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王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計畫財務司綜合制度處主任科員期間,利用本單位為職工購買住房,其作為房源小組工作人員參與房源聯繫工作,並負責與北京頤安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安公司)具體聯繫的職務便利,收受該公司給付的2個內存10萬元、戶名為「李偉」的中國工商銀行活期存摺,後將部分款項交予他人用於個人股票經營活動。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王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做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追繳贓款予以沒收的處理無誤,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来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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