有人說得妙,就是上帝也不能使人人滿意和幸福。要不然,這個世界怎麼總有那麼多的奴役、壓迫、殺戮、戰爭、飢餓、疾病、環境污染和無窮無盡的天災人禍?!於是,大多數西方國家又信奉邊沁和穆勒等人的「功利主義」。這個主義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盡量讓最大數目的人民得到最大限度的幸福。這就是為什麼民主選舉制度應該成為現代國家的基石。不過,這也會帶來一個問題,真理不一定在多數人的手裡,少數人的權益應如何保障。
然而,什麼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西方政治思想家們提出了兩條:一是產權的界定,一是人權的界定。英國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財產權,即「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後來,更多的思想家提出了有關人權界定的理論,如選舉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罷工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所有人的權利的界定,最後都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而規範下來。換句話說,也只有法律化,才能使人的權益以有形化、固定化的形式實現。
佛經把世間苦難的原由歸為兩種:一種是貪慾,另一種是無知。解脫的辦法相應地也有兩種:一種是慈悲,另一種是智慧。同樣,引起法律女神懲罰的也不外乎這兩種原由:或貪慾,或無知。因前者而遭懲罰可說是罪有應得,但因後者而遭同樣結局卻未免太冤枉。然而事實上,在美國,因無知而觸法,絕不是免罪的理由。不僅如此,最具諷刺意味的是,在美國,你萬萬不可偏聽佛祖旨意,隨意發慈悲;也不能學雷鋒,到處做好事。
街上一位老人摔倒了,不要去扶他,否則你要負責任;出車禍了,不要去碰傷者,也許你使之更嚴重;有人溺水了,不要用口對口呼吸來搶救,不是怕你有「艾滋」,就是怕對方有「艾滋」;鄰居家出現某種情況,不要隨便闖進去幫忙,以免誤會;沒有專業執照,即便免費也不要給別人看病或療傷;不要隨便熱心幫人看孩子;不要隨便管別人家的私事;遇到別人有難,除了打報警電話外,最好不要輕舉妄動;還有……。上述種種,如果在美國吃上官司,絕非危言聳聽。
在美國,人人都有法律的武器,事事都有法律的捆綁,處處都有法律的陷阱,時時都有法律的悲劇。由不得你不「最」怕法律。
多年前,筆者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研習美國憲法時,美國開國鼻祖之一的麥迪遜於兩百多年前講的一段話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我們需要憲法是因為人性的弱點;而我們能實現憲法是因為人性的優點。」換句話說,我們可以用法律來造成對人性惡的限制力量,也能用人性善來形成法治社會。
美國是一個資本主義法治的國家。法律的魔力籠罩在所有宏觀和微觀的領域,滲透進社會肌體的每一個細胞和毛孔。正如一位法國思想家所說的:美國社會生活和個人生活的一切方面最終都可以歸結為某種法律問題。「走著瞧,咱們到法庭上見!」這是美國人最愛說的一句口頭禪。父子之間、夫妻之間、兄弟之間、朋友之間、同事之間、師生之間、戀人之間、主雇之間……還有數不清的什麼「之間」,轉瞬間,都可能變成法庭上的死對頭。不要說民間小事,就連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戈爾與布希之間的最後輸贏,不也是得聽由法庭來定奪麼?!
