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生:有幾句話最好不要說——致公檢法的朋友們
作者:劉大生
發表:2006-12-29 01:30
文章摘要: 因此,越是「拒絕聘請律師」的被捕人越是應當讓他與近親屬以及律師見面,以獲得律師的幫助,以證明你們辦案人員沒有講假話。否則,對被捕人肯定是不公正的。
第一,「某某某拒絕聘請律師」。
法律規定,你們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被關押人的近親屬,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前人為什麼要發明這樣一種制度呢?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讓家人盡快為被關押的人提供幫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請律師,並讓律師和被捕人見面。如果不讓親屬和律師提供幫助,通知近親屬的規定就毫無價值。
有人可能會說:「不是我們不讓被關押的人與律師見面,而是他本人拒絕與律師見面。」筆者以為,這種可能性是有的,鄙人也相信你們公檢法中的絕大多數工作人員不會欺騙近親屬,但是萬一有個別人講了假話怎麼辦呢?誰能保證你們公檢法的工作人員百分百地一句假話不說?為了證明公檢法的工作人員沒有講假話,就必須讓被關押的人與近親屬以及律師見面,讓他當面說清楚。這個道理,鄙人早在《為什麼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捕人家屬?》(《南方週末》1998年7月3日)一文就論證過。
有人可能會說:「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名,不就能夠證明辦案人員沒有講假話了嗎?何必讓他與律師見面呢?」筆者以為,這種理由仍然不是充分的理由。律師是為被逮捕、被關押的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他為何要拒絕律師幫助呢?這很不正常嘛。除非他當面對近親屬和近親屬聘請的律師講,不然,即使他真的說過,甚至真的把這句話寫在紙上,那也是不可信的。為什麼?因為在不能和親屬以及律師見面的情況下,被捕人的行為能力因失去自由而大打折扣,變得和未成年人差不多,成了不懂事的小孩,他的承諾與不懂事的、沒有行為能力的小孩的簽字承諾一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原理,筆者在《人身自由與行為能力》(《南方週末》2004年2月5日)一文中早就論證過。
因此,越是「拒絕聘請律師」的被捕人越是應當讓他與近親屬以及律師見面,以獲得律師的幫助,以證明你們辦案人員沒有講假話。否則,對被捕人肯定是不公正的。
第二,「某某某供認不諱」。
連毛澤東被主張「不親信口供」,現在的刑事訴訟法更是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而保持沉默正是無罪推定的精髓。既然如此,口供還有多大價值?因此,你們越是說「某某某供認不諱」,心裏恐怕越是不踏實,越說明你們證據不充分。你們反省一下試試,在你們的心靈深處是不是有這樣的想法:「反正他自己都承認了,還能怪我嗎?」
一般人不會供認不諱。在沒有律師和親人幫助的情況下,即使「供認不諱」也是不可信的。所以,你們最好不要說「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犯罪罪行供認不諱」這樣的話。
第三,「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
皇權時代有所謂「八議」之說,其中有一條就是「議功」:凡是功勞都可以抵罪。民權時代,辛亥革命以來,法律不再「議功」,你們動不動以「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而減免刑事處罰,這是不是有背現代法治的精神?
再說,那麼多自由人都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溫家寶總理最近正為此著急呢),一個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又能立什麼功呢?當你們說「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時候,人們就會懷疑你們是不是故意包庇某個人了。
你們可能會說「提供偵查線索就是立功」。這話看起來有道理,實際上經不起推敲。成千上萬的上訪人,哪一天不在為你們提供大量的偵查線索,你們不去利用,反而要求失去自由的人為你們提供所謂有用的偵察線索,豈不是可笑嗎?
你們可能會說「這些人能夠檢舉同案人的犯罪事實,有利於打擊犯罪。」這種話看起來有一些道理,實際上也很難成立。為什麼?因為查清犯罪事實、懲罰犯罪行為是你們的責任,也正是你們大顯身手、建功立業的機會。怎麼能把這樣的立功機會讓給被捕人和被告人呢?更重要的是,一個人如果犯罪,就是一個不法之人,你們用減輕處罰作為誘餌,誘惑他出賣朋友,使他變成不義之人,這樣做道德嗎?一個人犯法已經對不起國家和社會了,你們再讓他對不起朋友,他將如何做人?
鼓勵被捕人、被告人相互揭發,實際上就是鼓勵不義,不利於良好社會風氣的建設。而在一個不義橫行、賣友氾濫的社會裏,犯罪率是很難逐步下降的。犯罪率居高不下,難道是你們所希望的嗎?
