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令規定,發訊人透過錄音電話、傳真、手機、電郵與視像向收訊人發送商業訊息時,必須註明訊息來源,以及提供「拒絕接收」選項讓收訊人選擇是否接收。
收訊人選擇不再接收所有電子促銷商發出的商業電子訊息後,如果促銷者繼續發出訊息,初犯者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再犯罰款50萬元。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定光在立法會提出修正案,建議把即時對話的電話促銷也納入規範管理範圍,但民主黨反對。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長王永平表示,如果將真人即時電話促銷納入規範管理範圍,數以萬計直銷業僱員可能會受到影響,涉及的經濟收益達72億港元;政府與立法會必須考慮對他們的就業影響,以及對電訊管理局執行上帶來極大的困難。但他強調,政府會繼續監察即時電話促銷,不排除將來修訂法令加以規範。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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