法本身應該是公正的。但它的物質載體,卻是以有血有肉的人組成的立法者、執法者和釋法者,因之自然而然地會向主流社會傾斜。不過平心而論,在相當程度上,作為弱勢族裔的華人,在美國所遇到的法律麻煩,有不少是來自本文化的弱點,甚至是本民族的某種劣根性。
有人說,華人天性好賭,賭馬、賭牌、賭車、賭球、賭政治靠山,最終都賭在一個「財」字上。但是,把賭注下到法律頭上,難免不滿盤皆輸。筆者對中美雙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都有些研究和體驗,經常試圖用「密碼解讀」的方式,從大量個案中破譯出在美華人某些違法、犯法或受害、受牽連的基本「原型」,與其說是上升到社會的高度,不如說最終還是還原到個人,還原到對其行為應負責任的活生生的個人。希望這種解讀、這種破譯、這種還原,能帶給讀者千慮一得的啟示。
就在本書付梓之際,美國發生了歷史上最大的,也是最慘痛的,由恐怖活動造成的災難。這場災難對這個國家的人民造成的傷害,尤其是心靈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它必將引起美國社會生活、制度以及價值觀的巨大變化,當然也一會定引起法律法規上的相應變化,諸如有關宣戰權法規、軍隊作用法規、戰爭法規、保安法規、情報法規、反恐怖法規、移民法規、航空法規、搜捕法規、公民權利法規以及以往各種反種族歧視的法規等等都將受到重大的影響。這些影響甚至可能引起美國憲法本身的某種「危機」。對此我們還要作更進一步的觀察和研究。
有專家就指出,在遭到如此可怕的恐怖襲擊後,很難想像還同現今法律那樣可以禁止執法人員為阻止恐怖主義行動而在種族背景上考量;很難想像現在聯邦或地方的法官還可以阻止執法人員依據種族背景而採取果斷的搜捕行動;很難想像各級法院還可以拒絕給予國會以及其他立法部門以更大的權力,去允許情報部門更為嚴密地監聽那些妄圖策劃下一步攻擊的人;很難想像不允許執法官員在尚未掌握定罪證據之前扣押嫌犯數週或數月。
書中形形色色的案例,或許讓你觸目驚心,或許讓你憤憤不平,或許讓你仰天長嘯,或許讓你後怕有餘,或許讓你莫名其妙,或許只是讓你啼笑皆非。但是,不管怎樣,在美國,吃上官司,都可以說是歷經了一場「美國之劫」。若想避之,只有先盡量瞭解和熟知美國法律,而從法盲的困擾中擺脫出來。
避開「美國之劫」,這就是本書的意向所在!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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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美國的法學院學過法律;在美國的大學教過法律哲學;在美國的法庭當過雙語翻譯;在美國的友人們遇到法律危機時,曾多次幫助他們找到正確的途徑而順利解脫;還在……。這些歷煉,雖比不上專業律師,但對這位女神也算多少有所認識。而這種認識,更使我對她倍加敬畏,甚至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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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條「蛇」,一條冷血而無情的「毒蛇」。它無時無刻不在窺視著你,伺機對你咬上一口。有的人故意惹它,當然是罪有應得。但是也有人因為無知而得禍於它。這是古希臘大哲亞里士多德的著名警言。
的確,真正的法律應該是對任何人都不帶任何感情的,否則在它的面前就不可能是人人平等。17世紀,英國思想家霍布斯說過,人性本惡,人與人的關係就像狼與狼之間的爭鬥,不是我吃掉你,就是你吃掉我。但無論誰眼下多麼強大,總會被另一個更強大的所吃掉,最終沒有誰能夠真正倖存。因此,為了避免玉石俱焚的結局,就應該有國家和法律。你侵害了其他成員的利益,你就得付出相應的代價,即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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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什麼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西方政治思想家們提出了兩條:一是產權的界定,一是人權的界定。英國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財產權,即「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後來,更多的思想家提出了有關人權界定的理論,如選舉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罷工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所有人的權利的界定,最後都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而規範下來。換句話說,也只有法律化,才能使人的權益以有形化、固定化的形式實現。
佛經把世間苦難的原由歸為兩種:一種是貪慾,另一種是無知。解脫的辦法相應地也有兩種:一種是慈悲,另一種是智慧。同樣,引起法律女神懲罰的也不外乎這兩種原由:或貪慾,或無知。因前者而遭懲罰可說是罪有應得,但因後者而遭同樣結局卻未免太冤枉。然而事實上,在美國,因無知而觸法,絕不是免罪的理由。不僅如此,最具諷刺意味的是,在美國,你萬萬不可偏聽佛祖旨意,隨意發慈悲;也不能學雷鋒,到處做好事。
街上一位老人摔倒了,不要去扶他,否則你要負責任;出車禍了,不要去碰傷者,也許你使之更嚴重;有人溺水了,不要用口對口呼吸來搶救,不是怕你有「艾滋」,就是怕對方有「艾滋」;鄰居家出現某種情況,不要隨便闖進去幫忙,以免誤會;沒有專業執照,即便免費也不要給別人看病或療傷;不要隨便熱心幫人看孩子;不要隨便管別人家的私事;遇到別人有難,除了打報警電話外,最好不要輕舉妄動;還有……。上述種種,如果在美國吃上官司,絕非危言聳聽。
在美國,人人都有法律的武器,事事都有法律的捆綁,處處都有法律的陷阱,時時都有法律的悲劇。由不得你不「最」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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