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加國時不申報子女 以後難申請團聚

發表:2007-01-1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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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項移民及難民局(IRB)上訴部門的判決顯示,如果子女沒有在父母申請移民時同時申請,後來即使想申請也是非常困難。

據明報消息,按加拿大移民法規定,移民申請者在申請時必須公開所有子女資料,因此一旦母親在申請移民時,並未在申請表格上寫明該未成年子女,即使後來想補辦移民,亦將會被移民官以之前隱瞞不報為由,拒絕其申請。

最近一個申請被拒的例子,是一名17歲住在中國的少女宋瑞錦(譯音,Ruijin Song)2次申請,一次申請與母親團聚被拒,後來被繼父(母親現任丈夫)辦理領養後再申請,2次都遭到拒絕,且上訴到移民上訴部門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法官於去年9月作出判決,仍是駁回其申請,令她只好繼續與母親越洋分隔。

移民及難民局移民上訴部門法官波斯科理爾(Anita Boscariol)在駁回宋瑞錦的繼父宋躍(譯音,Yue Song)為她所提出的上訴案時說,根據現行法令,由於宋瑞錦的母親孫月芬(譯音,Yuefen Sun)申請移民時,並未在孫月芬的個人資料,填明有宋瑞錦這名子女,因此,即使法官同情她現在在中國,與年邁祖父母同住,且祖父母已無力照顧宋瑞錦,情況可憐,仍無法推翻之前移民官所做的決定,接受她的申請。

波斯科理爾說,最大的問題出在,由於宋瑞錦的母親在開始與丈夫宋躍申請移民時,並未誠實填報宋瑞錦的資料,等於是隱瞞不報,考慮現行法令,移民官拒絕她的申請,在法律上完全合理,因此移民上訴部門也只能將她的上訴申請駁回。

宋瑞錦最早是在2002年8月,當時隨第二任丈夫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母親孫月芬,為她辦理家庭團聚申請,不過,由於移民官發現,孫月芬在隨丈夫辦理移民時,只填了孫月芬與宋躍於2000年所生的幼子為未成年子女,但未填寫孫月芬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宋瑞錦,所以拒絕宋瑞錦來加拿大與母親團聚的申請。母親曾向移民上訴部門提出上訴,於2003年9月29日被駁回。

由於其母一心想接女兒到加拿大生活,於是於2003年底,改由繼父宋躍辦理收養宋瑞錦,再向移民部提出家庭團聚申請,這次擔保她的是繼父,也是養父宋躍。

法官波斯科理爾說,在宋躍申請移民時,由於還未領養宋瑞錦,所以還不是宋瑞錦的父親,不過,由於當初一同申請的還有宋瑞錦的母親,即宋躍的配偶,依據法令規定,宋躍的配偶孫月芬的資料必須填上宋瑞錦是她成年子女的資料,即使當時宋瑞錦還不是宋躍的養女,所以,在宋躍領養宋瑞錦後再提家庭團聚申請,其情況與母親申請時是一樣的,都犯了第一次申請未填報的錯誤。不過,波斯科理爾在判決最後建議,儘管宋瑞錦2次上訴都被駁回,但畢竟她仍是未成子女,她仍可以向移民部改提「人道立場」理由的移民申請。

移民律師王仁鐸指出,儘管現行移民法要求開始申請移民時,即需要填上所有未成年子女的資料,但是,不知道需要具實填報的中國申請人,仍大有人在,尤其是在申請人曾離婚的情況下,前任婚姻所生的子女,最容易被遺漏。

来源:環球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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