第四,「某某某拒絕上訴」。
法律中有個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鼓勵上訴的。既然如此,被判刑的人為什麼拒絕上訴呢?這也太奇怪了吧!如果他擔心上訴會加刑,那說明你們沒有向他講清法律規定,或者是他沒有得到律師和親人的必要幫助。如果是因為這樣的原因而拒絕上訴,你們審判的公正性恐怕是值得懷疑的吧?這樣的不上訴又有什麼正面價值呢?朋友們,「不上訴率」對你們真的那麼重要嗎?實際上,民眾相信甚至崇拜法院的審判恐怕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你們還是不要一味地追求「不上訴率」為好。
最後,本人也順便發表一個聲明:如果哪一天,劉大生,萬一,被關起來了,如果不是當著近親屬和律師的面,所謂「劉大生拒絕請律師」、「劉大生供認不諱」、「劉大生檢舉朋友有功」、「劉大生拒絕上訴」等等說法,即使有劉大生的親筆簽名,那也不是真的。因此,公檢法的朋友們,你們最好也不要那樣說。
還要聲明一下,劉大生只有抽象的朋友,而沒有任何具體的朋友。
劉大生 2006年12月28日於南京求稗書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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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某某某拒絕聘請律師」。
法律規定,你們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被關押人的近親屬,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前人為什麼要發明這樣一種制度呢?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讓家人盡快為被關押的人提供幫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請律師,並讓律師和被捕人見面。如果不讓親屬和律師提供幫助,通知近親屬的規定就毫無價值。
有人可能會說:「不是我們不讓被關押的人與律師見面,而是他本人拒絕與律師見面。」筆者以為,這種可能性是有的,鄙人也相信你們公檢法中的絕大多數工作人員不會欺騙近親屬,但是萬一有個別人講了假話怎麼辦呢?誰能保證你們公檢法的工作人員百分百地一句假話不說?為了證明公檢法的工作人員沒有講假話,就必須讓被關押的人與近親屬以及律師見面,讓他當面說清楚。這個道理,鄙人早在《為什麼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捕人家屬?》(《南方週末》1998年7月3日)一文就論證過。
有人可能會說:「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名,不就能夠證明辦案人員沒有講假話了嗎?何必讓他與律師見面呢?」筆者以為,這種理由仍然不是充分的理由。律師是為被逮捕、被關押的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他為何要拒絕律師幫助呢?這很不正常嘛。除非他當面對近親屬和近親屬聘請的律師講,不然,即使他真的說過,甚至真的把這句話寫在紙上,那也是不可信的。為什麼?因為在不能和親屬以及律師見面的情況下,被捕人的行為能力因失去自由而大打折扣,變得和未成年人差不多,成了不懂事的小孩,他的承諾與不懂事的、沒有行為能力的小孩的簽字承諾一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原理,筆者在《人身自由與行為能力》(《南方週末》2004年2月5日)一文中早就論證過。
因此,越是「拒絕聘請律師」的被捕人越是應當讓他與近親屬以及律師見面,以獲得律師的幫助,以證明你們辦案人員沒有講假話。否則,對被捕人肯定是不公正的。
第二,「某某某供認不諱」。
連毛澤東被主張「不親信口供」,現在的刑事訴訟法更是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而保持沉默正是無罪推定的精髓。既然如此,口供還有多大價值?因此,你們越是說「某某某供認不諱」,心裏恐怕越是不踏實,越說明你們證據不充分。你們反省一下試試,在你們的心靈深處是不是有這樣的想法:「反正他自己都承認了,還能怪我嗎?」
一般人不會供認不諱。在沒有律師和親人幫助的情況下,即使「供認不諱」也是不可信的。所以,你們最好不要說「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犯罪罪行供認不諱」這樣的話。
第三,「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
皇權時代有所謂「八議」之說,其中有一條就是「議功」:凡是功勞都可以抵罪。民權時代,辛亥革命以來,法律不再「議功」,你們動不動以「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而減免刑事處罰,這是不是有背現代法治的精神?
再說,那麼多自由人都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溫家寶總理最近正為此著急呢),一個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又能立什麼功呢?當你們說「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時候,人們就會懷疑你們是不是故意包庇某個人了。
你們可能會說「提供偵查線索就是立功」。這話看起來有道理,實際上經不起推敲。成千上萬的上訪人,哪一天不在為你們提供大量的偵查線索,你們不去利用,反而要求失去自由的人為你們提供所謂有用的偵察線索,豈不是可笑嗎?
你們可能會說「這些人能夠檢舉同案人的犯罪事實,有利於打擊犯罪。」這種話看起來有一些道理,實際上也很難成立。為什麼?因為查清犯罪事實、懲罰犯罪行為是你們的責任,也正是你們大顯身手、建功立業的機會。怎麼能把這樣的立功機會讓給被捕人和被告人呢?更重要的是,一個人如果犯罪,就是一個不法之人,你們用減輕處罰作為誘餌,誘惑他出賣朋友,使他變成不義之人,這樣做道德嗎?一個人犯法已經對不起國家和社會了,你們再讓他對不起朋友,他將如何做人?
鼓勵被捕人、被告人相互揭發,實際上就是鼓勵不義,不利於良好社會風氣的建設。而在一個不義橫行、賣友氾濫的社會裏,犯罪率是很難逐步下降的。犯罪率居高不下,難道是你們所希望的嗎?
第四,「某某某拒絕上訴」。
法律中有個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鼓勵上訴的。既然如此,被判刑的人為什麼拒絕上訴呢?這也太奇怪了吧!如果他擔心上訴會加刑,那說明你們沒有向他講清法律規定,或者是他沒有得到律師和親人的必要幫助。如果是因為這樣的原因而拒絕上訴,你們審判的公正性恐怕是值得懷疑的吧?這樣的不上訴又有什麼正面價值呢?朋友們,「不上訴率」對你們真的那麼重要嗎?實際上,民眾相信甚至崇拜法院的審判恐怕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你們還是不要一味地追求「不上訴率」為好。
最後,本人也順便發表一個聲明:如果哪一天,劉大生,萬一,被關起來了,如果不是當著近親屬和律師的面,所謂「劉大生拒絕請律師」、「劉大生供認不諱」、「劉大生檢舉朋友有功」、「劉大生拒絕上訴」等等說法,即使有劉大生的親筆簽名,那也不是真的。因此,公檢法的朋友們,你們最好也不要那樣說。
還要聲明一下,劉大生只有抽象的朋友,而沒有任何具體的朋友。
劉大生 2006年12月28日於南京求稗書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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