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留學生在加拿大工作政策再次放寬

發表:2007-01-02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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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移民部最近對外國留學生在加工作的政策再次實施放寬措施,允許在留學生學成後取得兩年工作簽證的基礎上,只要繼續有僱主聘用,可由僱主直接向移民部為其申請海外勞工簽證,省卻以往僱主必須刊登廣告在本國招人這一環節。

據瞭解,移民部此舉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外國留學生,在學成之後能夠加入加國的就業大軍隊伍。在此新政策實施前,外國留學生在完成學業之後,若獲得僱主聘請可申請兩年的工作簽證,之後如想繼續在加拿大就業,其僱主必須向聯邦人力資源部申請批文,作為申請批文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僱主必須在人力部指定的媒體上,持續刊登廣告30天,以證明在本國找不到合適的人才,而不得不聘用外國人,人力部才可能發出批文;僱主憑此批文再向其聘用的外國留學生原居住國的聯邦移民部駐當地辦事處申請外國勞工簽證。

這一做法,令僱主感到難度很大,不少人因此放棄聘用外國留學生的計畫。

目前實施的新政策只要僱主計畫聘用外國留學生,就可憑僱用證明向移民部駐外國的辦事處辦理勞工簽證的申請,這不僅使本國僱主在僱用手續上大為省事節時,更能使留學生受益。

按新規定,僱主為外國留學生申請海外勞工簽證最長可為期兩年。本地移民顧問林達敏表示,外國留學生在獲得工作簽證再加勞工簽證,這段時間可較充裕地申辦移民,這也是移民部放寬政策的本意。他並認為,這項政策會受到留學生的歡迎。

移民部在兩年前放寬了外國留學生在加工作的限制,新政策包括允許留學生可在就學期間到校外工作,同時允許留學生完成學業後留在加拿大工作兩年。但是這項政策卻不包括在大多倫多地區、大溫哥華地區以及滿地可地區的留學生。

依照移民部的規定,要申請兩年的學生工作簽證者,必須是就讀學校不在以上三個地區內的留學生,而且僱主的工作處所也必須在上述三個地區以外。

此外,如果畢業於這三個地區學校的外國簽證學生,即使找到了這三個地區以外的工作,也不能申請兩年的工作簽證。

另外,移民部還要求申請兩年工作簽證的留學生,必須完成最少兩年的全日制學習,且收到學校的書面確認如成績單和信件等,證明已按照學校的要求完成學業。

林達敏昨天表示,由於移民部至今仍然沒有開放多倫多、溫哥華和滿地可三個地區外國留學生工作簽證的政策,所以,這次有關申請人力資源部外國勞工批文的新政策,這三個地區的外國留學生實際受益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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