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潛規則:肅貪反腐當「請示領導」

作者:作者:吳小丁 發表:2007-05-11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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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有一個老規矩,許多老黨員都記得,叫做: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據說最新版本的黨章仍然是這麼要求的。而「組織」、「多數」、「上級」乃至「中央」腐敗了怎麼辦?黨章上沒有說,憲法上也沒有說。在現實生活中,「組織」、「多數」、「中央」既看不見、也摸不著,實在難得把握。於是,在中共官場上,人人只認得「上級」,上級就是「組織」、「多數」和「中央」;上級即是上級的「領導」、上級的「領導人」。只要請示了上級領導、服從了上級領導,就不會犯錯誤,日子也會好過一些。所以,中共官場上就有這麼一些潛規則:領導的意見不能提,領導總是正確的,領導錯的也是對的,領導身邊的人相當於領導,個人風頭出不得。還有:少作主多請示,領導的指示就是最高指示;寧可沒有立場也不要站錯隊,等等。

黨大於法,而「領導」又是黨的化身,「領導」意志自然就是至高無上的了。

因為無官不貪的現實,中共的反腐只是爭權奪利的手段,而不是真反腐。因為真反腐就得亡黨。在中國的每一個地方,絕對沒有哪家公、檢、法機構,能夠不按地方黨委書記或「領導」的意見辦案,「打狗得看主人面」。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名義上是「加強黨的領導」、「安定團結」或「顧全大局」。所以,查處貪官、或查誰不查誰、或具體怎麼查,是必須要請示領導的。一個涉嫌貪腐的案件是否立案偵查、是否對涉嫌腐敗的官員採取強制措施、或是否定罪量刑,以及案件查到什麼程度和範圍,都必須請示相關領導拍板。甚至還有「案件扶貧」、「辦案濟困」、「穩定代價」等潛規則。於是,「領導」就運用技巧甚至權術、設置隱性程序來對抗或左右正當的法律程序。這實際上是人治的隨意性、不確定性和反動性表現。更有甚者,在潛規則面前,腐敗與反腐敗能夠達成交易,反腐敗成為腐敗分子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斂財手段,從而形成了更為可怕的反腐敗中的惡性腐敗。司法都腐敗了,中國的社會正義就失去了最後的底線。據說,中共正在準備成立專門的反貪機構來扼制腐敗,卻立即遭到公眾的非議,認為是「畫蛇添足」或叫「脫褲子放屁」。更有認為是又增加了一個貪腐的機構、又提供了一些更貪更腐的機會。因為中共官場的肅貪,不過「以毒攻毒」或「以惡抗惡」而已,有人叫「以黑治黑」,要當領導就當大領導,罪大惡極或竊國大盜,反而更安全……其實,在中國大陸,懲處腐敗、特別是查處腐敗分子,是有明確的法律程序和依據的,也有龐大的專職機構。只是由於中國沒有獨立的司法體系以及司法行政化、法治黨務化的特徵,在中共官場查處腐敗案件的過程中,以加強「黨的領導」、維護「黨的威信」和「黨的團結」、或「穩定壓倒一切」等名義,對查處腐敗案件的工作,設置了層層篩選與過濾的隱性程序,嚴重干擾了法制的統一性和司法的獨立性。這就為結黨營私、排斥異己、打擊報復提供了方便。如此反腐,只能是越反越腐。腐敗和反腐敗,都成為了維護或鞏固貪官領導地位的要件。只要在中共官場上混,必須同流合污,誰也不能潔身自好或獨善其身。從這個角度上看,中共的政權,是靠了腐敗和腐敗分子來維持的。反過來,在今天的中國,只有腐敗分子,才是中國共產黨的死心維護者和真心擁護者。

按「領導」意志肅貪反腐,是中國社會最大的悲劇。在一個按「領導」意志來運轉的社會,而「領導」又以貪官居多的情況下,老百姓的日子自然就不好過了。最壞的人恰恰就是「領導」,中國人哪兒有自由與尊嚴啊!所以,中國社會和中國人民的真正出路,是建立一個法治保障下的民主制度;「領導」,只是民主制度下的公僕而已;反貪腐,本來與「領導」意志就沒有直接關係的……

200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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