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無證駕駛撞傷三名小學生棄之垃圾堆 (圖)

發表:2007-01-3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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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車的假軍牌

劉燦輝親人在出事現場描述當時的情景

  因為「一念之差」和一次錯誤舉動,他由學生眼中的「愛心校長」一下子成為千夫所指的「奪命校長」。

  2007年1月15日上午9時許,湖南省新邵縣雀塘鎮中心完小一年級乙班學生劉燦輝,在自己的教室門外被一輛「飛來」的汽車撞成重傷後死亡。目擊者稱,當時肇事的該校校長岳才興抱著渾身是血的劉燦輝往校門外走了。但最終,劉燦輝沒被送進醫院,而是被丟在了校門外的一個垃圾站旁。

岳才興當天被刑拘後,其妻與死者家屬在次日即簽署了一份「以賠抵刑」的「調解協議書」。然而法律專家稱,試圖以滿足受害人家屬提出的賠償要求,獲得刑事處罰的責任免除是無效的,也是荒唐的。 >>我來說兩句

  在出事前,岳才興的為人與口碑一直不錯,他曾在一次教職工會上說:「最重要的是生命與尊嚴」。一個強調熱愛生命和人格尊嚴的校長,與「奪命校長」之間形成的強烈反差,讓人詫異,更令人深思。

2006年初,吳瑞烈已經做了雙橋小學校長近3年,就在他謀求能連任的當時,雙橋小學的部分家長以校長管理無方為由要求撤換校長吳瑞烈。其中3年級學生徐武軍的家長徐興建比較「挑頭」,心胸狹窄的吳瑞烈於是將報復目標指向了徐興建,今年3月10日下午,他將自己的學生徐武軍騙到校長宿舍內,用繩子勒,用鐵錘敲,殘忍地將其殺害並藏在床下。

  教室外的交通事故

  傷心欲絕的母親

  從邵陽城區往北不到十公里,便是新邵縣城。連日來,在這個小縣城裡傳得最多的新聞,便是在該縣雀塘鎮中心完小發生的一起離奇的交通事故。

1月22日上午,記者在縣城附近打聽去雀塘鎮中心完小怎麼走時,幾位居民都會反問一句:「你們是去採訪的吧?」在當地居民看來,校長開車撞死自己的學生,絕對是一個「大新聞」,很多居民甚至在私下裡預測肇事者可能要負的法律責任。

  40分鐘後,記者抵達雀塘鎮。在一個簡陋的小百貨店裡,劉燦輝的母親鄧龍從圍觀的人群中走出來,將記者領到裡屋……幾天前,當記者打電話與其聯繫時,巨大的失子之痛讓這位中年婦女一度虛脫,只能躺在床上接聽電話。

  扔在垃圾堆旁的孩子

  鄧龍是雀塘鎮廟灣村人,幾年前在鎮上開了一家小商店後,全家便開始在鎮上生活,剛滿6歲的兒子劉燦輝也進入鎮上的中心完小讀書。2007年1月15日早上,鄧龍像往常一樣將孩子送到學校後,便回到店裡打理生意。

  「大約9時40分左右,我接到老家一個鄰居打來的電話。」鄧龍說:「鄰居在電話中講,‘你小孩在學校摔了一跤,你趕快到學校去一趟’」。放下電話後,鄧龍迅速趕到學校。「我大概是9時45分到達學校的,進校門時,我看到孩子的班主任李老師蹲在校門外的地上哭。」鄧龍說,當時她只顧找小孩,就直接往學校裡走去。在操場上,鄧龍看到了教導主任劉某與其妻,便問劉燦輝怎麼樣了,人在哪裡?

  「你兒子在急救室搶救。只是被車子挂了一下。」劉某的回答,讓鄧龍狐疑不已,她當即衝到出事現場,發現車子下面有一大攤血,溝裡還有一隻鞋子。見此情景,鄧龍立即意識到出大事了,她再次走向劉某問道:「小孩在哪個醫院?」劉某稱:「我也不知道,只知道被抱起來往操場外面走了。」「我在校門外的一個垃圾堆上,看到兒子渾身是血的躺在那裡……」說到這裡,鄧龍忍不住放聲號哭起來。

  一名目擊者看到了出事的全過程,他說,當時一輛飛馳的小轎車從操場上越過一個水坑和一個綠化隔離帶,直接衝進教室外面的走廊,將正在走廊上玩耍的三名小學生壓在車下。兩名女生被壓在車底下的空當處,劉燦輝不幸被壓在輪胎下面。找到自己的孩子後,鄧龍堅持說孩子還有一點氣,但隨後趕到現場的120醫生對她說 「已經沒有希望了」,聽到這句話,鄧龍當場就暈過去了。

  近些天,湖南新邵縣雀塘鎮因為一起離奇的校園車禍案而鬧得沸沸揚揚。目前,撞倒學生並致其死亡的校長岳才興已被刑拘。被羈押的岳才興悔不當初地對辦案人員說:「這是我的一念之差,命中有此一劫。」 新邵縣教育局負責人表示,他們已經將岳才興停職,而新邵縣公安局對該案已經偵查終結,已於1月22日向新邵縣人民檢察院報捕。根據有關規定,檢察院將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不聽勸阻執意無照開車

  辦案人員說,岳才興出事以後,直接回到了家裡,並在家裡打電話給學區領導匯報情況。學區領導當時就要求其呆在家不要動。相關人員隨後通知了派出所,派出所隨即開車到岳才興家裡將其帶走。

  辦案人員說,岳才興在出事前十多天在邵陽參加了駕照的理論考試,「會開一點車」。1月15日上午,他看到副校長羅新太(化名)開了一輛車停在了操場上,就想借他的車出去辦點事。當時,羅新太對岳才興說「我送你去」,岳才興不同意,堅持要自己開車去。隨後,羅新太又對岳才興說:「我幫你指導一下,先把車開到馬路上去你再開。」岳才興再次拒絕,堅持要自己開車。

