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體國民:
中國社會民主黨驚聞在中國山西省洪洞、運城、臨汾、晉城、萬榮等地發生數千被拐賣的未成年兒童被綁架、強迫奴役、被毆打迫害,部分未成年兒童殘疾甚至死亡。更為嚴重的是,當地司法機構和政府機構相互勾結形成黑社會模式,明知這些被綁架的未成年兒童遭受了相當嚴重的人身傷害,但卻採取不作為或包庇當地企業主的行為,致使這些被綁架及被迫害的未成年兒童無法被解救,更無法成為自由之人。
面對被綁架和迫害的未成年兒童超過千人這件舉世震驚的重大案件,中國社會民主黨極為憤慨。這是古今社會都難以找尋的重大案件,卻又發生在號稱「千年盛世」、「和諧社會」的尊老愛幼的文明古國中國,這是令國人及國際社會難以接受的事情。
中國社會民主黨根據中國法律認為:在中國山西省發生如此嚴重的案件,這本身就反映了中國政府的極大失職,已經違反了中國法律及人民的信任。未盡到其應盡的義務,未履行其應有的職責,特別是中國山西省政府主要官員及中央政府相關部門官員犯有嚴重瀆職罪。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的是,這些兒童是被非法綁架的,罪犯所犯罪行性質已經是中國刑法明確規定的。
其次,罪犯強迫未成年人勞役,這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在該法中,同樣也規定了如下內容: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同時也規定: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這些犯罪份子明目張膽地對未成年兒童實施了暴力侵害,造成了未成年兒童的嚴重人身傷害,面對如此嚴重的犯罪情況,四百餘被綁架兒童家長四處申述但未能得到中共各級政府的重視,嚴重地犯有瀆職罪及包庇罪。而作為省政府及中央政府相關部門領導人長期無作為,任憑該嚴重事件發生,其執政能力受到了中國國民的嚴重質疑。
根據中國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項下,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為此,中國社會民主黨呼籲中國全體國民關注自己的切身利益,敦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緊急會議,根據中國憲法第三章第六十三條規定,罷免中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管的職務,並對目前執政政府投不信任票。同時,要求山西省人大罷免山西省政府主要官員的職務。
中國社會民主黨認為,任何國家執政黨都需要將人民的利益放到首位,特別是未成年兒童的保護責任更為重要,當一個政府連未成年兒童都無法保護的時候,這個政府就沒有資格領導中國,更沒有資格在中國執政。
我們縱觀世界各國,無一例外,各國的兒童都得到了各種各樣的保護。但唯獨在中國,在中共執政的政府治下,近千名未成年兒童被集體綁架,被集體人體傷害,被集體強迫勞役。而中國有關領導人長期未能採取任何措施保障中國未成年兒童的利益,這是嚴重的瀆職及犯罪。
為維護中國未來的兒童利益,為維護憲法的尊嚴,我們呼籲中國全體國民質詢中國政府,敦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緊急會議審議對中國執政黨及執政者的不信任案,追究各級政府部門主管的刑事民事責任。嚴格按照中國法律處罰該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級政府官員,特別是犯有嚴重瀆職罪行的高層政府官員。
中國社會民主黨一向關注中國基層民眾的意見,支持中國國民維護自己的利益和權利,支持中國民眾保護自己未成年家人的權利和責任。對於中共執政黨及其相關官員的違法罪行,中國社會民主黨強烈抗議,並強烈呼籲中國國民行使中國法律賦予國民的各項權利,彈劾對國民犯有嚴重罪行的中共執政黨和當權者。
中國社會民主黨中央委員會
〔起草人:草庵居士〕
2007 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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