  無奈之下,羅新太將鑰匙交給了岳才興。然而,就在岳才興將車子開出不到兩米遠時,緊急情況出現了——為了避讓前方出現的學生,岳才興一邊鳴喇叭,一邊試圖踩剎車。「誰知道他一腳竟踩到了油門上,汽車突然加速衝了出去……」 辦案人員說。

  肇事車為假軍牌走私車

  「現在可以肯定,岳才興所駕肇事車是一輛掛著假軍牌的走私車。車子和假軍牌的來歷,我們正在進一步深挖。」辦案民警說,出事以後,岳才興要羅新太趕快打110、120報警,自己則抱起劉燦輝往校門外走,想送到醫院去。「但傷勢太嚴重,呼呼已經停止」(這是岳才興後來在派出所交代的),在這種情況下,他把劉燦輝放到了校門口的一個圍牆下的垃圾堆旁,讓劉燦輝的班主任老師守在那裡。岳才興回到自己家裡,打電話給學區領導匯報情況。學區領導對岳才興說「你在家裡莫動」後,打電話報警,隨後當地派出所將其帶走。

  與此同時,學校一位老師將電話打到了鄧龍的鄰居家,鄧龍隨後趕到學校。鄧龍說,出了這麼大的事,學校仍然在上課,「沒有一個老師出來」。

  「我們到現場後,立即扣留了肇事車輛。」辦案民警指著公安局機關院內的一輛白色豐田小轎車告訴記者,這塊「廣·K22136」的軍牌是假的,而且還是改裝的走私車。辦案民警說:「假軍牌和走私車屬另案,警方將進一步深挖,目前不方便透露具體情況。」

「奪命校長」引發的多面思考

  操場練車還是外出辦事?

  岳才興駕車出事後,媒體報導的肇事原因幾乎都是說為岳才興是在操場練車過程中,因為失控導致事故發生。這一表述,實際上是死者劉燦輝家屬和當地群眾的一致說法。

然而,新邵縣公安局辦案民警卻對這一說法給予了否定:「岳才興是在看到副校長的車後,提出借車外出辦事的。」民警認為,岳才興是在拒絕副校長陪同指導的要求後,僅僅行駛2米遠就出了事。

  為何沒人送學生去醫院?

  辦案民警在全案偵查過程中瞭解到,岳才興在車子撞牆停下來後聽到車窗外有人叫:「車子壓到人了」,這才從車上下來,將全身是血的劉燦輝從底盤下面拖出來,「當時劉燦輝沒死,還有呼吸」(旁觀者的說法)。近40分鐘之後,鄧龍到達現場時稱,劉燦輝「還有一點氣」。

  如果鄧龍的說法是真實的,那麼在40多分鐘的時間內,為何學校沒有人將劉燦輝送往醫院?

  愛心校長與奪命校長

  在雀塘中心完小的校長辦公室,記者意外發現了兩張岳才興的照片,照片中的岳才興站在兩個學生的中間,眼光流露出關愛。在一些學校老師的眼中,岳才興對學生是愛護的。這與現在肇事逃逸的他相比,形成了巨大反差。

  能幹校長與違法校長

  事實上,在出事以前,岳才興的為人與口碑一直不錯。當地一名保險公司職員說:「岳才興當了好多年的校長,為人老實誠懇。」新邵縣教育局安全股負責人謝某也說:「岳才興的業務能力還可以」。但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岳才興卻在學校內無證駕車,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愛護生命與見死不救

  「最重要的是生命與尊嚴」,這是岳才興在2005年12月12日教職工會上的講話,他要求教師調整好自己的心態,愛護生命保持尊嚴。強調熱愛生命的校長與見死不救校長的反差,讓人驚詫。

  專家說法

  民事賠償不能抵減刑事責任

  2007年1月16日,在當地鎮政府有關領導的主持下,劉燦輝的父親劉文祥、母親鄧龍作為乙方,與甲方岳才興的妻子劉艷春簽訂了一份調解協議書。在調解協議書上,甲方承認劉燦輝是被岳才興「在雀塘中心小學校內駕車不慎」撞死的,岳才興「自願一次性賠償劉文祥家喪葬費、死亡賠償金20.5萬元」。

  讓人驚訝的是,協議書的第二條赫然寫著:乙方劉文祥、鄧龍自願放棄追究岳才興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且配合岳才興的家屬請求政法機關對岳才興免除刑事處罰。

  「他們那份協議書只能說是民事部分通過協商解決了,而涉及刑事的部分,本來就是國家公訴的內容,與民事賠償沒有任何關係,不能因為賠了錢就免除刑事處罰。」 新邵縣公安局辦案民警說,根據有關規定,刑事拘留期7天內必須報捕。岳才興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後,案件已經基本偵查終結,「就在這幾天內會把報捕的手續辦下來,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提起公訴了。」

  在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進行分析後,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當地司法部門工作人員說:「一般的惡性交通事故,死者家屬大概能獲得10萬元左右的賠償。岳才興一案的賠償金達到20.5萬元,其最終目的還是想讓岳才興免受刑事處罰。」

  以法量案

  岳才興可能面對的刑罰

  湖南融廈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馮向陽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份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可見,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國家的懲罰,這是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犯罪嫌疑人應否被追求刑事責任最終受到刑法的處罰,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以下幾種情形下,才可依照被害人的意志決定: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只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案;3.過失致人重傷案;4.故意傷害構成輕微傷的。本案顯然不屬於依當事人意志決定是否追求刑事責任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並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事實準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並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這一情節,可在法院具體判決犯罪嫌疑人刑罰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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